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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0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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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晓国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会议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常务副董事长陈新生,独立董事李心合、苏峻、彭纪生因事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宇袖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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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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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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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以及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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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种类、预计回购数量上限和比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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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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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议案名称: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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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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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公司关于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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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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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01至1.07、议案2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兢、于波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