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
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96号文注册募集的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7月31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的相关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17:00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0月31日,于该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等相关文件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17:00点以前(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收件人: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接受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易方达基金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最后收到的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8年11月27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终止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5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刘佳姜亚萍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终止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6日
关于终止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持有人大会《关于终止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通过及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根据《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通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自决议生效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停止接受关于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自决议生效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如下: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其他与本次会议议案有关的说明
(一)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履行清算相关工作,并将就前述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充分的沟通。
(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8088
传真:020-38798812
电子邮件:service@efunds.com.cn
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官网(www.efunds.com.cn)及《中国证券报》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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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授权委托书中的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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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近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场内简称:生物B,场内代码:150258)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较大。2018年10月24日,易方达生物科技分级B类份额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1.000元,相对于当日0.6281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溢价幅度达到59.21%。截止2018年10月25日,易方达生物科技分级B类份额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1.050元,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于高溢价率的分级基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提示如下:
1、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要求,公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存量分级基金须在《资管新规》规定的过渡期结束前进行整改规范,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如溢价买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等。
2、易方达生物科技分级B类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由于易方达生物科技分级B类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易方达生物科技分级B类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易方达生物科技分级份额(场内简称:生物分级,场内代码:161122)净值和易方达生物科技分级A类份额(场内简称:生物A,场内代码:150257)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易方达生物科技分级B类份额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易方达生物科技分级B类份额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
3、易方达生物科技分级B类份额的交易价格,除了有份额参考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正常。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投资运作。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