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刘绍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须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永良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截至本报告期末,东航国际已累计质押公司H股股份14.5亿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根据财政部有关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公司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首次执行上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公司调整了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及期初其他综合收益,增加期初所有者权益1,031百万元。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H股股份
2018年7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5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公司拟向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航空”)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集团”)及/或其指定子公司和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18亿元(含本数);公司拟向吉祥航空及/或其指定控股子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35.503亿港元(含本数)。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原则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H股股票方案。8月30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18年第4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细化与明确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对象的相关议案。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17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细化与明确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之发行对象的相关议案。详情请参见公司2018年7月10日、8月29日、8月30日、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证券交所网站发布的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待中国民用航空局(如需)及/或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
(2)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等部分条款
2018年8月30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详情请参见公司2018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证券交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调整
根据公司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部署及工作安排,部分董事和监事辞去董事和监事职务。2018年8月30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职代会2018年第三次组长联席会议、董事会2018年第4次例会分别选举出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和总法律顾问。详情请参见公司2018年8月8日、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证券交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的承诺事项已履行完毕。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日期:2018年10月26日
四、 附录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8-10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第5次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5次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2018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马须伦,独立董事林万里、李若山、马蔚华、邵瑞庆、蔡洪平,职工董事袁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以“储架发行”方式注册公司债的议案》。
1. 同意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储架发行”方式申请公司债券发行资格,有效期两年,发行方式可一次或分次发行;发行品种包括一般公司债券及绿色债券、扶贫债券、可续期债券等品种,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4亿元(以2018年6月末公司净资产约582亿元的40%,扣除已发行未到期公司债券78亿元计算得出);债券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购买飞机、置换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等。
2. 同意根据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并参照以往公司债券发行惯例,由董事会批准同意且进一步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每期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并负责实施。
三、 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8-105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21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20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席晟召集,于2018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参加会议的监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席晟主持,公司监事会主席席晟,监事高峰、栗锦德出席了会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与会监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了会议议案,经一致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会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客观公允的。
二、 审议通过《关于以“储架发行”方式注册公司债的议案》。
会议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以“储架发行”方式注册公司债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 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会议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各项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等事项;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