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18-094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22日至10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下午15:00 至2018年10月23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爱文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242,837,7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184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42,832,2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183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6%。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奋宇律师、陈乔叶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2,833,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2727%;反对4,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2.7273%;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位于东莞市清溪镇香芒西路旧厂房地块“三旧”改造项目的议案》表决情况: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2,833,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2727%;反对4,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2.7273%;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奋宇、陈乔叶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3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70241-00006号
致: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受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意电梯”或“公司”)委托,指派陈奋宇律师、陈乔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快意电梯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快意电梯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快意电梯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快意电梯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18年9月27日,快意电梯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18年10月8日,快意电梯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6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召开方式、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0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星期一)至2018年10月23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15:00至2018年10月23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快意电梯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快意电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快意电梯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快意电梯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42,832,2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1832%。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242,837,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1848%。上述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经查验,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3人,代表股份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所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快意电梯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2,833,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2727%;反对4,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2.7273%;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位于东莞市清溪镇香芒西路旧厂房地块“三旧”改造项目的议案》表决情况: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2,833,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2727%;反对4,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2.7273%;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快意电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承办律师:
陈奋宇
承办律师:
陈乔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