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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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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18-175
债券代码:112691 债券简称:18爱康01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23日至10月24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1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承慧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1,112,11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11,28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74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3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4,2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458,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3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回购股份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111,7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41%;反对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6830%;反对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提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2)回购股份的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111,67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03%;反对4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7156%;反对4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79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7%。

  本提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1,111,7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41%;反对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6830%;反对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提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1,111,7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41%;反对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6830%;反对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提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1,111,7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40%;反对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6783%;反对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7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7%。

  本提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6)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111,7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40%;反对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6783%;反对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7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7%。

  本提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7)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111,7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40%;反对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6783%;反对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7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7%。

  本提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7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40%;反对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6783%;反对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7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7%。

  本提案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邹云坚、庄浩佳

  (三)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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