第B2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0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8-094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仲裁案件所处阶段:已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总额3.2亿元及利息、罚息;仲裁费230万元;补偿海润国际律师费100万元;财产保全费1.5万元;保全担保费27.8万元。

  ●公司对该裁决有异议,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正当合法权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决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仲裁情况概述:

  申请人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国际”或“申请人”)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详见公司2017年12月26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81)。日前,公司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15401-1号裁决书,现将涉及仲裁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仲裁的主要内容:

  海润国际的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亿阳集团向海润国际偿还借款本金3.2亿元及利息、罚息;

  2、请求裁决亿阳集团补偿海润国际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及财产保全费;

  3、请求裁决亿阳信通对亿阳集团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共同承担。

  三、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15401-1号裁决书的主要裁决结论如下:

  1、本案仲裁费2,309,287元,由亿阳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海润国际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亿阳集团迳付海润国际);

  2、亿阳信通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定亿阳集团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以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亿阳集团向海润国际偿还借款合同一至六项下的借款本金合计3.2亿元及利息、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罚息按年利率24%标准执行。

  (2)亿阳集团补偿海润国际律师费100万元、财产保全费15,000元、保全担保费277,892元。

  以上裁决确定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应支付给海润国际的款项,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特别说明

  1、公司对该裁决有异议,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正当合法权益。

  2、本次仲裁案件裁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如有执行进展,公司将及时公告执行进展情况。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8-095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人民币5055万元(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 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概述:

  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公司”)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于2018年1月25日、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9月29日,光宇公司与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5000万元互保协议,光宇公司为亿阳集团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亿阳信通对光宇公司的担保提供了反担保。2017年10月,因亿阳集团不能偿付银行贷款及利息,光宇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并向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进行追偿。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亿阳信通关于新增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8)。

  日前,公司收到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初773号)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光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1、亿阳集团公司付给光宇公司为亿阳集团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宏博支行的贷款及贷款利息5055万元;

  2、亿阳集团给付光宇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

  3、亿阳信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因其发生的费用。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公司收到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初77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光宇公司代偿款5055万元;

  二、被告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光宇公司代偿款5055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亿阳信通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共同负担。

  四、特别说明

  1、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立即会同本案经办律师准备上诉状,尽最大努力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2、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将通过启动司法保护措施,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恢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正常履约能力、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原有的价值,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