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原告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231,972,243.1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民事上诉状。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及马向英(合称:原告方)因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公司及其他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769,265,199.13元并承担本次案件诉讼费用。2018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 年1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01)。
2018年9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59号】,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 年9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34)。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
原告方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59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诉讼案件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59号民事判决;
2、依法部分改判,即判决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实际损失人民币231,972,243.18元(包括设备采购损失、销售损失、财务成本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