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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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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特别提示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8年11月1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8年11月1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至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上述被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8年11月5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11月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安排”。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与投资。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0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新农股份”,股票代码为“002942”,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3,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根据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回拨比例,并相应调整网上和网下发行最终数量。

  4、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T-5日)及2018年10月26日(T-4日)每日9:30-15:00。请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电子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关于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5、所有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初步询价初始日前一日(2018年10月24日(T-6日))中午12:00前在协会完成注册,同时需于2018年10月24日(T-6日)12: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

  6、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2018年10月23日(T-7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流通总市值日均值超过6,000万元;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18年11月1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8年10月30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7、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且应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申报。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80万股,超过18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0、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其报价具体信息将在2018年10月31日(T-1日)刊登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11、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12、发行过程中,若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将其违规情况报协会备案。

  13、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请仔细阅读2018年10月23日(T-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三)发行规模及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规模为3,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2,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网下初始发行股数为1,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0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四)回拨机制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向网上回拨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网上向网下回拨

  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申购的,则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配售后仍然认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18年11月2日(T+1日)在《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8年10月31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8年10月30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与《配售细则》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且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并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具备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需的研究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互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5)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6日)中午12:00前完成协会注册,并应当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6)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所指定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T-7日)为基准日,需在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上海市场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及非限售存托凭证不纳入计算,市值不满足要求的询价用户不能参与初步询价。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6日,当日12:00前)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并提供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8)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6日,当日12:00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2、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禁止参与配售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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