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0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8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14点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18年10月17日以信息平台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到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郑永祥回避表决本议案,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二)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郑永祥回避表决本议案,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三)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

  因公司董事会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两项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提请,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两项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原因,董事会决定取消原提交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两项议案。

  关联董事郑永祥回避表决本议案,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3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8年11月2日召开的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取消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提请,上述前两项议案将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现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进行补充修订,修订后的公告内容如下: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毛美英女士在公司2018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及2018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期间,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2日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76)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18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的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收件人:阮丹丹; 联系电话:0576-85322099; 传 真:0576-8517499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九)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毛美英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补充公告》、《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注:本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在相应的意见下打“√”,“同意”、“反对”、“弃权”三者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止。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9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15点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 2018年10月17日以信息平台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岚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层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主要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公司2018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已经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测算,并扣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业绩考核期摊销的股份支付成本的影响。由于本计划激励对象并未涵盖本公司芯片业务行业子公司的员工,因此上述净利润指标还应扣除本计划有效期内存续、新设或收购的所有芯片业务行业子公司在对应业绩考核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修订后: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测算,并扣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业绩考核期摊销的股份支付成本的影响,以及因并购子公司在对应业绩考核期可能存在的商誉减值影响。由于本计划激励对象并未涵盖本公司芯片业务行业子公司的员工,因此上述净利润指标还应扣除本计划有效期内存续、新设或收购的所有芯片业务行业子公司在对应业绩考核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订。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公告编号:2018-08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3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4,989.31万股的1.35%。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简介

  1、公司名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日期:2014年10月1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城关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4、经营范围:安全生产许可类化工产品(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阻燃剂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高新技术的研发、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三大道25号。(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核定的范围为准)

  (二) 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高献国,董事高峰、郑永祥、周三昌,独立董事崔荣军、傅羽韬、毛美英。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张岚、监事陶光撑、职工监事周恭喜。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人,分别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宋丽娟,副总经理高峰、高强、金译平、郑永祥、龚卫良。

  二、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层及核心骨干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形成“着眼未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提升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为股东带来更为持久、丰厚的回报;

  (二)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制度,激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层及核心骨干的动力和创造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施;

  (三)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满足公司对核心人才的巨大需求,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建立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38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4,989.31万股的1.35%。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含控股子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上述人员属于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关键人员,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不可替代性;或者属于在公司战略实现中起到关键作用、具有专业知识或较大影响力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3、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参加本计划;

  (4)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下述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1、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6人,占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在册员工总人数631人的12.04%。

  2、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是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管理级员工及核心骨干,是公司战略实施和经营发展的核心力量。公司对这部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不仅充分考虑了激励对象的代表性和示范效应,而且有利于建立股东与上述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3、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3、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或为公司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时,相应的股东或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7.51元。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4.38元/股的50%,即7.19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5.01元/股的50%,即7.51元/股。

  七、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八、 获授权益和解除限售的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除满足上述相关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净利润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测算,并扣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业绩考核期摊销的股份支付成本的影响,以及因并购子公司在对应业绩考核期可能存在的商誉减值影响。由于本计划激励对象并未涵盖本公司芯片业务行业子公司的员工,因此上述净利润指标还应扣除本计划有效期内存续、新设或收购的所有芯片业务行业子公司在对应业绩考核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前提下,才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3、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选取了与净利润有关的指标,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公司面临的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九、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确定,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前述60日期限之内。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 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 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履行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并公告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后,将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7、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10、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1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激励对象应与公司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6、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7、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前述60日期限之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及核心技术、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出现违反该协议相关条款行为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且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等义务;公司应当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如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本计划所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确认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明确约定双方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

  (7)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锁。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其他万盛股份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4)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随后,公司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证券登记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四、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2018年11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为14.30元/股(假设以2018年10月15日收盘价作为授予日市场价格,最终授予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基于市场价格进行测算,2018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并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三)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338万股限制性股票,则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发行338万股本公司股份,所募集资金为2,538.38万元,该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3010证券简称:万盛股份公告编号:2018-082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1月2日

  3. 股权登记日

  ■

  二、 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一)取消议案的情况说明

  1、 取消议案名称

  ■

  2、 取消议案原因

  2018年10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上述两项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提请,将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原因,董事会决定取消原提交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两项议案。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6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9.88%股份的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18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临时提案名称:《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增加临时提案原因:因公司董事会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两项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提请,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两项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8年10月1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11月2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2日

  至2018年11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会议决议公告分别刊登在2018年9月10日、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郑永祥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