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3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股子公司对高压电极锅炉外壳的销售业务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利润的情况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临电气)于2017年12月份向沈阳飞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飞驰)销售高压电极锅炉核心组件及锅炉壳体并全部确认为当年销售收入。经查,沈阳飞驰2018年1月才对锅炉外壳予以实地验收,智临电气存在多计2017年销售收入、成本、和毛利292万元、205万和87万元情况。
二、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值的会计处理依据不足
你公司在聘请评估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会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评估方法、评估依据履行必要的复核工作,直接采用评估结论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期末价值并确认相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具有可靠、合理的依据。经公司自查,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值调减614.68万元。
以上事项导致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报出现重大会计差错,多计2017年末总资产738.23万元,多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89.91万元,多计2017年度营业收入292.91万元,多计净利润513.57万元,多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9.91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于2018年8月29日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予以公告,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单位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