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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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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8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083号)、《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087号)。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本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完善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现公布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066;

  2、投票简称:长城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0月29日股票交易时间,即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可根据获取的“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

  上述委托事宜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股东大会结束之日。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字/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日期:

  备注:

  1、以上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明确投票意见指示。

  2、委托人未作明确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见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之复印及重新打印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89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25日以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九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变更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暨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18-090号《关于变更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目前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贷款余额为1.12亿元,贷款利率1.2%,期限至2028年2月28日止,质押物为所持东方证券2,000万股非限售流通股,签约主体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信息”)。

  鉴于长城信息将注销法人资格,公司拟与国开行(国开基金)就前述贷款签署《债务转移协议》,将原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转移给公司,应付利息和费用等,全部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同时变更担保方式,由所持东方证券2,000万股非限售流通股质押变更为由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电财务”)为公司提供全额信用担保,公司将与中电财务签署《反担保(存单质押)协议书》。根据《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反担保(存单质押)协议书》的约定,中电财务为公司提供全额信用担保收取的担保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对外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用标准,将按4.2%。的担保费率一次性支付。同时,公司将在中电财务开立的等额定期存单质押,作为中电财务提供上述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5票,关联董事陈小军先生、李峻先生、孔雪屏女士、吕宝利先生和张志勇先生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在事前取得独立董事认可后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本次承接低息贷款为公司提供了充裕的资金保障,节约了财务费用,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担保方式进行合理调配且担保费用合理,反担保遵循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2、与中电财务就国有资本金的继续使用签署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18-091号《关于拟与中电财务就国有资本金的继续使用签署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考虑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电财务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本公司使用的项目国有资本金16,500万元(项目均已按投向完成投入)目前仍暂不具备国有资本金注资条件,且原借款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为保证资金的继续使用,公司拟与中电财务续签《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展期1年,贷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仍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5票,关联董事陈小军先生、李峻先生、孔雪屏女士、吕宝利先生和张志勇先生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在事前取得独立董事认可后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本次贷款展期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安排和调度的需要,且利率符合市场水平;前述贷款展期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协议定价依据未偏离贷款利率市场的公允性,未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9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本公司/中国长城”指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信息”指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0748,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对长城信息的吸收合并,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由中国长城承继和承接。

  “中电财务”指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长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

  “国开行”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基金”指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为国开行全资子公司

  《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是指在2017年3月10日中国长城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3月27日中国长城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事宜》后,中国长城与中电财务签署的《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有效期三年,中电财务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包括提供担保)。具体可参见公司于2017年3月11日披露的2017-035号《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变更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暨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1、经2016年3月8日原长城信息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为降低财务成本,同意长城信息以证券资产质押担保方式(质押所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证券代码:600958)2,000万股非限售流通股)向国开行(国开基金)申请1.12亿元财政贴息资金,用于面向金融行业的智能终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建设,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贷款利率1.2%。

  经2017年4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7年5月23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补充日常业务流动资金,同意公司以证券资产质押担保方式(质押所持东方证券4,000万股非限售流通股)向国开行(国开基金)申请2亿元借款,期限十五年,未发生实际借款。

  综上,截至目前公司向国开行(国开基金)的贷款余额为1.12亿元,质押物为所持东方证券2,000万股非限售流通股。

  2、鉴于长城信息将注销法人资格,公司拟与国开行(国开基金)就前述贷款签署《债务转移协议》,将原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转移给公司,应付利息和费用等,全部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同时变更担保方式,由所持东方证券2,000万股非限售流通股质押变更为由中电财务为公司提供全额信用担保,公司将与中电财务签署《反担保(存单质押)协议书》。

  根据《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反担保(存单质押)协议书》的约定,中电财务为公司提供全额信用担保收取的担保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对外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用标准,将按4.2%。的担保费率一次性支付。同时,公司将在中电财务开立的等额定期存单质押,作为中电财务提供上述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3、鉴于本公司与中电财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中电财务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4、上述事项已经2018年10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5票,关联董事陈小军先生、李峻先生、孔雪屏女士、吕宝利先生和张志勇先生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下文介绍。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为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全面金融合作协议》项下的具体业务开展,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二十、二十一层

  4、法定代表人:田伟

  5、注册资本:人民币175,094.30万元

  6、成立时间:1988年4月21日

  7、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

  8、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中电财务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电财务目前的工商登记信息情况,中电财务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1.3834%,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1293%,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7112%,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持股4.9606%,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1451%,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0.6703%。

  (二)历史沿革

  中电财务的前身是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1988年3月1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年4月2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电子工业部的直属企业,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管理、监督、协调和稽核。2000年11月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组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更名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开始正式运营,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三)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中电财务控股股东同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注: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原电子”)收购中电财务15%股权事项尚在进行中,如顺利完成,中原电子将持有中电财务20.7112%股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定价政策及依据

  中电财务为公司在国开行(国开基金)的1.12亿元贷款提供全额信用担保。

  根据《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反担保(存单质押)协议书》的约定,中电财务为公司提供全额信用担保收取的担保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对外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用标准,将按4.2%。的担保费率一次性支付。同时,公司将在中电财务开立的等额定期存单质押,作为中电财务提供上述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变更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稳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对公司不存在不利影响,但将会增加公司担保费用支出。

  反担保遵循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承接低息贷款为公司提供了充裕的资金保障,节约了财务费用,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担保方式进行合理调配且担保费用合理,反担保遵循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相关协议、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材料等相关资料,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海通证券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其他

  1、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及下属公司通过中电财务存贷款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

  2、自2018年1月1日至披露日,公司与中电财务其他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约为4.57万元。

  3、解除质押后,公司所持有的东方证券8,987万股将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等受限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相关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9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中电财务就国有资本金的继续使用

  签署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 公 司”:指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指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财务”:指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电子下属控股子公司

  “国有资本金”:指中国电子以前年度向本公司下达的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合计16,500万元(均已按投向投入“太阳能和云计算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云计算安全产品研发及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基于可信计算的高等级安全防护系统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原借款合同”: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关于国有资本金的使用要求,本公司与中电财务就中国电子将国有资本金通过中电财务以委托贷款的方式继续提供给公司使用事项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就2018年贷款展期事项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书》,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12月31日。

  一、概述

  1、考虑到中国电子通过中电财务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本公司使用的项目国有资本金16,500万元(项目均已按投向完成投入)目前仍暂不具备国有资本金注资条件,且原借款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为保证资金的继续使用,公司拟与中电财务续签《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展期1年,贷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仍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鉴于中国电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电财务是中国电子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贷款展期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事项已经2018年10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5票,关联董事陈小军先生、李峻先生、孔雪屏女士、吕宝利先生和张志勇先生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下文介绍。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借款方

  1、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二十、二十一层

  (4)法定代表人:田伟

  (5)注册资本:人民币175,094.30万元

  (6)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

  (7)财务状况:2017年度中电财务经审计总资产为4,414,151.38万元、净资产为264,259.06万元、营业收入为43,622.36万元、净利润为28,464.98万元;2018年半年度中电财务总资产为2,946,573.90万元、净资产为278,416.03万元、营业收入为22,621.90万元、净利润为15,807.32万元。

  (8)现有股权结构情况:中电财务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根据中电财务目前的工商登记信息情况,中电财务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1.3834%,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1293%,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7112%,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持股4.9606%,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1451%,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0.6703%。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电财务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委托方

  1、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19层

  (4)法定代表人:芮晓武

  (5)注册资本:人民币1848225.199664万元

  (6)经营范围:电子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应用产品与应用系统、电子专用设备、配套产品、软件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产品配套销售;电子应用系统工程、建筑工程、通讯工程、水处理工程的总承包与组织管理;环保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房地产开发、经营;汽车、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照像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服装的销售;承办展览;房屋修缮业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转让;家用电器的维修和销售。

  (7)财务状况:2017年度中国电子经审计总资产为2,630.83亿元、净资产为358.99亿元、营业收入为2,162.10亿元、净利润为11.27亿元;2018年半年度中国电子总资产为2,666.29亿元、净资产为352.66亿元、营业收入为990.13亿元、净利润为-0.43亿元。

  (8)现有股权结构情况: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下属公司。

  2、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中国电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暂不具备国有资本金注资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的要求,原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同意中国电子将原已发放本公司使用的项目国有资本金16,500万元(项目均已按投向完成投入)通过中电财务以委托贷款的方式继续提供给公司使用,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12月31日,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现原借款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且公司目前仍暂不具备国有资本金注资条件,为保证资金的继续使用,公司拟与中电财务续签《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展期1年至2019年12月31日;借款金额保持不变,仍为16,500万元;贷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仍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测算,预计2019年度应付利息约为718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委托贷款借款展期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国资委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年度决算意见,借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

  五、合同主要内容

  《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

  1、签约方:本公司、中电财务

  2、根据中电财务与委托方中国电子签署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的约定,中电财务与本公司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分别发放委托贷款壹亿元、肆仟伍佰万元、贰仟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到期日为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申请中电财务将上述贷款进行第一次展期,展期到期日为2018年12月31日。

  本公司申请中电财务将上述贷款进行第二次展期,展期期限壹年,贷款用途不变。中电财务经向委托方中国电子确认后,办理该笔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展期到期日为2019年12月31日,展期利率为4.35%。

  3、本协议至本协议项下贷款全部清偿完毕时自动失效。但因本公司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在展期期限的起算时间前生效的,中电财务无须征得贷款委托方中国电子的同意即有权撤销对本公司的展期贷款,本协议自动失效。

  4、因原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补充协议及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贷款展期有利于公司资金的调度和安排,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压力;所收取的利息是根据财政部、国资委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年度决算意见“集团公司自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后应及时完成国有股权确权工作,已拨付项目承担企业但未能及时完成确权的国有资本金应暂按借款方式处理并收取相关利息”作出的安排;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市场公允性。

  七、2018年与关联人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1、2018年半年度,本公司与中国电子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采购类约为18,438.06万元、销售类约为16,656.86万元、劳务类约为257.66万元、租赁类约为1,142.29万元、商标使用费约为33.40万元(未超出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2、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及下属公司通过中电财务存贷款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八、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认为本次贷款展期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安排和调度的需要,且利率符合市场水平,决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前述贷款展期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协议定价依据未偏离贷款利率市场的公允性,未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相关协议、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材料等相关资料,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海通证券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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