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阮鸿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俊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彭金彪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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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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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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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变动超过30%的主要报表项目简要说明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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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线下直营实体门店网络系统建设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直营网络覆盖10个省份及直辖市,进驻260多个县级以上城市。报告期内新建门店631家,净增加门店405家。由于城市改造及战略性区位调整等因素,关闭门店116家,搬迁门店110家,两项合计减少门店226家,门店减少数同比增长44.87%。外延并购方面,2017年末行业内市场情况变化较大,并购标的成本显著增加,公司门店收购业务受到一定影响,本报告期新建门店方式基本为自建,去年同期新增门店中42.62%为收购门店。为此,公司加大了自建门店拓展力度,截至2018年10月18日,鸿翔一心堂及其全资子公司共拥有直营连锁门店5,507家,正在筹备门店174家。同时,随着市场变化,并购业务工作持续开展,将有效保障直营网络建设的战略发展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开展了对灵石县大众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1家门店资产及其存货的收购工作。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门店数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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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
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预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一心堂: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亿元(含7.00亿元)。该议案已经2018年6月8日召开的《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80874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公司该申请所有材料齐全,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
2018年7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874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需公司及保荐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上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和回复,并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
2018年9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国内证券市场的相关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确保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三)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事项
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和《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其中,发行中期票据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号)和2015年4月23日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32号)。
交易商协会2015年9月29日召开的2015年第67次注册会议,通过并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5]MTN562号)、(中市协注[2015]CP389号),决定接受公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注册。
截止本报告期末,存续期银行间市场债券如下:
2016年3月1日《一心堂:关于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号)公告,公司已完成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人民币4亿元的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额到帐。
2016年10月22日《一心堂:关于2016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1号)公告,公司已完成2016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人民币4亿元的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额到帐。
(四)投资者情况
公司注重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为投资者和公司搭建起畅通的沟通交流平台,确保了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取公司公开信息。另外,公司还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认真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开展内幕信息警示教育培训,严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知悉本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截止2018年9月30日,公司股东总户数为16,633户,其中机构户数1,09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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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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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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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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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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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鸿献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8-156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2018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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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发行中期票据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号)和2015年4月23日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32号)。
2015年10月,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5]MTN562号),交易商协会2015年9月29日召开的2015年第67次注册会议,决定接受公司中期票据的注册,本次中期票据注册金额8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完毕,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亿元,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3.50%。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一心堂:关于2016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1号)。
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2日完成了2016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的付息工作,支付利息人民币14,000,000.00元。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2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8-157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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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9时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议案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监事为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为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陆凤光女士主持。与会监事逐项审议了有关议案并做出决议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备查文件:
1、《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0月22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8-158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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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10时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为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为9人。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阮鸿献先生主持。与会董事逐项审议了有关议案并做出决议如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并批准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对外报出。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备查文件:
1、《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2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8-159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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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董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