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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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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107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7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10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新材料拟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区块链应收款链平台签发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的应收款融资业务(期限12个月),本公司为上述应收款融资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108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应收款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新材料”)于近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共同签署《应收款链平台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福星新材料向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函》。相关合同约定,福星新材料向浙商银行申请最高额人民币2亿元的区块链应收款融资业务额度(期限12个月,相关利率于放款时在浙商银行应收款链平台确定),公司为上述应收款融资业务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授权期间内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对象系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授权期限内增设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福星新材料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本年度经审批担保额度为20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担保余额为126,400万元,本次担保后可用担保额度为104,400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已经本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福星新材料: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66,000万元,注册地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法定代表人谭红年。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787,641,911.48元、负债总额1,236,102,077.99元、净资产1,551,539,833.4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317,200,000.00元(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下同);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79,179,463.53元、利润总额-187,927,262.59元、净利润-187,850,422.13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18年6月30日,资产总额2,347,616,481.72元、负债总额898,578,583.60元、净资产1,449,037,898.12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317,200,000.00元;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709,183,708.99元、利润总额-102,491,577.62元、净利润-102,501,935.37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浙商银行

  保证人:本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最高担保额度:人民币22,000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合同生效: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债务人):福星新材料

  被保证人:本公司

  反担保范围:基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期间: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后三年。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生效时间:自反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属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本次担保有利于福星新材料日常运营。福星新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稳定,且福星新材料已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703,233.25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20,774.32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703,233.25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65.80%)、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20,774.32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18.84%)。随着公司及子公司对贷款的偿付,公司及子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

  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对无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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