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柏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宏图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宏图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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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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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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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7日、7月14日和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096及2018-097);于2018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8), 公司股票自2018年7月30日开市起复牌;并分别于8月11日、8月27日、9月8日和9月2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100、2018-109、2018-110和2018-113)。
2、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腾晖光伏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9 ),公司子公司腾晖光伏被确定为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承德县2017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招标(二次)中标单位。
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腾晖光伏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公司子公司腾晖光伏被确定为“通渭县2018年光伏扶贫村级电站二期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第二标段中标单位。
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进入中标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2),公司进入“中国移动 2017 年至 2018 年非骨架式带状光缆产品集中采购(第二批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3、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已转让的电站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汉寿中晖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时,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进行融资。由于汉寿中晖已被转让,将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故该担保变更为对外担保。同时由承接方就前述担保行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直至融资担保由其承接。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广东中德为深圳中利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8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向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此次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亿元(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1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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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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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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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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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8-119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350MW光伏电站项目中“河南祥符区80MW项目”和“江西余干100MW项目”进行变更,原计划投入该些项目的53,534.49万元募集资金拟全部变更为投入“安图县32.48MW光伏扶贫项目”、“承德县33.3MW光伏扶贫项目”、“民和县43.4MW光伏扶贫项目”和“丰宁县37.5MW光伏扶贫项目”。本次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91号《关于核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2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3.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6,144,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322,67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821,83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上述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164号《验资报告》。
2、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现已更名“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350MW光伏电站项目”、“年产600吨光纤预制棒、1,300万芯公里光纤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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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拟变更项目为“河南祥符区80MW项目及江西余干100MW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53,534.49万元,占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17.35%。
二、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拟变更的募投项目为“350MW光伏电站项目”中的“河南祥符区80MW项目”和“江西余干100MW项目”,其基本情况如下:
1、河南祥符区80MW项目
该项目原计划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拟在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投资建设80MW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充分利用当地的太阳能资源,建设农业大棚光伏电站。本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8个月(含自产光伏组件备货、电站前期准备),项目建成后公司拟运营持有电站或择机对外转让电站。经测算,若运营持有该电站项目,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后)为10.59%,回收期(含建设期)为8.37年;若对外转让该电站项目,预计项目转让净利率为14.75%。
该项目计划投资总额52,391.75万元(其中拟以募集资金投入48,992.83万元),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动工,尚无募集资金投入。
2、江西余干100MW项目
该项目原计划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拟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投资建设100MW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充分利用当地的太阳能资源,建设渔光互补光伏电站。本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8个月(含自产光伏组件备货、电站前期准备),项目建成后公司拟运营持有电站或择机对外转让电站。经测算,若运营持有该电站项目,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后)为8.78%,回收期(含建设期)为9.66年;若对外转让该电站项目,预计项目转让净利率为5.04%。
该项目计划投资总额66,026.52万元(其中拟以募集资金投入4,541.95万元),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动工,尚无募集资金投入。
(二)变更原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于2018年5月31日联合出台《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合理把握发展节奏,优化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表示“暂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今年安排1000万千瓦左右规模用于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明确“支持光伏扶贫”。
“河南祥符区80MW项目”及“江西余干100MW项目”作为普通光伏电站的建设投资环境已发生一定变化,且截至目前尚无募集资金投入,在此背景之下,将以上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变更为“安图县32.48MW光伏扶贫、承德县33.3MW光伏扶贫、民和县43.4MW光伏扶贫和丰宁县37.5MW光伏扶贫”4个项目共计146.68MW。光伏扶贫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符合公司主推光伏扶贫电站业务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延续公司光伏扶贫电站发展优势,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水平,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拟将募投项目350MW光伏电站项目中“河南祥符区80MW项目”及“江西余干100MW项目”进行变更,原计划投入该项目的53,534.49万元募集资金拟全部变更为投入“安图县32.48MW光伏扶贫项目”、“承德县33.3MW光伏扶贫项目”、“民和县43.4MW光伏扶贫项目”和“丰宁县37.5MW光伏扶贫项目”。
三、变更后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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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1.项目背景分析
(1)行业发展趋势
光伏扶贫是帮助贫困地区脱贫的新路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光伏产业扶贫工作,从产业政策导向、金融配套和精准扶贫等多角度制定了光伏产业的扶贫定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11月发布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规定:到2020年要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实现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响应“扶贫战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对“十三五”期间的光伏扶贫目标实施了战略部署;要求电网企业要加大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工作力度,为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提供技术保障,将村级光伏扶贫项目的接网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并明确了配套政策措施,包括:优先安排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切实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发放等。该意见的发布,明确了光伏扶贫工作具有优于一般集中式电站的审批、并网、补贴等绿色通道。
2017年2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规定:进一步优化光伏扶贫工程布局,优先支持村级扶贫电站建设,对于具备资金和电网接入条件的村级电站,装机规模不受限制;加强并网消纳、费用结算等统筹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运营落实到位。不同于集中式电站每年下达的备案、并网指标,该通知明确了村级扶贫电站建设装机规模不受限制。
2017年7月,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对“十三五”期间2017-2020年的光伏发展规模进行了规划,明确鼓励光伏发电与农业设施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贫困地区的现有资源,完成从扶贫向脱贫的产业方式目标的转变。
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中指明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通知中还指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即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标杆电价依旧执行2017年的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含税)。
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上)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综合上述“光伏扶贫”战略的纲领性文件以及后续一系列实施细则,扶贫电站加速了“输血式扶贫”向“精准扶贫”的转变,拉动产业发展的同时,实现了光伏应用与农村资源利用的协同发展。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将优先安排电站建设规模审批、并网、补贴,同时对于具备资金和电网接入条件的村级电站,装机规模不受限制。“光伏扶贫”是成为一项长期战略部署,在政策上具有可持续性。
(2)项目市场前景
太阳能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是我国有待加强开发的新型能源资源。太阳能电站建成后,每年可为电网提供可再生的发电量,每年可为国家节约标煤。相应每年可减少多种有害气体和废气排放: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烟尘排放量、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等。
光伏扶贫作为国务院扶贫办“十大精准扶贫工程”之一,充分利用了贫困地区太阳能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开发太阳能资源、连续25年产生的稳定收益,实现扶贫开发和新能源利用、节能减排相结合。跟据扶贫办调研,满足光伏电站建设条件的贫困村全国约有5万个,村级扶贫电站的装机规模预计达到15GW,市场空间广阔。
“安图县32.48MW光伏扶贫、承德县33.3MW光伏扶贫、民和县43.4MW光伏扶贫和丰宁县37.5MW光伏扶贫””4个光伏扶贫项目,搭建了当地精准扶贫平台,实现光伏发电与农林牧渔等产业的有机结合,达到“光伏+特色农业+农民就业”的目标。此项目模式让贫困农民享受每年光伏发电的收益,实现共同致富,也可以实现全县市或部分地区的政府统一的精准扶贫。从节约煤炭资源和环境保护角度来分析,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
根据光伏发电定价政策,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上)标杆电价保持不变,扶贫项目的发电收益率将远高于普通地面电站、分布式电站。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易受国家政策影响的光伏电站项目变更为政策鼓励的扶贫电站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有利于持续稳定公司光伏电站业务经营业绩,但仍存在一定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技术风险
(1)外线投资进度。贫困地区农村的电网架构比较薄弱,供电可靠性较差。由电网公司负责外线和配电网的投资建设,可能会与电站的建设进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公司将充分考虑并网滞后风险,并及时关注电网公司的外线投资计划和施工进度,与电网公司积极沟通。
(2)特定区域内大规模分布式发展对配电网的冲击分险。集中供电的配电网一般呈辐射状。稳态运行状态下,电压沿馈线潮流方向逐渐降低。接入光伏电源后,由于馈线上的传输功率减少,使沿馈线各负荷节点处的电压被抬高,还可能造成电压的波动和闪变。鉴于配电网络结构和控制方式可能发生改变,公司将随时对电力网络从设计、规划、营运和控制等方面作出调整和改进。
2、环境污染风险
光伏电站建设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大气污染、声污染等情况,对此需采取以下措施:为保证环境保护和水土措施能及时到位,以保护当地生态环境,施工单位要落实项目的环保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施工单位需做好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避免施工期扬尘、噪声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施工结束后施工场地应尽量恢复原貌;施工单位需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避免设备带病运行产生高噪声对环境造成影响。
3、财务风险
近年来,国内扶贫光伏电站业务市场空间扩大,公司大规模进入扶贫电站EPC领域。但该业务需经历光伏电站前期开发、设计、建设、并网、回款等多项环节,项目开发投资金额较大,需垫付大量前期建设资金。同时,EPC回款周期往往较长,且由于公司扶贫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存在不能按时收回而发生坏账的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项目回款。
4、项目管理和和组织实施风险
公司光伏扶贫项目经营规模扩张,在经营管理、资源整合、市场开拓、统筹管理等方面对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如不能有效地进行组织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升管理标准及理念、完善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鉴于上述风险,公司完善项目技术勘察,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
四、募投项目变更后的投资计划及效益情况
1、安图县32.48MW光伏扶贫项目
该项目位于吉林省安图县,建设规模为32.48MWp光伏扶贫电站。该项目计划总投资20,227.80万元(各扶贫项目由于建设条件、电网系统等要求不一致,项目计划投资额与项目建设规模并不呈线性关系,全文同),拟投入募集资金12,062.01万元。该项目预计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网发电。公司作为该项目的EPC总承包商,预计项目毛利率约26%,净利润率为22%左右。
2、承德县33.3MW光伏扶贫项目
该项目位于河北省承德县,建议规模为33.3MW光扶扶贫电站,该项目计划总投资18,728.9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3,616.11万元。该项目预计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网发电。公司作为该项目的EPC总承包商,预计项目毛利率约24%,净利润率为20%左右。
3、民和县43.4MW光伏扶贫项目
该项目位于青海省民和县,建议规模为43.4MW光扶扶贫电站,该项目计划总投资22,077.58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6,084.93万元。该项目预计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并网发电。公司作为该项目的EPC总承包商,预计项目毛利率约21%,净利润率为18%左右。
4、丰宁县37.5MW光伏扶贫项目
该项目位于河北省丰宁县,建议规模为37.5MW光扶扶贫电站,该项目计划总投资20,351.5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1,771.44万元。该项目预计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网发电。公司作为该项目的EPC总承包商,预计项目毛利率约25%,净利润率为21%左右。
五、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外部条件等因素审慎决定的,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由商业电站投向扶贫电站,积极响应国家“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准带贫减贫,同时提升公司竞争力与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光伏电站业务的长远发展。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的变更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及规划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调整后的募投项目有利于拓展公司的光伏扶贫电站业务,与公司发展规划一致,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该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募投项目的客观实际,对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展公司光伏扶贫电站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有积极意义。此次募投项目变更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现行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中利集团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变更后募集资金投向仍为公司主业,变更后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拟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8-120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原报表格式进行相应的变更。
2、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行项目下,将原“结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改为“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8-121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2018年10月14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于2018年10月25日以现场的方式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于2018年10月25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现场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王柏兴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8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内容。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拟对募投项目350MW光伏电站项目中“河南祥符区80MW项目”和“江西余干100MW项目”进行变更,原计划投入该些项目的53,534.49万元募集资金拟全部变更为投入“安图县32.48MW光伏扶贫项目”、“承德县33.3MW光伏扶贫项目”、“民和县43.4MW光伏扶贫项目”和“丰宁县37.5MW光伏扶贫项目”。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2018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内容。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8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披露内容。
独立董事已就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8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披露内容。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8-12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2018年10月14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于2018年10月25日以现场的方式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于2018年10月25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现场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文嘉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详见2018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披露内容。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募投项目的客观实际,对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展公司光伏扶贫电站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有积极意义。此次募投项目变更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现行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2018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披露内容。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8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披露内容。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8-124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中利集团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15:00 至2018年1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6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8年11月6日(星期二)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8、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议案
1、会议审议事项提交程序合法、内容完备。
2、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1)提案:《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3、议案1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18年11月7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2.登记地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并请认真填写回执,以便登记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诸燕
联系电话:0512-52571188
传真:0512-52572288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中利集团
邮编:215542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362309,投票简称:中利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
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15:00 至1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郑重声明:
本单位/个人现持有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股份____________ 股。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 先生/女士(受托人)代理本单位/个人出席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
■
请在表决意愿选择项下打“√”,多选或未作选择的,视为无效表决票。
特此授权!
委托人姓名及签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8-125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0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0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24日15:00 至2018年10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8-11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818,365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8177%。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467,41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777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0,94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403%。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12,42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73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向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4,818,365票。同意票为294,818,36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0.0000%;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本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8-126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累计偏离值达到2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2018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1,174,140.2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35.8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绩增长符合预期,各业务板块稳健发展;
5、经查询,公司目前正在推进筹划对新能源资产的并购事项,目前尚未有新的进展;
6、经查询,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7、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8、公司在关注、核实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