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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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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128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256,428,460.17元 及延迟履行金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736号、(2018)沪74民初737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所涉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租赁”或“出租人”)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436号1601-1603室

  法定代表人:刘益朋

  被告一: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路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被告三: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

  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被告四: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程达”)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271-12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巍

  被告五: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二、诉讼事由

  (一)2016年5月4日,原告国金租赁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GJZL(16)02HZ001-ZR001的《转让合同》,并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以下统称“承租人”)共同签订编号为GJZL(16)02HZ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上述两份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申请,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二)2016年5月18日,原告国金租赁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GJZL(16)02HZ004-ZR001的《转让合同》并与承租人共同签订编号为 GJZL(16)02HZ004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上述两份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申请,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为保证上述两份合同所形成债权的实现,原告与被告四签署《抵押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被告一签署了《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与被告五签署了《保证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国金租赁已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转让合同》之约定及承租人书面申请,原告向承租人支付资产转让款5亿元。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国金租赁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18)沪74民初388号]及保全结果反馈表[(2018)泸74执保21号]),上海金融法院以冻结工大集团、上海程达、上海共达、上海华融大酒店、工大高新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82,433,658元或查封、扣押上述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三、诉讼请求:

  (一)《融资租赁合同》[编号GJZL(16)02HZ001]

  1、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03,108,822.46元;

  2、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租赁物留购价人民币200元;

  3、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迟延履行金(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和留购价之和人民币103,109,022.46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4、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50,000元;

  5、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赔偿国金租赁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人民币124,270.83元;

  6、若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未能履行上述1-5项付款义务,国金租赁有权与上海程达协商,以其抵押予国金租赁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271-1289号(单)6-8层、901-906、915-920、10层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1-5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上海程达所有,不足部分由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继续清偿;

  7、若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未能履行上述1-5项付款义务,则国金租赁可以与机场路公司协议,以其质押予国金租赁的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的收费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1-5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机场路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继续清偿;

  8、工大集团对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上述1-5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全部被告共同负担。

  (二)《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JZL(16)02HZ004]

  1、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52,111,792.37元;

  2、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租赁物留购价人民币300元;

  3、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迟延履行金(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和留购价之和人民币152,112,092.3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

  4、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50,000元;

  5、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向国金租赁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人民币183,074.51元;

  6、若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未能履行上述1-5项付款义务,国金租赁有权与上海程达协商,以其抵押予国金租赁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271-1289号(单)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1-5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上海程达所有,不足部分由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继续清偿;

  7、若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未能履行上述1-5项付款义务,则国金租赁可以与机场路公司协议,以其质押予国金租赁的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约定期限内的收费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1-5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机场路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继续清偿;

  8、工大集团对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工大高新上述1-5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全部被告共同负担。

  四、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诉讼中,国金租赁与案件被告机场路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国金租赁与机场路公司、会展中心、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在该融资事项中,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未收到转让金,也未支付承租费用,公司仅为形式上的联合承租人,实质为连带责任担保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重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8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97亿。

  五、公司其他诉讼情况

  2017年3月13日,工大高总与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新富资本”)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1.5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先生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目前担保余额人民币4,200.00万元。前海新富资本于2018年7月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工大高总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31.11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保全及公证等费用,并要求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先生对上述款项承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目前已开庭,未判决。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国金租赁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深圳前海新富资本案件尚未判决,暂时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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