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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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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118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川民终85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倍峰、张巍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6日、2017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7-093号、2017-103号公告。

  公司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川0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11元,均由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终审判决。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853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陈倍峰、张巍的实际损失合计46,766.77元,公司已计提至2017年度,对公司本报告期经营业绩不产生影响;判决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1,922元,对公司本报告期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85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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