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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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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 梁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韩钟伟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韦富桂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18-083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璞泰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9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丰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讨论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年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上述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 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1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6)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8) 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 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2、 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4、 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5、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五)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 备查文件

  (一)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

  (四)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18-084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四、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璞泰来”)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9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芳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讨论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并形成以下决议:

  (六) 审议通过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不存在因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中层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

  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认为:

  (1)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中层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前述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六、 备查文件

  (一)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59证券简称:璞泰来公告编号:2018-086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70.29万股的0.69%。其中首次授予244.3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70.29万股的0.56%;预留55.6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70.29万股的0.13%,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18.5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璞泰来”)注册成立于2012年1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璞泰来”,股票代码“603659”。

  上市日期:2017年11月03日

  法定代表人:梁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01-96室

  经营范围:高性能膜材料、锂离子电池、电池材料及专用设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70.29万股的0.69%。其中首次授予244.3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70.29万股的0.56%;预留55.6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70.29万股的0.13%,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18.54%。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任何一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76人,包括:

  1、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

  2、重要岗位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档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2.5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2.5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1.07元的50%,为每股20.54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5.17元的50%,为每股22.59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的

  本激励计划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中层及核心岗位人员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激励对象为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的

  本激励计划重要岗位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重要岗位人员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重要岗位人员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的,其对应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

  (2)激励对象为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的,其对应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与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相关,各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内容由公司组织制定。届时根据下表确定各业务单元的解除限售比例:

  ■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

  因此,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业务单元系数×个人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激励对象当年因业务单元考核未达标和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如下业绩考核目标: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为:2018-2022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7亿元、32亿元、39亿元、47亿元、56亿元;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为:2019-2022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32亿元、39亿元、47亿元、56亿元;重要岗位人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为:2018-2020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7亿元、32亿元、39亿元。重要岗位人员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为:2019-2020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32亿元、39亿元。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个人层面同时对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以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业务单元在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业绩指标,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所属业务单元内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按设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该考核指标能够带动公司各业务单元对业绩的敏感度,积极应对公司提出的业绩条件。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达标后,还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双重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考核结果和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综合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限售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回购调整。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预估首次授予日在2018年11月,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2018年10月19日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9.54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59证券简称:璞泰来公告编号:2018-087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1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1月6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16号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6日

  至2018年11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王怀芳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于2018年10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ss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公司依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以及会务工作,为减少会前登记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登记方式以及方法具体如下:

  (一)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证券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二)具体登记方法

  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以直接到会议指定地点进行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登记(须在2018年11月2日16点前公司收到的传真或信件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登记时间和地点

  2018 年 11月2日(9:30-11:30,13:30-16:00)

  上海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16号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16号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1902930

  联系人:韩钟伟、张小全

  传真:021-61902908

  邮政编码:201315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1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18-088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

  重要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受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委托,王怀芳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8年11月6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王怀芳独立董事未持有公司股票,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意见为同意。王怀芳先生简历如下:

  2006年4月至今,就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任教研部副教授;2016年1月至今任璞泰来独立董事。

  王怀芳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 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一)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6日14:0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 召开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16号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议案

  ■

  九、 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 征集对象

  截止2018年10月31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

  (二) 征集时间

  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5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

  (三) 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sse.com.cn)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 征集程序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16号

  收件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全

  邮编:201315

  联系电话:021-61902930

  公司传真:021-6190290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王怀芳

  2018年10月20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王怀芳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年月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18-089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溧阳月泉电能源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本次担保事项前,公司暂未向溧阳月泉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10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溧阳月泉电能源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汇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就本次授信融资事宜,公司与溧阳市汇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了相应的《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同意公司在已批准的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担保额4.1亿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溧阳月泉(包括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月泉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2亿元。

  具体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上述数据系溧阳月泉2018年1-9月财务数据,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借款人:溧阳月泉电能源有限公司

  贷款人:溧阳市汇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借款额度: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3、借款期限: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

  (二) 《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溧阳市汇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额限度: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业务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提存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溧阳月泉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本次新增担保后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5.80亿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17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4.57%。公司不存在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0日

  公司代码:603659                  公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1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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