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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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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0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2,793,064,815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10,340,536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不超过3,103,405,351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资本”)承诺: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华能资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4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华能资本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华能资本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长城证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长城证券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除非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华能资本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集团”)承诺: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华能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4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华能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华能集团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长城证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长城证券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除非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华能集团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中核财务、长虹集团、仪电控股、宝新能源、湄洲湾控股、九华发展、兵团国资、华峰集团、华凯集团、南方传媒、阳光照明、世纪昆仑、中铁二院、宁夏恒利通、新湖中宝、招商湘江、柏恩投资、鹏润地产、北京信托、洋浦天清承诺: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长城证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长城证券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上述股东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发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7年6月2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自公司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以下同)应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协商确定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

  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份;

  ③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且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

  ②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4)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50%。

  (4)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以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持。

  (5)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6)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回购/增持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发行人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且同时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制定回购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方案。”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承诺: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存在过错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未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自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且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华能集团承诺: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存在过错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未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暂停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从长城证券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除外。”

  (四)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就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10%;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数量视需要而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本公司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其他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能源就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50%;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数量视需要而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本公司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新江南就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或部分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届时最近一期合并报表口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报表截止日后,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进行调整)。”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以上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按照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责任。同时,本公司将积极督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其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按照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承诺:

  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将按照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责任。

  如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董监高将按照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1,034.053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808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31,034.0536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1,034,036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279,306,5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6.3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49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长城证券”,股票代码“002939”。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31,034.0536万股股票将于2018年10月2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年10月26日

  3、股票简称:长城证券

  4、股票代码:00293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10,340.5351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31,034.0536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1,034.0536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GREAT WALL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279,306.4815万元(本次发行前)、310,340.5351万元(本次发行后)

  实收资本:人民币279,306.4815万元(本次发行前)、310,340.5351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丁益

  成立日期:1996年5月2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董事会秘书:吴礼信

  主营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所属行业:资本市场服务业(J67)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31912U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互联网网址:www.cgws.com

  电子邮箱:cczqir@cgws.com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共有12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4名。

  ■

  注:本届董事会的任期已于2018年4月届满,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筹备换届工作,为确保董事会工作顺利进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延期换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顺延。在换届选举完成之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的义务和职责。

  (二)监事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共有8名监事,其中职工监事3名。

  ■

  注:本届监事会的任期已于2018年4月届满,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筹备换届工作,为确保监事会工作顺利进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延期换届。在换届选举完成之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三)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6名,其中总裁1名,副总裁4名,董事会秘书1名(兼任财务负责人)。

  ■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华能资本。华能资本是华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是金融资产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统一管理金融资产和股权、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协调金融企业间业务合作、为实体经济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华能资本持有本公司股份143,922.4420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1.53%,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益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363D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401-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2号天银大厦C段西区10层

  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资及管理咨询服务。

  华能资本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2017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8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华能集团,华能集团系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华能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490,000万元

  实收资金:3,49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培玺

  成立时间:1989年3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02XD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

  经营范围:组织电力(煤电、气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生物质能发电等)、热、冷、汽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输送和销售;组织煤炭、煤层气、页岩气、水资源的开发、投资、经营、输送和销售;信息、交通运输、节能环保、配售电、煤化工和综合智慧能源等相关产业、产品的开发、投资和销售;电力及相关产业技术的科研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工程监理以及业务范围内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检修和销售;国内外物流贸易、招投标代理、对外工程承包;业务范围内相关的资产管理、物业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境内外投资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华能集团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2017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8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555,970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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