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田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祥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坚虹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注:2018年9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收购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议案,上述公司本报告期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同时,因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变更,涉及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8年9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北京隆运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相关《关于公司收购苏州麦创部分财产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收购襄阳隆运部分财产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收购襄阳隆玖部分财产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京汉置业收购阳江兆银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经2018年9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上述收购已经完成。
公司此次收购北京隆运及其相关资产,目的在于减少关联交易,同时可以拓展公司的投资渠道,加强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投资布局,最终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2、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用于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上市公司A股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含10.00元/股),回购股份拟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或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6个月内。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保持公司长久持续运营能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3、2018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与易能(无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能投资”)、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领航”)、蒋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其持有的联合领航51%股权全部转让给易能投资,转让价格为280,000,000元。
公司转让持有的联合领航51%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联合领航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获得的股权转让款将用于充实公司经营资金,有利于更好地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本次出售股权事项约增加公司1.4个亿的利润额,如交易成功将对公司2018年的经营业绩带来较大的正面影响。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注1:在湖北金环本次交易实施之前,丰汇颐和作为湖北金环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湖北金环16.38%的股份),京汉控股作为湖北金环的间接持股股东(持有丰汇颐和100%股权),田汉作为湖北金环的实际控制人(田汉与配偶李莉合计持有京汉控股100%股权),现郑重承诺如下:丰汇颐和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具体以湖北金环在本次交易中新发行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算)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湖北金环的股份。京汉控股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具体以湖北金环在本次交易中新发行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算)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丰汇颐和的股权。田汉与其配偶李莉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具体以湖北金环在本次交易中新发行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算)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京汉控股的股权。
注2:京汉置业2015年至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015年11,315.39万元;2016年15,202.14万元;2017年21,491.80万元;2018年22,806.65万元;2019年5,886.00万元。
注3:北京丰汇颐和投资有限公司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具体以湖北金环在本次交易中新发行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算)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湖北金环的股份。京汉控股、合力万通、关明广、段亚娟、曹进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自该等股份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注4:京汉控股、田汉承诺:1、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2、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交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3、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不转让在湖北金环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监管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湖北金环董事会,由湖北金环董事会代本公司/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湖北金环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湖北金环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赔偿上市公司或其中小股东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4、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承诺人不再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日止。京汉控股、田汉承诺: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方不会利用本公司/本人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关系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3、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方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4、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并将促使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5、如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方获得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上市公司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京汉控股、田汉承诺:本公司/本人不会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增加而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继续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注5: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田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本人/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将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彼此间独立,并具体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不干预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不干预上市公司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不干预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保证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4、不干预上市公司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保证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机构独立
1、不干预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不干预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不干预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以及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六)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保持独立。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8-170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书面、电话或传真形式发给各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3)。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8-171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给各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3)。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8-173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同时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是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编制的本公司财务报表。
3、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8-174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018年10月15日,经公司控股股东(持股42.97%)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议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同日发布了相关股东大会增加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二、会议召集情况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出《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10月15日,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出《关于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0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8年10月25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10月26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班均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9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数416,054,33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3.108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5,93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816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有12人,代表股份数10,121,23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29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415,970,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8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37,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91%;反对8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2.01、审议《回购股份的方式》
(1)表决情况:
同意415,998,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65,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7%;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2、审议《回购股份的用途》
(1)表决情况:
同意415,980,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7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47,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79%;反对7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3、审议《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表决情况:
同意415,998,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65,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7%;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4、审议《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表决情况:
同意415,998,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65,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7%;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5、审议《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1)表决情况:
同意415,998,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65,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7%;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6、审议《回购股份的期限》
(1)表决情况:
同意415,998,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65,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7%;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415,998,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65,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7%;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海涛律师、王芳律师、赵海洋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8-175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18-163),本次回购预案经公司2018年10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174)。
根据回购预案,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用于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上市公司A股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含10.00元/股)。根据最高回购规模3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0.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0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8294%,回购股份的具体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或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用途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12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1)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京汉大厦
(2)邮政编码:100041
(3)联系人:徐群喜
(4)联系电话:010-52659909
(5)传真:010-52659909
(6)电子邮箱:hbjhzqb@sohu.com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