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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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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118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特别提示:

  1、债券持有人可选择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参会,同一债券份额只能选择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表决,如果同一债券份额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现场投票结果为准。

  2、根据《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涉及会议召开人数的修改,本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3、根据《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涉及会议召开通知时间间隔相关流程的修改,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五天前发出。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4、于债权登记日当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债券持有人,以及2018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中列明的已登记回售的持有人,为有权出席本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

  5、本通知列示的拟审议议案内容系直接援引发行人书面提议的拟审议议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人”或“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发行总额为8亿元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金鸿债”或“本期债券”),渤海证券是“15金鸿债”的受托管理人。

  “15金鸿债”于2018年8月27日发生实质性违约,已于2018年9月1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发行人提议,渤海证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此前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召集“15金鸿债”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券基本信息

  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债券代码:112276.SZ

  发行规模:人民币8亿元

  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根据金鸿控股于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发布的三次《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金鸿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提示性公告》,在“15金鸿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价格:100元/张)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15金鸿债”已于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完成回售申报。

  兑付日:2020年8月2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加速到期:根据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截至2018年9月26日,发行人的实质违约情形仍未得到纠正,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布“15金鸿债”未选择回售登记部分的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到期日为2018年9月27日。

  信用评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2018年8月27日的《关于下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和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C。

  二、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时间:2018年11月7日(星期三)上午 10:00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

  4、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以现场方式加非现场方式召开,以现场表决加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记名式投票表决。

  5、联系方式:

  (1)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渤海证券8楼

  联系人:渤海证券“15金鸿债”专项工作小组

  联系电话:022-28451635 / 022-28451139 / 022-23861327 / 022-28451971

  (2)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玉敏、蔡翔

  联系电话:010-64255501/5506/5507-8221、8222

  6、债权登记日: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即2018年10月31日;未回售部分以债权登记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已回售部分以2018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结果为准)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见议案1)

  (2)《关于授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代表签署监管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见议案2)

  (3)《关于授权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质权人签署质押协议的议案》(见议案3)

  (上述议案全文见本通知附件四)。

  四、出席会议人员及权利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金鸿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及2018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中列明的已登记回售的持有人(见第二条第6项)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每个债券持有人仅能委托一名委托代理人。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发行人委派的人员。

  4、其他重要关联方。

  5、见证律师。

  6、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可以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2项至第6项中出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五、参会登记及参会办法

  1、参会登记时间:

  本通知发布日至2018年11月4日(即会议召开前第三日)17:00。

  2、参会登记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本通知所附的参会回执(参见本通知附件一)及下述相关证明文件(见本通知第五条第4项(1)-(4)所列文件,统称“证明文件”)的电子版文件,于2018年11月4日(即会议召开前第三日)17:00前发送至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邮箱(bhzq_zqyw@bhzq.com),电子邮箱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受托管理人指定邮箱系统的时间为准。

  拟现场表决的债券持有人需在出席会议时提供参会回执、表决票及证明文件的原件;拟以通讯方式表决的债券持有人除需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参会回执、表决票及证明文件外,还需将上述材料原件在2018年11月6日(即会议召开日前一日)17:00前邮寄至受托管理人指定地址归档保存。邮寄方式的接收时间以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超过前述时间送达的表决票视为弃权。

  3、参会登记联系方式:

  指定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渤海证券8楼

  邮编:300381

  接收人:渤海证券“15金鸿债”专项工作小组

  电话:022-28451635 / 022-28451139 / 022-23861327 / 022-28451971

  传真:022-23861382

  电子邮箱:bhzq_zqyw@bhzq.com

  4、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在提交参会回执(参见本通知附件一,需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时附上以下证明文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本期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被代理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见本通知附件三,需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本期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本期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如债券持有人是证券投资产品的,资产管理人应在其出具的所有文件中注明证券投资产品名称。

  (4)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应当以债权登记日当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以及2018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中列明的已登记回售的持有人(见第二条第6项)为准。

  5、临时议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但不享有表决权。

  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第10日(即2018年10月28日)17:00前将:

  内容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临时提案、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一并送达至受托管理人(电子邮箱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受托管理人指定邮箱系统的时间为准)。

  渤海证券将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在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发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若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同意,将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2018年10月28日17:00以后提交的临时议案或未附有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临时议案无效。

  六、表决程序和效力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

  2、向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票样式参见本通知附件二)。每一张未偿还债券拥有一票表决权。

  3、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应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会议表决票应当由至少两名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本期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一名受托管理人代表和一名发行人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本期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8、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

  9、渤海证券将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

  七、关于协议签署的安排

  (1)同意议案一《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的债券持有人请分别与发行人签订有关协议,可通过以下方式与发行人联系签约事宜。

  联系人:焦玉文、李莹

  联系电话:010-64255501-8225,18943269777

  联系邮箱:jhkg669@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金鸿控股

  公司邮编:100011

  (2)债券持有人应于2018年11月9日之前将填齐并签字盖章的有关协议的彩色扫描件发送至上述邮箱,同时将协议快递至发行人上述地址,发行人将对有关协议核对后签字盖章,再寄回给债券持有人。

  八、其他事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期为半天,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由债券持有人自理。本通知内容若有变更,会议召集人渤海证券将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一:“15金鸿债”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附件二:“15金鸿债”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附件三:“15金鸿债”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15金鸿债”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3日

  附件一:

  “15金鸿债”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       (现场/非现场)出席“15金鸿债”(证券代码:112276.SZ)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期债券持有人(签字或盖章):

  如债券持有人是证券投资产品的,请资产管理人同时注明证券投资产品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期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15金鸿债”张数(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参会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本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2018 年   月 日

  附件二:

  “15金鸿债”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

  债券持有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证券账户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 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本表决票扫描件、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附件三:

  “15金鸿债”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现场/非现场出席2018年11月7日召开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单位/本人对“15金鸿债”(证券代码:112276.SZ)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多选无效;

  2、如果委托人未勾选议案表决意见,视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的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视同表决票。

  4、本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法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持有债券张数(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附件四:

  议案1

  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

  债务清偿方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人”或“公司”)就“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债务清偿事宜,经过公司内部分析、研究,以及与债券持有人的多次沟通反馈,制订债务清偿方案如下:

  一、 欠付利息

  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5金鸿债第三付息年度所欠利息4000万元。

  二、 其他本息清偿计划

  1、第一期偿债:2019年3月31日之前,偿还债务本金的30%及截至偿还时点全部债务余额相应利息;如发生逾期,债权人同意在资产出售有实质性进展的前提下(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已发布关于资产出售的董事会公告、收购对手已向发行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诚意金等情形)给予2个月的宽限期,在逾期2个月内不予追究责任;如果在逾期2个月内与意向购买人已签订正式资产出售协议且预计处置所得款项能覆盖第一期偿债资金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同意在给予2个月宽限期的基础上,继续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该期限内不予追究责任。

  2、第二期偿债:2019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债务本金的20%及至偿还时点全部债务余额相应利息。

  3、第三期偿债:2020年3月31日之前,偿还债务本金的剩余50%及截至偿还时点全部债务余额相应利息。

  三、 监管资金账户

  1、发行人设立监管资金账户(简称“监管账户”),公司闲余资金可优先划入该监管账户,资产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划入该监管账户,可以最近一期即将到期的应偿债本息总额为限,超出部分可不划入。(因资产处置收取的诚意金或保证金不在此列)

  2、明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为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代表参与上述资金账户的监管,该账户由发行人和太平洋证券共管,并与开户银行签署三方共管协议。

  3、发行人优先存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债券持有人应同意扣减该账户资金对应的同期债券等额本金所对应的利息,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应按各自持有债券持有份额占总计持有份额的比例分担。

  4、监管账户资金每达到或超过债券本息余额的10%时,发行人应及时向债券持有人进行偿付,视同发行人债券的分期偿付。

  5、发行人根据本方案一、二以及三、第4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债券持有人偿付时,应由监管账户划付至发行人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工体北路支行开立本期债券的专项偿债账户,通过专项偿债账户对债券持有人进行偿付。

  6、若发行人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或存在恶意逃债的事项,债券持有人有权利随时优先划扣监管账户的款项。

  四、 资产处置计划

  发行人拟转让金鸿控股控制的下属子公司股权,具体处置情况债券持有人享有知情权,发行人需按照处置的进展情况随时公告披露。

  五、 增信措施

  金鸿控股同意用以下方式为同意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15金鸿债”持有人提供担保:1、金鸿控股的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金鸿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金鸿控股以其控制的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东”)的70%的股权(对应52,500万元注册资本)提供质押担保。如果金鸿控股为了解决债务危机而处置金鸿华东的股权,债权持有人应予以配合。在超过50%的债券持有人(指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下同)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解除质押的情况下,应解除对金鸿华东的股权质押。

  4、在启动解除金鸿华东的股权质押同时,金鸿控股应重新提供与剩余未偿还债券本金及利息等额的资产用于抵/质押担保,但债权人同意在收到各期偿债资金后无条件解除相应价值资产抵/质押,具体补充抵/质押担保情况如下:

  (1)在第一期债偿付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提供经超过50%的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认可的能覆盖债务余额价值的有效资产为第二、第三期债券余额的偿付提供担保。发行人在偿债专户留存备付的金额可相应扣减150%的担保抵/质押金额。

  (2)在第二期债偿付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提供超过50%的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认可的能覆盖债务余额价值的有效资产为第三期债券余额的偿付提供担保。发行人在偿债专户留存备付的金额可相应扣减150%的担保抵/质押金额。

  此外,如上述处置金鸿华东的股权交易被取消且发行人未提供新的担保资产,则应重新恢复对金鸿华东的股权质押,即发行人应以金鸿华东的股权重新为本偿债计划提供质押担保。

  5、金鸿华东及其下属子公司处置其名下的资产、股权的,若公允价值超过500万元,或两个月内累计处置资产、股权公允价值总和超过1000万元的,应经超过50%的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方可进行。金鸿华东新增其他对外担保的,若担保额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经超过50%的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方可进行。债券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就担保方生产经营、资产等情况补充提供信息的,金鸿控股及担保方应及时予以配合。金鸿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发生新增债务违约、诉讼、仲裁、资产查封、资产质押等可能对其偿债能力、增信能力造成影响的事件时,应于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债券持有人。

  6、明确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接受质押资产的代表(质权人),签署关于金鸿华东的质押担保的相关协议,办理质押手续。

  7、金鸿控股应全力配合质权人,于2018年11月16日之前取得工商出具的受理回执。质权人应及时披露质押事宜进展情况。

  8、如发行人因解除金鸿华东的质押担保而新增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授权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代表重新签署有关抵/质押协议。

  六、 利息及罚息

  利息自2018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9.5%计算。免除截至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签署日前发生的罚息及违约金,如发行人未根据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完成各期偿债计划,则自2018年9月27日起以违约金额为基础按0.3%。/日计算罚息,期间利息仍以9.5%年利率计算。

  七、 其他

  1、发行人需与接受本方案的债券持有人分别签署清偿协议(针对未单独采取法律措施的债券持有人)或和解协议(针对已单独采取法律措施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时间截止点为2018年11月9日,该时点后不再新增成员。

  2、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就本方案进行表决,经表决通过后的方案对按本方案签订协议的债券持有人生效,发行人或发行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此前向个别债券持有人所做承诺、保证或签署的协议、保函等内容与本方案不同的,均以本方案内容为准。本方案应由发行人及时对外公开披露。

  3、金鸿控股需及时、完整、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本次接受本方案的全体债券持有人披露接受和解的情况。

  4、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应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生效条件为质押、担保等增信措施完成相关协议签署及手续办理事宜。本方案经法定程序生效后,各债券持有人已就本方案涉及的债权向发行人或发行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提起诉讼及/或采取保全措施的,应依据本方案签订的和解协议为基础达成和解。没有提起诉讼的债券持有机构在清偿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就债券违约事项针对发行人提起诉讼。

  5、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按债券持有份额相应享有同等权利,同债同权。金鸿控股与未接受本方案的债券持有人另行达成和解的,偿付条款不得优于本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缩短偿付期限、增加偿付比例等);若优于本方案,即刻按最优协议执行,同时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各方具有优先执行权。

  6、发行人未按照本方案及时支付本息、生产经营状况急剧恶化、存在明显的恶意逃债迹象、发行人主要资产大部分被查封的,则本期债券剩余债务立即到期,且债券持有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措施在内的相关行动,以维护自身权利。

  7、本方案仅适用于在时间截止点(2018年11月9日)前与发行人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未在此时间截止点前签署协议的持有人,将不享受本方案所提供的相关质押及担保。

  8、如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在清偿期限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债权的,受让方需一并接受本方案涉及相关协议的权利义务。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2

  关于授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债权人代表签署监管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经分析研究和沟通讨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15金鸿债”债务清偿方案。其中,公司拟设立监管资金账户作为清偿债务和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方式之一。公司的闲余资金和资产处置所得款项可优先划入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资金每达到或超过债券本息余额的10%时,公司应及时向债券持有人划付,视同公司分期偿付“15金鸿债”欠付本息。

  现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授权委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权人代表参与监管资金账户的监管,与公司一同对监管资金账户进行共管,并与开户银行签署三方共管协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3

  关于授权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质权人签署质押协议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经分析研究和沟通讨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15金鸿债”债务清偿方案。其中,公司同意采取增信措施,以其控制的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东”)的70%的股权(对应金鸿华东52,5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为同意债务清偿方案并签署有关协议的债券持有人提供质押担保。

  现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授权委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质权人,代表同意债务清偿方案并签署有关协议的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就上述质押担保事宜与公司签署有关的股权质押协议。如公司因解除金鸿华东的质押担保而新增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授权委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质权人重新签署有关抵/质押协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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