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18】日证监许可【2018】【113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同时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基于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编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的全部投资理念。当某段时间市场风格偏向其他投资理念时,本指数的短期平均回报可能不及同期市场的平均回报。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成立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标的指数:指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4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0、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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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光大南方公司部门经理、长城证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名先生: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国党员,本科毕业,会计师。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三级正),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金昌雪先生:大学学历。曾任职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学任教、赴日本埼玉大学研究生院进修)、日本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职员、代表、日本三井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兼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2011年3月退休后接受返聘职务不变)。
孙振华先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 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合伙人。
李燕女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现为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财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担任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荃银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富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德国HVB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哥伦比亚中国资本集团董事长及创始人、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长(主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及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吴科先生,1979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CCTV《12演播室》编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经理。
李莹女士,198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段木女士,197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社会福利教研室主任,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光大南方公司部门经理、长城证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本科,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深圳赛格财务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宗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书记,重庆开县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室主任,国家邮政储汇局综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姚婷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职员、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创新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创新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郑玲女士:金融硕士。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委员: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交易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张萌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凡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曾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文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兼担任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纪云飞先生:工学博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新三板做市负责人、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