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0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9号蓝星大厦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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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Gérard Deman先生主持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郝志刚、Michael Koenig、周国民和宋立新因公务未曾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因裴桂华和陈一夫公务未曾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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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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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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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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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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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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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2. 议案1,2,3,4,5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盼、朱骁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安迪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