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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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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7 证券简称:久联发展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的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以及与报告书及其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报告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组中交易对方保利久联集团、盘化集团、产投集团、瓮福集团、开山爆破和银光集团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本次重组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保证其出具的有关本次重组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上述文件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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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盘化集团、产投集团、瓮福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盘江民爆100%股权;拟向盘化集团、开山爆破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开源爆破94.75%股权;拟向保利久联集团、银光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银光民爆100%股权。

  根据天健兴业就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8]第0325号、天兴评报字[2018]第0326号和天兴评报字[2018]第0327号),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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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账面净值为拟购买资产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经交易各方协商,根据上述评估结果,本次拟购买盘江民爆100%股权、开源爆破94.75%股权和银光民爆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分别为50,364.10万元、15,107.14万元和47,029.28万元。按照本次股份发行价格7.02元/股计算,上市公司购买标的资产应合计发行160,257,149股股份。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资产交易价格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属于《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保利久联集团,以及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盘化集团,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中,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三)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1、2014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2014年8月9日,久联集团、贵州省国资委与保利集团签订联合重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保利集团以其持有的民爆业务资产:即保利化工100%的股权、保利民爆50.60%的股权、银光民爆70%的股权,以及自有资金对公司的控股股东久联集团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保利集团持有久联集团51%的股权,贵州省国资委持有久联集团49%的股权,久联集团名称变更为保利久联集团。

  2014年12月4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4】1109号),同意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保利集团。2014年12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在计算重组上市标准时应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除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外,保利久联集团下属企业保利化工、保利民爆也从事民爆相关业务。为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保利集团和保利久联集团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将于2019年8月之前将保利化工100%的股权和保利民爆50.6%的股权以适当方式注入上市公司。因此,基于预期合并原则,保利化工、保利民爆应纳入合并计算范围。

  按照预期合并原则,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及保利化工、保利民爆的2017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2017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合计金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2013年度)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以及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和预期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之和占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份数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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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向保利化工发行股份数量=保利化工2017年末资产净额/本次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7.02元/股

  注2:向保利民爆发行股份数量=保利民爆2017年末资产净额/本次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7.02元/股

  注3:假设未来将保利民爆100%的股权注入上市公司

  其中,向实际控制人保利集团下属企业购买资产和预期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之和占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份数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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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预期合并原则,自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上市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保利集团下属企业购买资产和预期购买资产的全部指标均未超过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指标的100%,发行及预期发行股份数量之和占上市公司首次向保利集团下属企业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占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份的比例亦未超过100%,且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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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股价在本次重组停牌前未出现大幅波动情况,综合考虑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和定价情况,以及本次重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公司的股价情况,为了充分兼顾上市公司长期发展利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为10.8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同时相应调整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数量。

  2018年3月28日,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27,368,1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7元(含税)。2018年4月26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6月26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根据前述利润分配情况,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10.81元/股。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触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上市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等议案,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7.02元/股,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二)发行数量及支付方式

  按照本次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7.02元/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12,500.52万元计算,本次向交易对方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为160,257,149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

  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标的资产中价格不足一股的部分,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

  本次发行股份的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同时相应调整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调价机制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第十七次会议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以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订发行价格调价机制的议案》,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调价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价格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4、调价触发条件

  (1)向下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11月22日)的收盘价跌幅超过20%,同时以下A或B的情形有至少一项出现:

  A、可调价期间内,中小板综指(399101.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11月22日)的收盘点数(即11,816.21点)跌幅超过10%。

  B、可调价期间内,基础化工指数(代码:882405)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11月22日)的收盘点数(即5,313.53点)跌幅超过10%。

  (2)向上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11月22日)的收盘价涨幅超过20%,同时以下A或B的情形有至少一项出现:

  A、可调价期间内,中小板综指(399101.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11月22日)的收盘点数(即11,816.21点)涨幅超过10%。

  B、可调价期间内,基础化工指数(代码:882405)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11月22日)的收盘点数(即5,313.53点)涨幅超过10%。

  5、调价基准日

  上市公司审议通过调价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6、发行价格调整

  在可调价期间内,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出现时,上市公司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调整后价格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8、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价格不进行调整。因此发行数量=各发行对方转让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

  (四)股份锁定期安排

  保利久联集团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其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会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保利久联集团、盘化集团取得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保利久联集团、盘化集团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产投集团、瓮福集团、开山爆破和银光集团取得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本次重组完成后,保利久联集团、盘化集团、产投集团、瓮福集团、开山爆破和银光集团基于本次重组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四、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一)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中,盘江民爆、开源爆破和银光民爆均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交易对方保利久联集团、盘化集团、产投集团、瓮福集团、开山爆破和银光集团对交易标的作出业绩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各标的资产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各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以下表格所示金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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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对方承诺业绩承诺对象在2018年-2020年期间,实际净利润额每年不低于评估预测的相应期限内的净利润额。

  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并应扣除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追加投资用于标的公司在建项目所带来的收益及其节省的财务费用,其中财务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

  本次交易方案中,业绩承诺的计算口径包含了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子公司投资收益。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本次评估中,对各标的资产母公司及部分被投资单位采用了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对其余被投资单位,采用了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或者以账面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作为定价依据。因此,在计算承诺业绩时,主要以各标的资产母公司及合并范围内采用收益法评估结论的子公司经评估的净利润计算得出,计算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的计算过程如下:

  1、盘江民爆业绩承诺的具体计算方法

  截至评估基准日,盘江民爆存在3家全资子公司、3家控股子公司和1家参股公司联合民爆,其中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公司包括盘江民爆(母公司)和子公司江和包装。盘江民爆的业绩承诺数系根据天健兴业评估预测的盘江民爆(母公司)净利润和江和包装归母净利润计算得出,业绩承诺数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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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江民爆预测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产生差异的原因系交易对方作出业绩承诺时,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因此,以预估金额进行业绩承诺导致二者出现差异。但总体来看,预测净利润与承诺业绩之间差异不大,且承诺期内累计承诺金额高于评估预测金额。

  盘江民爆长期股权投资11,770.61万元价值已包含在盘江民爆100%股权的评估值中,与其相关的预测收益也已体现在盘江民爆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中,盘江民爆(合并口径)的业绩承诺包含了各子公司的业绩预测,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开源爆破业绩承诺的具体计算方法

  截至评估基准日,开源爆破存在1家控股子公司和11家参股公司,其中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公司包括开源爆破(母公司)和子公司余庆合力。开源爆破的业绩承诺数系根据天健兴业评估预测的开源爆破(母公司)净利润和余庆合力归母净利润计算得出,业绩承诺数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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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源爆破预测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存在差异且金额较大,主要是因为:(1)交易对方作出业绩承诺时,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因此,以预估金额进行业绩承诺导致二者出现差异;(2)报告期内,开源爆破投资收益金额较高,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由交易对方进行了更高的业绩承诺。

  开源爆破长期股权投资3,062.94万元价值已包含在开源爆破94.75%股权的评估值中,与其相关的预测收益也已体现在开源爆破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中,开源爆破(合并口径)的业绩承诺包含了各子公司的业绩预测,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银光民爆业绩承诺的具体计算方法

  截至评估基准日,银光民爆目前存在3家全资子公司、3家控股子公司和1家参股公司,其中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公司包括银光民爆(母公司),子公司银光销售、银光爆破、吐鲁番民爆和银光裕鲁。银光民爆的业绩承诺数系根据天健兴业评估预测的银光民爆和银光销售合并报表中归母净利润,银光爆破、吐鲁番民爆净利润以及银光裕鲁归母净利润计算得出。业绩承诺数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银光民爆预测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产生差异的原因系交易对方作出业绩承诺时,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因此,以预估金额进行业绩承诺导致二者出现差异。但总体来看,预测净利润与承诺业绩之间差异不大,且承诺期内累计承诺金额高于评估预测金额。

  银光民爆长期股权投资10,208.70万元价值已包含在银光民爆100%股权的评估值中,与其相关的预测收益也已体现在银光民爆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中,银光民爆(合并口径)的业绩承诺包含了各子公司的业绩预测,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资产在补偿期限内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同期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对价补偿。具体而言,应优先以届时补偿义务人所持有的、其在本次重组中所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补偿股份数上限为补偿义务人在本次重组中所认购的股份数,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应补偿股份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净利润-当期实际净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双方一致同意,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前述当期股份补偿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即:当期股份补偿数量(调整后)=当期股份补偿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现金分红,则补偿义务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股份补偿数量所对应之累积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之返还给上市公司。

  (三)资产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3个月内,上市公司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则补偿义务人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补偿:

  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届时补偿义务人所持有的、其在本次重组中所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补偿股份数上限为补偿义务人在本次重组中所认购的股份数,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应补偿股份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减值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上述公式的减值补偿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减值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现金分红,则补偿义务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减值补偿股份数量所对应之累积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之返还给上市公司。

  (四)本次交易业绩补偿计算公式符合证监会关于业绩补偿的相关规定

  1、关于业绩补偿计算公式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以下简称“《问题与解答汇编》”)就交易对方应作出的业绩补偿计算公式规定如下:

  “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本次交易业绩补偿计算公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业绩补偿规定

  本次交易对方盘化集团、瓮福集团、产投集团、开山爆破、保利久联集团和银光集团与上市公司签订了《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补偿义务人将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对价补偿。具体而言,应优先以届时补偿义务人所持有的、其在本次重组中所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补偿股份数上限为补偿义务人在本次重组中所认购的股份数,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

  前述业绩补偿方案及业绩补偿计算方法是以当年承诺净利润与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进行比较确定补偿金额,和《问题与解答汇编》提出的计算公式相比,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计算公式对交易对方的要求更为严格,该计算方法符合交易各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更为有效保证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标的公司为三家民爆企业,主要业务为民用爆破器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爆破服务,与上市公司归属于同行业。

  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营业务为各类民用爆破器材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特定的爆破工程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构建了“科研、生产、销售、爆破服务”一体化经营模式。公司是贵州省内生产能力最大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国内民爆器材产品品种最为齐全的企业之一。2017年公司爆破器材销售总值占全国民爆器材市场5.21%的份额,在贵州省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中排名第一。在爆破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方面,公司拥有国家住建部核发的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贵州省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贵州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一级资质,爆破施工及技术服务能力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2017年公司实现爆破服务收入12.46亿元,约占全国民爆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爆破服务总收入的9.94%。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生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工业炸药的年许可生产能力将增加19.35万吨,达到40.25万吨;工业雷管年许可生产能力将增加0.80亿发,达到2.10亿发。通过本次交易,公司的规模优势及竞争优势将更加明显。

  与此同时,此次收购的标的企业开源爆破拥有贵州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一级资质及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银光民爆子公司吐鲁番民爆拥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三级资质及吐鲁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盘江民爆下属企业四五六爆破拥有山东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二级资质;银光民爆子公司银光爆破拥有山东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二级资质。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在爆破服务领域的竞争力将得到加强,一体化运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112,500.52万元,按照拟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7.02元/股计算,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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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完成后,保利集团仍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标的资产置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营业收入规模均有一定幅度增加。本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厚公司每股收益,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1、盘江民爆、开源爆破和银光民爆股东会已同意将所持盘江民爆100%股权、开源爆破94.75%股权和银光民爆1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2、本次交易预案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

  4、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5、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7、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本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同意了保利久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盘化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8、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批复。

  (二)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核准,以及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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