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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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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7 证券简称:越秀金控 公告编号:2018-106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87号)核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越秀金控”)向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6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为443,755,472股,向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越企”)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2,800.00万元。

  公司向广州越企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5,298,86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6.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27,999,999.11元,扣除承销费人民币26,000,000.00元,余额人民币501,999,999.11元,已于2018年10月18日全部存入越秀金控募集资金专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0月19日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8GZA20378)。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03053520001701 ,截止2018年10月18日,专户余额为501,999,999.1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冠峰、吴雯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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