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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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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38只,QDII基金3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联系人:汪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60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份额类别、标的指数

  1、基金类别: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中国A-H50指数。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官网交易平台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净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净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净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0.6%,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6%/(1+0.6%)=596.42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596.42= 99,403.58 元

  净认购份额=99,403.58/1.00=99,403.58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99,403.58+10.00=99,413.58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元本金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可得到99,413.58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00+10.00=100,010.00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元本金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可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净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净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对于场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净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60,000元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60,000元

  认购费用=60,000×0.6%/(1+0.6%)=357.85元

  净认购金额=60,000—357.85=59,642.15元

  净认购份额=59,642.15/1.00=59,642份(保留整数位)

  退还资金=0.15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份

  认购份额总额=59,642+10=59,652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60,000元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可得到59,652份A类基金份额,向投资者退还0.15元。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场外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场内提交的认购申报,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5)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申购、赎回申报的时段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须为整数金额。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份额须为整数份额。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留存份额不足1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用由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收取。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且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场外收取。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申购费率为0.8%,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0.8%/(1+0.8%)=793.65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 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2000=82,671.96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元本金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82,671.96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申购费率为0.8%,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0.8%/(1+0.8%)=793.65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 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2000=82,671.96 份(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82,671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还金额=0.96×1.2000=1.15元

  实际净申购金额=99,206.35—1.15=99,205.20元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元本金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82,671份A类基金份额,退还金额为1.15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15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150/1.2000=83,458.33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15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83,458.33份C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15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150/1.2000=83,458.33份(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83,458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还金额=0.33×1.2000=0.40元

  实际净申购金额=100,150—0.40=100,149.60元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15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83,458份C类基金份额,退还金额为0.40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1年,假设赎回申请当日该类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680= 10,6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1年,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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