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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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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跃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海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廖世雄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期末总资产比年初增加133,639.67万元,增幅18.65%,主要是2018年8月1日起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纳入合并,2018年7月31日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36,353.98万元。

  2、期末总股本比年初增长50.00%,期末资本公积比年初下降11.86%,原因为2018年7月份,以公司总股本374,912,39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股本5股,共计转增股本187,456,198股,转增后总股本为562,368,594股。实施后,减少资本公积187,456,198.00元。

  3、期末应收票据比年初减少16,284.30万元,降幅50.52%,主要是收回到期票据。

  4、期末其他应收款比年初增加55,881.45万元,增幅338.45%,主要是纳入合并范围的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期末应收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政府补助50,696.99万元。

  5、期末预付账款比年初增加13,713.97万元,增幅53.85%,主要是全资子公司武平县龙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付给武平县财政局的武平不锈钢汽贸物流园折迁款1,600.00万元,以及预付沥青、汽车等采购款。

  6、期末存货比年初增加38,800.28万元,增幅157.25%,主要是天津兆华领先有限公司沥青等库存增加20,745.64万元,纳入合并范围的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及配件等期末库存11,350.00万元。

  7、期末长期股权投资比年初减少7,869.16万元,降幅66.91%,主要是7月份增购原联营企业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17.5%股权达到控制后纳入合并范围。

  8、期末在建工程比年初增加8,396.44万元,增幅100.89%,主要是龙岩龙兴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工程增加1,792.64万元,安徽中桩物流有限公司码头物流园工程等增加2,762.50万元,龙岩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增加1,582.30万元。

  9、期末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比年初增加42,239.49万元,增幅54.76%,主要是纳入合并范围的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期末应付账款30,732.24万元。

  10、期末预收账款比年初增加13,796.33万元,增幅196.29%,主要是天津兆华领先有限公司收到相关工程项目的预付款。

  11、应交税费期末比年初下降65.61%,主要是清缴上年度所得税而减少应交税费余额。

  12、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比年初增加7,108.32万元,增幅268.57%,主要是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增加。

  13、期末其他流动负债比年初增加1,346.02万元,增幅71.74%,主要是天津兆华领先有限公司期末待转销项税额增加。

  (二)利润表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末实现净利润11,894.9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9,133.43万元,降幅分别为6.63%和14.68%,具体说明如下:

  1、年初至报告期末销售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4,017.16万元,下降33.73%,原因是天津兆华领先有限公司本期按上年度审计口径,将内部销售发生的费用结转至销售成本,主要属于核算上的差异所致。

  2、年初至报告期末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减少2,352.70万元,下降147.57%,主要是对原联营企业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1-7月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失5,153.94万元。

  3、年初至报告期末资产处置收益比上年同期增加5,382.28万元,增长3,075.32%,主要是福建南平建阳市政府土地收储实现税前收益4,472.35万元,南平中心站处置税前收益1,071.75万元及其他子公司零星资产处置损失。

  4、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4,501.64万元,下降44.99%,主要原因是(1)收入减除成本、营业税费及销售费用后的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4,614.51万元,其中主要是贸易业务毛利率下降;(2)投资收益减少2,352.70万元。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比上年同期减少25,898.96万元,下降122.68%,主要原因如下:

  1、年初至报告期末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比上年同期增加16,571.83万元,增长204.66%,主要因为期末存货比年初增加。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长48.13%,主要是上年同期收回销货款的力度较弱,而报告期货款回收较稳定;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下降37.60%,主要是收到的其他往来款少于上年同期;支付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比上年同期增长30.06%,主要是本期支付的其他往来款较多。

  2、年初至报告期末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比上年同期减少44,316.20万元,下降70.00%,其中: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35,632.98万元,下降74.62%,主要是上年同期因并购天津兆华领先有限公司而发生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47,750.35万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长411.06%,主要因为本期支付去年并购天津兆华领先有限公司的余款;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9,752.64万元,增长10,094.53%,主要是本期收到福建南平建阳市政府土地收储款6,732.00万元,收到南平市资产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南平客运中心站转让款12,623.23万元。

  3、年初至报告期末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54,218.12万元,下降58.49%,其中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56,369.30万元,下降100.00%,原因是上年同期并购天津兆华领先有限公司暨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所收到的现金56,169.37万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8年9月27日联结电子招标投标平台(http://cn.lianj.com)和发布的招标结果公示,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被确定为“2018年1503辆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A、子包B和子包C的第一中标候选人;2018年9月28日,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g.gov.cn)发布的招标结果公示,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被确定为“东莞巴士有限公司2018年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B包、C包和D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2018年10月9日,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和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定东莞中汽宏远为前述2个项目的中标人。

  近日,公司与相关发包人就前述2个项目签订了采购合同书。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跃荣

  2018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1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东莞中汽宏远签订的合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交期延误、对方付款延迟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预计在2018年度确认收入,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8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合同签署情况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中汽宏远”)根据“2018年1503辆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A、子包B和子包C《中标通知书》和“东莞巴士有限公司2018年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B包、C包和D包《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于近日在东莞分别与招标人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法定代表人:王崇恩

  (2)注册资本:42,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

  (4)成立日期:2014年4月21日

  (5)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出租客运、市内客运经营、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3、履约能力分析:东莞巴士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巴士有限公司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二)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法定代表人:吴进旺

  (2)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3)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向阳路九号

  (4)成立日期:2003年8月21日

  (5)经营范围:班车客运服务。

  (6)关联关系: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3、履约能力分析: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法定代表人:赵道平

  (2)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3)注册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曲海社区车站南路东莞汽车总站行车办公楼三单元

  (4)成立日期:2014年5月13日

  (5)经营范围:市内客运经营;以下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机动车维修。

  (6)关联关系: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3、履约能力分析: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东莞中汽宏远(乙方)与东莞巴士有限公司(甲方)合同主要内容

  1、供货范围

  ■

  2、交货时间和地点:每批次车辆供货周期为订单双方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80个日历日内送货到东莞市境内甲方指定地点并办完上牌。乙方应在交付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收车辆的工作。

  3、合同价款

  ■

  4、支付方式

  (1)纯电动公交车辆

  ①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实付金额(不含国家及地方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购车补贴后)的10%,乙方提供等额的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②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实付金额的52.5%;

  ③余下合同实付金额的37.5%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视履约情况分三期向乙方支付,其中第一期在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后的第六年期末支付合同实付金额的12.5%;第二期在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后的第七年期末支付合同实付金额的12.5%;第三期在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后的第八年期末支付合同实付金额的12.5%;如乙方未按约定履约合同义务、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运营损失,甲方有权扣减每期的支付款。

  (2)250台现有纯电动车车载设备

  第一期:甲方向乙方下订单后,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车辆车载设备款项的30%作为预付款;

  第二期:乙方完成车辆车载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平台建设,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车辆车载设备款项的60%;

  第三期:车载设备的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车辆车载设备款项的10%。

  5、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必须事先与甲方联系,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并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3%。计算,乙方还需赔偿因逾期供货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逾期交货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付的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3)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合同中的货物,甲方向乙方偿付订购货物的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5)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支付货款,须事先与乙方联系,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获得乙方同意后,并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

  6、合同生效

  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自乙方提交车辆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之日起质保期满8年终止。

  (二)东莞中汽宏远(乙方)与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甲方)、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甲方)合同主要内容

  1、供货范围及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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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货时间和地点:每批次车辆供货周期为订单双方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2018年12月31日前送货到东莞市境内甲方指定地点并办完上牌。乙方应在交付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收车辆的工作。

  3、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格(不含中央及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购车补贴)的10%,乙方提供等额的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及开具增值税发票;

  (2)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格的52.5%;

  (3)余下合同总价格的37.5%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视履约情况分三期向乙方支付,其中第一期在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后的第六年期末支付合同总价格的12.5%;第二期在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后的第七年期末支付合同总价格的12.5%;第三期在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后的第八年期末支付合同总价格的12.5%;如乙方未按约定履约合同义务、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运营损失,甲方有权扣减每期的支付款。

  4、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必须事先与甲方联系,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并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3%。计算,乙方还需赔偿因逾期供货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逾期交货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付的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3)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合同中的货物,甲方向乙方偿付订购货物的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5)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支付货款,须事先与乙方联系,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获得乙方同意后,并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

  5、合同生效

  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自乙方提交车辆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之日起质保期满8年终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1、东莞中汽宏远为具有新能源客车生产资质的汽车整车研发制造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专业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团队,目前,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宏远牌”新能源客车系列车型,并建有一座现代化整车制造工厂及高起点技术研发中心,年可生产各类新能源车3,000辆(台);东莞中汽宏远目前的产能能够保证合同得到正常履行,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东莞中汽宏远将整合资源,保证产品质量和按期交付,对本次签订合同约定的车辆、设备等提供全面的人员及技术支持,保障合同正常履行。

  2、本次东莞中汽宏远与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690,860,100.00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35.59%,上述合同预计在2018年度确认收入,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3、上述合同签订为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次东莞中汽宏远签订的合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可能存在交易对方付款无法如期到位的风险。

  2、存在因东莞中汽宏远原因或未达到验收要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交货,可能导致东莞中汽宏远承担违约责任和不能在当期确认收入的风险。

  3、存在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调整,导致出现新能源汽车补贴拨付审批和账期较长的情形,存在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本次披露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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