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8-08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0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涵渠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0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0,470,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7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0,270,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荣生律师、侯秀如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365,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0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894%;反对1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365,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0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894%;反对1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365,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0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894%;反对1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470,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1-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荣生律师、侯秀如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8-08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18年10月8日对外公开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要求,公司针对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做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8年4月9日—2018年10月8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8年10月1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情况如下:
自查期间,共有3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过本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经自查后认为,上述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均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时间前,其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个人基于自身资金情况,个人依据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自行作出的决策,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遵循了《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公司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预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均遵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