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尹英遂、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古美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符眉冷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7年8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事项,公司拟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元85,200万元(含85,200万元);2018年1月16日,公司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事项;2018年6月26日,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截至目前,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完成发行,正在办理上市申请事宜。
2、2014年8月,公司原员工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就“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起诉公司。2015年1月26日公司收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黄峙玮不服绵阳中院做出的(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申请上诉,2015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黄峙玮不服四川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902号]。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出具的(2018)川民再615号《传票》、《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截至目前,本案已延期开庭再审,公司尚未收到新的开庭通知,暂无审理结果。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