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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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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17版)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注2,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016)。截至2017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已设立了213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年4月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2018年4月10日,首家境外分行—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迈出实质性一步。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2017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总资产1.54万亿元,客户存款余额8,606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6,72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43%、16.89%、46.44%;不良贷款率1.15%。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2017年全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7)”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131位,较上年上升27位;按总资产位列第109位,较上年上升8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7年,浙商银行坚持“两最”总目标,加快推进业务转型,资产规模持续增长,经营效率稳步提升,资产质量保持较优水平。2017年实现净利润109.73亿元,增长8.07%,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76%,平均权益回报率14.64%。营业收入342.64亿元,增长1.81%,其中:利息净收入243.91亿元,降幅3.32%;非利息净收入98.73亿元,增长17.19%。营业费用111.83亿元,增长12.01%,成本收入比31.96%。计提资产减值损失93.74亿元,降幅8.79%。所得税费用27.34亿元,降幅15.58%。

  注1:浙商银行于2018年3月29日增发了759,000,000股H股,增发完成后注册资本将增加至18,718,696,778元,截至目前注册资本变更尚未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的核准。

  注2:浙商银行原行长刘晓春先生因工作变动而辞任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兼行长职务,该等辞任于2018年4月18日生效。因刘晓春辞去行长职务,浙商银行于2018年4月18日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聘请徐仁艳为行长,而其行长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保监会批复。详情可参见浙商银行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官网发布的公告。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市场一部、市场二部、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18年3月31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9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8G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8G

  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5036 6225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张磊、陈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18】年【10】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5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永赢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50.36份A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下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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