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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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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N-(1-乙基丙基)-3,4-二甲基苯胺、苯肼及苯肼盐、1,3-环己二酮等中间体产品。

  公司一直致力于农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1991年,公司完成年产150吨三唑磷农药中试开发,成为国内首家成功研制三唑磷产品并实现工业化的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公司一方面持续开发新的农药产品,成功研制出噻唑锌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噻唑锌是我国农药行业的创制杀菌剂,是新一代高效、低毒杀菌剂,现已取得了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埃及、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六个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另一方面,公司不断改进产品的生产工艺,毒死蜱、噻唑锌、乙基氯化物等主要产品及其技术研发项目先后获得了多项国家级奖项,多次被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火炬计划”。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创新型试点企业,2010年8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核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05年,公司所申请的“年产3000吨高质量毒死蜱技术开发与应用”被国务院授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2015年,公司“噻唑锌杀菌剂的创制开发项目”、“磺草酮的清洁生产技术项目”先后被国家科技部列入国家“十二五”重大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6年,公司所申请的“噻二唑类金属络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专利号ZL00132119.6)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专利金奖”;2018年4月,公司“安全高效杀菌剂噻唑锌的创制开发与应用”获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公司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2012年2月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2011年-2018年,公司连续八年被评为“中国农药百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公司与全球排名前六大的农化企业中的——拜耳作物科学、巴斯夫、陶氏益农、富美实等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营销网络,公司客户遍布亚、欧、美十余个国家和地区。

  (二)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设立采购部,负责公司原辅料、备品备件和设备的采购工作。

  对于原辅料采购,计划部门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订单情况通过ERP系统生成请购单。采购部每年对合格供方进行评价,形成合格供方名录,并根据ERP系统的请购单在合格供方名录中筛选物料供方,进行商务谈判、合同订立以及物资交付等工作。仓库部门根据到货单进行报检,经质管部门检验合格的物料方能入库。财务部负责合同审核并参与部分物料的商务谈判工作,并根据合同及发票支付相应的货款。

  由于ERP系统已经充分考虑物料的运行周期及需求量,采购部一般根据系统的请购单进行下单。对于市场紧俏尤其是预计将涨价的原材料,会进行适当备货。对部分重点物料,为了保证优质优价以及优先供应,与供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实施战略采购。部分重点物料的采购由采购部、财务部以及职能部门组成的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对于设备的采购,先由设备与技术部门进行选型,采购部门根据选型结果进行市场的比价及采购工作,设备到货后由设备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2、生产模式

  公司大部分产品“以销定产”,以满足订单需求为主,适当考虑安全库存,以确保满足市场需求。公司设立计划部,主要负责公司的计划编制和计划组织协调管理,根据营销部门的销售计划及实际库存编制下达年、月的《生产计划》和《物料需求计划》。公司设立生产管理部,主要负责根据《生产计划》,编制《车间排产计划》,并组织和指导各生产车间实施生产和控制等。生产车间根据《车间排产计划》,负责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标准进行组织生产,按照目标控制好质量、成本和安全环保等各项目标指标。

  3、销售模式

  公司产品包括中间体、农药原药和制剂。公司生产的中间体用于自行加工原药,或者出售给其他农药厂商继续加工原药;生产的原药由公司继续加工成制剂销售给经销商,或者销售给其他的农药厂商继续加工复配成制剂。由于农药制剂产品的终端用户极度分散,公司制剂产品销售采用了国内农药行业通行的经销商销售模式。

  (1)销售模式(内销)

  公司内销产品包括中间体、原药和制剂。公司中间体、原药的内销一般采取直销方式,即直接销售给需要的其他农药厂商。

  对于制剂销售,公司根据品牌战略及区域市场发展的不同程度,选择省级经销商、地市级或县市级经销商,目前公司已与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市区的300多个经销网点建立了合作关系,覆盖零售网点近10,000个。

  (2)销售模式(出口)

  公司出口产品包括中间体、原药和制剂,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南亚、东南亚、美国、欧盟、南美等。

  公司产品出口主要为自营出口,由公司直接销售给境外客户。

  公司和境外客户已建立较为稳定的业务关系,客户根据自身的产销计划,与公司共同确定供货计划并签定相应供货合同,公司根据合同组织生产和供货,每批货发出后,客户采用电汇、信用证等方式付款。

  此外,新农进出口从事对外贸易,代理国内其他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口。

  (三)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根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统计数据,2011年-2018年,公司连续八年被评为“中国农药百强企业”。公司2016年销售收入为5.99亿元,位列2016中国农药百强企业第63位。2014年-2016年我国农药行业的销售额分别为3,008.41亿元、3,107.20亿元和3,308.67亿元,以此计算,公司2014-2016年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0.18%、0.17%和0.18%。

  五、发行人资产权属状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1、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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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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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拥有28项房屋所有权,所有权人均为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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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取得程序合法、有效,并已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产权清晰,不存在纠纷。

  此外,截至报告期末,江苏新农尚有账面原值为205.35万元、账面净值为161.02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办妥产权证书。前述房屋建筑物均系生产辅助性用途,可替代性较强,报告期期末该等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合计占本公司资产总额的比重为0.23%,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群辉出具《承诺》:

  “公司及子公司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建筑物产权均归公司及子公司所有,无任何产权纠纷,并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对上述建筑物的实际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也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上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建筑物均为公司及子公司非核心生产经营设施,即使政府部门要求限期拆除,也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承诺人将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地承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之建筑物因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承担的罚款、拆除(或搬迁)等责任,并对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任何经济损失承担偿付责任。”。

  4、发行人租赁的房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共租赁房屋25处,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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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存在向第三方承租房屋的情况,具体原因如下:

  (1)因经营办公需要,公司租赁了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国际商务大厦18楼H座、G座、F座及地下车位、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9幢北座809室、107室等处房产,供公司销售、人力资源、研发等部门使用。

  (2)公司其他向第三方承租房屋主要系用于员工宿舍使用。

  5、发行人出租的房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出租房屋3处,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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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取得商标所有权共233项,注册人均为本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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