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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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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2  公司负责人林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顺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顺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3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其他应收款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报告期其他往来款增加所致。

  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进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产生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所致。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服务费收入减少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 主要系本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及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上报告期公司子公司收回委托理财款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上报告期公司偿还借款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2年7月12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生物公司借款2,086,231.70元;2、驳回原告生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30元,原告生物公司负担640元,被告公司负担23,490元。后公司提起上诉,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济商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4,130元由公司承担。

  2016年12月12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历城执字第18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29号项下所有房产。

  2017年6月12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执字18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生物公司变更为济南润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博物业”)。

  2018年4月12日,公司与润博物业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公司于当日一次性支付给润博物业人民币2,109,721.70元(其中:判决借款2,086,231.70元、案件受理费23,490元)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已全部结清,公司不再欠润博物业任何款项。

  2018年4月17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13)历城执字第188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主要内容:润博物业与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润博物业与被执行人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润博物业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8年4月17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13)历城执字第188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主要内容: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洪楼西路29号房产(房产证号为:历城002841、历城002840)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2)公司于2012年7月9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4年9月26日,公司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生物公司办理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项下第2幢、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房产的过户手续;(2)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生物公司办理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项下、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以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所附宗地图内第10点及第11点之间的线为准,向北测量,面积为1262.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4880元,由公司负担。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5年3月16日向公司下达了(2014)济商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维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2)上诉人公司如不能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办理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项下第2幢、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房产和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项下、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以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所附宗地图内第10点及第11点之间的线为准,向北测量,面积为1262.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其应当向被上诉人生物公司提供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受理费34880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公司协助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办理过户的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一直由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已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了对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出资的账务处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已不含上述作为出资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2.37平方米)。

  如按上述判决执行,除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其他影响。

  (3)公司对2017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进展情况说明: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内容为:

  “我们提醒财务报告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所述,截至2017年12月31日,金泰股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累计亏损40,843.42万元,主营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91.43%,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发生净亏损696.98万元。

  金泰股份公司本部2017年报表利润发生净亏损912.11万元,金泰股份公司本部经营困难,不能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职工的薪酬和社保费未按时发放和缴纳,拖欠职工的薪酬以及欠缴社保费、税款及滞纳金合计8,032.78万元。

  这些事项或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十四所示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金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公司就所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说明如下:

  随着经营业务的开展及公司财务状况的改善,公司将逐步解决欠缴的税款及拖欠的职工薪酬等。2018年1-9月份母公司支付的职工薪酬为190.47万元、缴纳的税款为16.54万元。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

  原因说明:受国际黄金价格波动较大影响,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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