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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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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6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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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6号)核准,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407,9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6.25元。截止2017年10月31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407,9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24,457,37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9,771,172.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4,686,203.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79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18年9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风塔生产建设项目”变更为“自动化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且该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18-087,2018-088,2018-09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根据“自动化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近日,公司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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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3400972350,该专户仅用于自动化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渊、苗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账户原项目三方监管协议不再履行。

  四、 备查文件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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