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新增股份数量及价格
1、发行股份数量:443,755,472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股份价格:12.99元/股
3、标的资产:广州恒运等六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州证券32.765%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92.02%,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7.98%。
4、标的资产交易价格:626,438.3611万元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数量及价格
1、发行股份数量:85,298,869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股份价格:6.19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527,999,999.11元
4、募集资金净额:501,584,904.77元
三、新增股票上市及解除限售时间
1、股票上市数量:529,054,341股
2、股票上市时间:2018年10月29日,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3、解除限售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中,广州恒运、广州城启、广州富力、北京中邮、广州白云、广州金控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即限售期为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承诺,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广州越企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即限售期为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8日,广州恒运等6名股东合计持有的广州证券32.765%股权已过户至越秀金控名下,广州证券已就本次股权交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越秀金控合计持有广州证券100%的股权。经核查,广州证券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2018年10月12日,发行人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要求发行对象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截至2018年10月17日止,广州越企缴纳了全部股票认购款。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10月18日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XYZH/2018GZA20376)。经审验,截至2018年10月17日止,华泰联合证券已收到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合计527,999,999.11元。
2018年10月18日,华泰联合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26,000,000.00元后的余额501,999,999.11元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18年10月19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8GZA20378),根据该报告:广州越企本次缴纳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27,999,999.11元,扣除承销费人民币26,000,000.00元,余额人民币501,999,999.11元,已于2018年10月18日全部存入越秀金控在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开立的8903053520001701银行账户。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27,999,999.11元,计入实收资本(股本)85,298,869.00元,溢价部分扣除交易费用26,415,094.34元(含税金额28,000,000.00元)后计入资本公积416,286,035.77元。
截至2018年10月19日止,越秀金控已收到广州恒运等各方出资人以持有的广州证券32.765%股权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443,755,472.00元,以及广州越企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85,298,869.00元,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529,054,341.00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100%。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广州证券32.765%股权,因此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问题。
六、证券发行登记上市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本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2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的443,755,472股A股股份已预登记至广州恒运等6名交易对方名下,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85,298,869.00股A股股份已预登记至广州越企名下。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18年10月29日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首日,在上市首日(2018年10月29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本次交易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若对本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释义
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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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发行包括:(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拟向广州恒运等6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为443,755,472股,支付购买股权对价576,438.3611万元,占交易对价总额的92.02%;(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拟向广州越企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2,8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2,223,830,413股的20%,即85,298,869股。
一、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类型为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2016年12月25日,越秀金控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7年1月23日,越秀金控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7年2月26日,越秀金控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7年3月23日,越秀金控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7年10月25日,越秀金控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8年5月12日,越秀金控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18年5月29日,越秀金控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18年9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87号)核准批文,中国证监会核准了本次交易。
截至2018年10月8日,广州恒运等6名股东合计持有的广州证券32.765%股权已过户至越秀金控名下,广州证券已就本次股权交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越秀金控合计持有广州证券100%的股权。经核查,广州证券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8年10月12日,发行人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要求发行对象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截至2018年10月17日止,广州越企缴纳了全部股票认购款。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10月18日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XYZH/2018GZA20376)。经审验,截至2018年10月18日止,华泰联合证券已收到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合计527,999,999.11元。
2018年10月18日,华泰联合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26,000,000.00元后的余额501,999,999.11元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18年10月19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8GZA20378),根据该报告:广州越企本次缴纳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27,999,999.11元,扣除承销费人民币26,000,000.00元,余额人民币501,999,999.11元,已于2018年10月18日全部存入越秀金控在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903053520001701账户上。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27,999,999.11元,计入实收资本(股本)85,298,869.00元,溢价部分扣除交易费用26,415,094.34元(含税金额28,000,000.00元)后计入资本公积416,286,035.77元。
截至2018年10月19日止,越秀金控已收到广州恒运等各方出资人以持有的广州证券32.765%股权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443,755,472.00元,以及广州越企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85,298,869.00元,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529,054,341.00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100%。
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2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的443,755,472股A股股份已预登记至广州恒运等6名交易对方名下,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85,298,869.00股A股股份已预登记至广州越企名下。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三、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标的资产已于2018年10月8日完成过户,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缴款截止日)。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五、发行数量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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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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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价格
1、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3.16元/股。
上市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16年12月31日的上市公司总股本2,223,830,4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8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不转增股本。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15日。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6月15日实施完毕。
鉴于上市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由原13.16元/股调整为13.08元/股。具体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前的发行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总股本变动比例)=(13.16-0.08)÷1=13.08元/股。
上市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12月31日的上市公司总股本2,223,830,4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9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不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合计为200,144,737.17元。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14日。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6月14日实施完毕。
鉴于上市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前的发行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总股本变动比例)=(13.08-0.09)÷1=12.99元/股。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即2018年10月15日,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6.1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七、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27,999,999.11元。
八、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合计26,415,094.34元(不含税)。
九、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1,584,904.77元。
十、资产过户和债务转移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8日,广州恒运等6名股东合计持有的广州证券32.765%股权已过户至越秀金控名下,广州证券已就本次股权交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越秀金控合计持有广州证券100%的股权。经核查,广州证券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广州证券32.765%股权,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均由广州证券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本次标的资产的交割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17日止,广州越企缴纳了全部股票认购款。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10月18日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XYZH/2018GZA20376)。经审验,截至2018年10月17日止,华泰联合证券已收到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合计527,999,999.11元。
2018年10月18日,华泰联合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26,000,000.00元后的余额501,999,999.11元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18年10月19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8GZA20378),根据该报告:广州越企本次缴纳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27,999,999.11元,扣除承销费人民币26,000,000.00元,余额人民币501,999,999.11元,已于2018年10月18日全部存入越秀金控在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开立的8903053520001701银行账户。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27,999,999.11元,计入实收资本(股本)85,298,869.00元,溢价部分扣除交易费用26,415,094.34元(含税金额28,000,000.00元)后计入资本公积416,286,035.77元。
十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情况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管理。
公司在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和账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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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华泰联合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8年10月23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三、过渡期损益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自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至交割日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拟购买资产产生的损益全部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6月30日,资产交割日为2018年10月8日。经确认,自 2016年 6 月 30 日至 2018 年9月30 日,广州证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67,688万元(未经审计),全部为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间审计工作目前仍在进行过程中。
十四、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2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十五、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发行价格的确定和配售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次配套融资的认购对象已作出承诺:本企业拥有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本企业用于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本企业自有资金或自筹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最终出资将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产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六、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越秀金控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越秀金控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越秀金控本次发行项下所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核准。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本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2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本次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越秀金控;证券代码:000987;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日为2018年10月29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和解锁安排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中,广州恒运、广州城启、广州富力、北京中邮、广州白云、广州金控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即限售期为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承诺,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广州越企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即限售期为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
第三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交易前后情况对比
(一)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比
本次交易实施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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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前(截至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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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本公司前十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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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广州越企合计持有公司88,238,469股股份,占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份总数的3.21%,其中85,298,869股为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939,600股为截至2018年10月22日在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广州越企已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均非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发生变动。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广场香港中旅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电话:0755-82492482
传真:0755-82493959
联系人:张冠峰、吴雯敏、李刚、罗剑群
二、律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10-59572288
传真:010-65681838
联系人:宋晓明、余洪彬
三、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 叶韶勋
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联系人:陈锦棋、阚京平、韦宗玉
四、资产评估机构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32号越秀新都会大厦20楼东座2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东全
电话:020-88904788
传真:020-38010829
联系人:许恒、杨青
第五节 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协议,明确了华泰联合证券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及其他方式对本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结合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4、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5、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上市推荐意见
越秀金控已与华泰联合证券就本次交易签署相关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华泰联合证券指定张冠峰、吴雯敏为财务顾问主办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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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