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18-039
债券代码:143356 债券简称:17日照01
债券代码:143637 债券简称:18日照01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集团”)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对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计划自2018年8月21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日照港集团本次增持计划所使用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以来,截至2018年10月16日,日照港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9,255,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通知,日照港集团于近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本公司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名称: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二)原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日照港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310,963,84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62%。
(三)日照港集团曾于2017年11月20日公布增持计划,计划自2017年11月20日起6个月内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该期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日照港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756,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对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
(二)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
(三)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拟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四)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
(五)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8月21日起6个月内。若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则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为日照港集团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日照港集团本次增持计划所使用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不存在采用杠杆融资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已增持股份可能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根据日照港集团的函告,日照港集团于2018年8月21日发出增持股份计划,并于增持计划发出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976,3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2%。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日照港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393,0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8%。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日照港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3,885,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51%。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日照港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9,255,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截至目前,日照港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340,219,13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3.58%。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日照港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将继续关注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18-040
债券代码:143356 债券简称:17日照01
债券代码:143637 债券简称:18日照01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5日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发行了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8年10月25日支付本期债券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7日照01”,代码143356。
3、发行主体: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22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07%,该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以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的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起息日:2017年10月25日。
10、付息日(兑息日):2018年至2022年间每年的10月2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10月2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10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等级:2018年5月15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联合[2018]521号),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07%,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0.5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5.63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4日。
2、本次付息日:2018年10月2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日照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日照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
联系人:范守猛
电话:0633-838 8822
邮政编码:276826
2、主承销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谢培仪、张梦维
电话:010-8332 1284
邮政编码:51802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18-041
债券代码:143356 债券简称:17日照01
债券代码:143637 债券简称:18日照01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日照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标的名称:日照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84%股权。
●转让价格:以交易标的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8,942.98万元为基础,并以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拍挂中标结果确定最终转让价格。
●本次出售股权事项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该项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但尚需在产权交易中心履行公开挂牌交易手续,最终认购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交易概述
(一)出售股权事项概述
为充分发挥自身品牌、区位、服务及资源等优势,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集团”)和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物流”)于2018年3月27日共同签署《合资合同》,发起设立日照港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中远物流”)。合资双方计划以日照港中远物流为业务平台,整合船货代、理货/鉴定、港外物流、港内物流、无车承运等业务资源,打造以互联网信息平台引领的港口供应链综合物流平台,提升港口物流服务能力与市场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通畅的物流服务。
上述业务整合范围内的理货业务涉及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同类业务经营,为强化日照港与中远海运物流的合资合作,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港口转型升级,避免与本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拟出售所持有的日照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理公司”)84%股权。日照港集团及中远海运物流均有意愿,以日照港中远物流为平台,受让该标的股权以及外理公司另一股东方中国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外理公司16%股权。
(二)股权转让价格
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价格公允,本次标的股权将通过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拍挂方式转让,最终转让价格将以产权交易中心实际成交价格确定。
(三)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2018年9月17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日照港中远海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日照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股权的批复》(日国资字[2018]96号),同意本公司转让外理公司84%股权,并同意日照港中远物流收购外理公司其余16%股权,收购日照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89.58%股权,收购日照港联合船舶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收购中国日照外轮代理有限公司90%股权,收购日照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收购日照中远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该项交易尚需在产权交易中心履行公开挂牌交易手续,若最终由日照港中远物流竞得标的股权,则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将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合同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四)交易的性质
该项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经产权交易中心履行公开挂牌交易手续后,若最终由关联方竞得标的股权,则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将构成关联交易,但尚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确定
公司出售外理公司84%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尚需履行产权交易中心的公开挂牌交易手续,通过竞拍,最终确定标的股权的受让方。
(二)初步受让意向方
基于业务整合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需要,日照港中远物流有意向收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外理公司84%股权。通过产权交易中心的公开挂牌交易,日照港中远物流最终能否竞得上述股权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日照港中远物流最终中标,本次股权交易将构成公司与控股股东之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受让意向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日照港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8年3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MW1EQ1D
住 所: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航贸中心A座1003室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万元
法人代表:刘国田
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从事国内沿海船舶、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代理;航空货运代理;物流服务、货物配载、仓储服务、普通货物装卸(以上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危险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普通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展览展示服务;营销策划服务;物流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四)受让意向方股东结构
日照港中远物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亿元,其中:日照港集团出资2亿元,占注册资本的50%;中远海运物流出资2亿元,占注册资本的50%。
(五)受让意向方与本公司关系
日照港中远物流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日照港集团的子公司,且本公司董事刘国田在日照港中远物流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和《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日照港中远物流是本公司的关联方,并且在相关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和债务、人员等方面与本公司相互独立。
三、拟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标的:日照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84%股权
(二)标的股权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日照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3年11月2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8159712N
住 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五路南首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法人代表:刘汉传
经营范围:国际、国内航线船舶货物及集装箱的理货、理箱;集装箱装、拆箱理货;货物计量、丈量;船舶水尺计量;监装、监卸;货损、箱损检验与鉴定;出具理货单证及理货报告;理货信息咨询等相关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三)外理公司股东结构
外理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本公司持股84%;中国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持股16%。
(四)外理公司的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
注:上述2016年度、2017年度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2018年上半年数据未经审计。
(五)拟转让标的评估情况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4月30日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8)第3579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17年12月31日,外理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839.52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价值为10,646.41万元,增值率为274.94%。其中,本公司拟转让的84%股权评估价值为8,942.98万元。
(六)公司持有的外理公司84%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七)公司不存在为外理公司提供担保或委托其理财的情况,外理公司亦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八)本次股权转让后,外理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是基于港口产业整合、优化一体式服务为前提。当前日照港在港外物流、保税物流、船货代等业务规模较小,在无水港建设、多式联运等业务方面业务集成度低,协同运营能力不强,港口现代物流业务整体发展较慢,制约了港口主业经营效率的提升。在当前物流行业市场迅猛发展的形势下,缺乏市场竞争力,难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
本次日照港集团通过与位居中国市场领先地位的国际化物流企业中远海运物流开展合资合作,整合双方物流产业优质资源,依托中远海运集团的品牌、网络、全程供应链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可快速提升日照港供应链物流服务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良好的协同效应,避免同业竞争,并对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同时,做大做强港口物流服务业,也有利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物流服务,提升核心竞争力。
五、备查文件
1、日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日照港中远海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日照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股权的批复》(日国资字[2018]96号);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18)第110ZC4342号”《审计报告》;
3、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8)第3579号”《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