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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0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至2018年10月25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10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10月2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25日下午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瀚路2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游爱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98,240,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306%。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8,240,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305%。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有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公司〈提名严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8,24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88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8,24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88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提名马继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98,24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88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购买土地建设生产研发基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8,24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88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8,24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88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予以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定辉、刘璐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