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6日以书面通讯形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的议案》。
本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请详见2018年10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议案二、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公司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原材料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的议案》。
本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请详见2018年10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议案三: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的议案》。
本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请详见2018年10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议案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项目,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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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办理有关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改《公司章程》一切手续和事宜。
议案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关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
为了降低公司资金成本,盘活存量资产,公司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累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方案
1. 项目意义:2018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发布关于《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鼓励企业“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为响应国家政策号召,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公司拟发行国内首单实体企业作为发起端的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效盘活存量票据资产,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树立资本市场创新形象。
2. 发行金额:同意公司根据经营情况于股东大会批准之后,以公司所持汇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储架额度为人民币100亿元(含),分20期发行,首期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50亿元。
3. 发行期限:每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期限不超过2年(含)。
4. 融资利率:具体融资利率根据专项计划成立时的市场状况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确定。
5. 发行对象: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 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7. 募集资金用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由企业自主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
(二)授权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条件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确定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具体条款与条件以及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时间、发行规模、发行批次、发行利率、增信措施),并根据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该等条款及条件作出调整。
2. 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作出一切必要及附带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无异议函、确定包销安排以及编制有关申请文件)。
3. 就实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并根据适用法律披露有关资料)。
4. 同意公司聘请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资管”)作为本次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计划管理人,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销售机构。
5. 同意公司将相关基础资产转让给海通资管设立的专项计划(储架项目名称暂定为:海通精诚1-20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首期专项计划名称暂定为:海通精诚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名称具体以监管机构审核意见为准)。
6. 同意全额认购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7. 同意向专项计划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就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费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全部未偿本金余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董事会获得股东大会上述授权后,授权经理层决定和办理上述事宜。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议案六: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下午两点,在鞍山东山宾馆会议室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请详见2018年10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议案二和议案三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 《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 年度)》、《原材料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和《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1)为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2)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3)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4)协议就有关交易于2019、2020、2021 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4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 义:
“本公司”、 “公司” 指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或“鞍钢股份”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攀钢钒钛” 指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攀钢钒钛集团” 指攀钢钒钛及其子公司。
“鞍钢” 指鞍钢集团公司。
“鞍钢集团” 指鞍钢及其子公司以及鞍钢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其30%或以上股权的公司(但不包括本集团和攀钢钒钛集团)。
“卡拉拉矿产品” 指澳大利亚卡拉拉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矿产品。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指《原材料供应协议(2016-2018年度)》和《原材料供应协议(2016-2018年度)》统称。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19-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概述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0月16日以书面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公司与鞍钢签署《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并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公司与攀钢钒钛签署《原材料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其中王义栋先生为关联董事,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鞍钢集团和攀钢钒钛集团是本集团原材料及相关服务的主要供应商,同时,鞍钢集团也是本集团部分产品及服务的客户。鉴于公司与鞍钢、攀钢钒钛分别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2016-2018年度)》和《原材料供应协议(2016-2018年度)》将于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为了确保本集团在协议有效期满后,可继续获得相关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并保障本集团的产品及服务向关联方的销售渠道畅通,经过积极磋商,公司拟与鞍钢和攀钢钒钛分别签署《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和《原材料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以约定2019、2020、2021年度本集团与鞍钢集团和攀钢钒钛集团之间有关日常关联交易条款及有关交易金额上限。
根据《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和《原材料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2019年度-2021年度,本集团与鞍钢集团、攀钢钒钛集团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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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可见,2019年至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合计总金额上限为140,127百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8%。
鞍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通过下属的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8.31%股权;攀钢钒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鞍钢的间接控股公司,因此,鞍钢与攀钢钒钛为本公司的关联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事项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1. 关联方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姚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91210000558190456G
主营业务:炼铁、炼钢、炼焦,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钢压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钢铁铸件、锻件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金属船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电动机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房屋、工矿工程建筑,工程准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机构,物业管理。
截至2017年末,鞍钢净资产为人民币105,337百万元;2017年度,鞍钢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87,650百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160百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鞍钢净资产为人民币106,672百万元;2018年1-6月份,鞍钢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03,615百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991百万元。
2.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鞍钢通过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8.31%的股份,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鞍钢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国内大型钢铁集团。鞍钢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本集团长期合作,一直为本集团提供原材料、钢材产品、能源动力、辅助材料、支持性服务,同时也采购公司部分产品、废旧物资及综合性服务等。本次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原则是依据市场化原则制定,交易金额上限也是考虑了双方产能而确定。因此,鞍钢集团有能力按协议约定向本集团提供相关的原材料、钢材产品、能源动力、辅助材料、支持性服务,并会按照协议约定采购本集团的相关产品、废旧物资及综合性服务等。
交易对手方鞍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1. 关联方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段向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8,589,746,202元
注册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
税务登记证号码:91510400204360956E
主营业务:钒钛制品生产和加工,钒钛延伸产品的研发和应用等。
攀钢钒钛最近三年经营情况逐年向好。截至2017年末,攀钢钒钛经审计净资产为人民币4,539百万元;2017年度,攀钢钒钛经审计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436百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920百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攀钢钒钛未经审计净资产为人民币5,717百万元;2018年1-6月份,攀钢钒钛未经审计营业收入为人民币6,772百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189百万元。
2.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攀钢钒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鞍钢的间接控股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攀钢钒钛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履约能力分析
本集团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从攀钢钒钛集团采购部分合金等生产所需原材料。多年来,本集团与攀钢钒钛集团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攀钢钒钛集团有能力就协议约定的业务为本公司提供合金原料。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的交易
2018年10月16日,公司与鞍钢签署了《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及与攀钢钒钛签署了《原材料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该协议中所涉及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
1. 本集团采购的鞍钢集团产品和服务
(a) 主要原燃材料:铁精矿、球团矿、烧结矿、卡拉拉矿产品、废钢、钢坯、合金和有色金属、钢锭、焦炭、煤炭
(b) 钢材产品:钢材产品
(c) 辅助材料:石灰石、白灰、耐火材料、备件备品、其他辅助材料、可再生资源
(d) 能源动力:电、水、蒸汽、气体产品
(e) 支持性服务:铁路运输及服务、道路、管道运输及服务、代理服务、设备检修及服务、设计及工程服务、职业技术教育、在职职工培训、翻译服务、报纸及其它出版物、电讯业务、电讯服务、信息系统、生产协力及维护、生活协力及维护、公务车服务、环保、安全、节能检测、医疗卫生服务、业务招待、会议费用、绿化服务、保卫服务、港口代理服务、土地租赁、废水处理费、水上运输及服务、带料加工
2. 本集团销售给鞍钢集团的产品和服务
(a) 产品:钢材产品、铁水、钢坯、焦炭、钢铁生产副产品、煤炭、进口矿、烧结矿、球团矿
(b) 废钢料和废旧物资:废钢料、废旧物资、报废资产或闲置资产
(c) 综合性服务:电、新水、净环水、污环水、软水、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蒸汽、氮气、氧气、氩气、压缩空气、氢气、余热水、液氧、液氮、液氩、气体产品、产品测试服务、代理服务、资产委托管理、运输服务、取暖费
3. 本集团采购攀钢钒钛集团的原材料
原材料:合金
(二)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1. 2019-2021年度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
根据《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和《原材料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2019-2021年度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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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份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及实际发生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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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9-2021年度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确定依据
(1) 本集团采购的鞍钢集团产品和服务
(a) 主要原燃材料:董事会考虑到过往的交易数据、未来三年矿石、废钢、钢坯、合金等原材料价格、汇率等可能出现的波动等不能预计的重要因素、未来公司产量规模的增加、新增业务模式的开展等因素,同时考虑到本集团采购鞍钢集团产品对本集团的重要性,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有一定的灵活性,从而确定了未来三年的主要原材料采购上限。
《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主要原材料项下新增了钢锭、焦炭、煤炭项目。钢锭主要是用于本集团未来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之用。焦炭和煤炭是鞍钢下属子公司的主要经营品种之一,增加焦炭和煤炭关联交易采购项目,有利于公司拓宽采购渠道,降低采购风险,提升公司生产顺行保障。
(b) 钢材产品:本集团在不影响自身产品销售的前提下,采购并转销鞍钢下属公司的钢材产品,从中可获得转销利润。董事会考虑到过往的交易数据、未来钢铁市场可能出现的波动等不能预计的重要因素,确定了未来三年的采购鞍钢集团钢材产品上限。
(c) 辅助材料:董事会考虑到过往的交易数据及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 未来公司产量规模的增加等因素,同时考虑到本集团采购鞍钢集团辅助材料对本集团的重要性,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有一定的灵活性,从而确定了未来三年的辅助材料采购上限。
(d) 能源动力:董事会考虑到过往的交易数据及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 未来鞍钢集团部分能源产量规模的减少,新增业务模式的开展等因素,同时考虑到本集团采购鞍钢集团能源动力对本集团的重要性,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有一定的灵活性,从而确定了未来三年的能源动力采购上限。
(e) 支持性服务:董事会考虑到过往的交易数据及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 未来公司产量规模的增加,新增业务模式的开展等因素,同时考虑到本集团采购鞍钢集团服务对本集团的重要性,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有一定的灵活性,从而确定了未来三年的支持性服务采购上限。
《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支持性服务项下新增电商平台交易、土地租赁、废水处理费、节能检测、医疗卫生服务、水上运输及服务、带料加工项目。新增电商平台交易及水上运输及服务有利于本集团拓宽销售渠道,降低运输成本;新增土地租赁主要是基于公司占用鞍钢集团土地按照市场化原则需缴纳相关租金;新增废水处理、带料加工主要是考虑到利用鞍钢集团资源满足本集团持续提升环保能力和未来新产品开发及提升产量规模的需求。
(2) 本集团销售给鞍钢集团的产品和服务
(a) 产品:董事会考虑到过往的交易数据及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 未来公司产量规模的增加,新增业务模式的开展等因素,同时考虑到本集团向鞍钢集团销售产品对本集团的有利性,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有一定的灵活性,从而确定了未来三年的供应的产品上限。
《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产品项下新增了煤炭、进口矿、烧结矿项目。新增煤炭、进口矿主要是考虑到为了满足生产应急要求,在特殊情况下,本集团在满足自身生产需求的前提下,有可能向鞍钢集团下属子公司临时销售部分煤炭、进口矿,以便鞍钢集团下属子公司在缺少物料储备时仍可以持续生产为本集团提供原材料,从而确保本集团生产的稳定运行;新增烧结矿主要是考虑到鞍钢集团下属子公司有能力对外销售烧结矿,若本集团烧结矿出现富余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对外销售增加效益。
(b) 废钢料和废旧物资:董事会考虑到过往的交易数据及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 未来公司产量规模的增加等因素,同时考虑到本集团向鞍钢集团销售废钢料、废旧物资对本集团的有利性,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有一定的灵活性,从而确定了未来三年的废钢料、废旧物资上限。
(c) 综合性服务:董事会考虑到过往的交易数据及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 未来公司产量规模的增加、新增业务模式的开展等因素,同时考虑到本集团向鞍钢集团销售综合性服务对本集团的有利性,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有一定的灵活性,从而确定了未来三年的综合性服务上限。
《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综合性服务项下新增了取暖费,考虑充分利用余热资源增加本集团效益。
(3)本集团采购攀钢钒钛集团的原材料
董事会考虑到过往的交易数据及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 未来公司产量规模,未来合金市场可能出现的波动等不能预计等重要因素,确定了未来三年的采钢攀钢钒集团原材料的上限。
四、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定价基准
(一)关联交易原则及确定定价原则的基础
1. 关联交易遵循的原则
平等、公允、公正、有偿。
2. 确定定价原则的基础
(1) 有政府定价的原则上执行政府定价;
(2) 没有政府定价,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定价;
(3) 无政府定价、市场价的,按双方协商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
(二)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基准
1. 本集团采购鞍钢集团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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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集团销售给鞍钢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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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集团采购攀钢钒钛集团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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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
1. 本公司与鞍钢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的主要内容
(1) 协议方:本公司和鞍钢
(2) 协议签署日:2018年10月16日
(3) 协定供应的收费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付款时间应由双方参照有关各项协定供应的一般业务惯例商定。
(4) 鞍钢集团与鞍钢股份集团商定,一方可于每个公历月最后一天就当日到期支付给另一方有关协定供应的费用结帐一次,付款方应向协定供应提供方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额;但是,在当时未到期支付的款额或到期应付款额有争议的款项不得包含在帐册内。
(5) 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
2. 本公司与攀钢钒钛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的主要内容
(1) 协议方:本公司和攀钢钒钛
(2) 协议签署日:2018年10月16日
(3) 攀钢钒钛集团承诺在具备生产、供货能力的条件下,优先保证本集团合理要求的原材料供应量,并保证质量达到鞍钢股份集团认可的标准。
(4) 对于攀钢钒钛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原材料合金,本集团和攀钢钒钛集团同意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5) 攀钢钒钛集团与本集团商定,本集团应于每个公历月最后一天就当日到期支付给攀钢钒钛集团协定供应的费用结帐一次,本集团应向攀钢钒钛集团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额。
(6) 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和攀钢钒钛股东大会批准后,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
3.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及定价原则、定价基准详见本公告第“三”、“四”项下内容。
4.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所约定的各类关联交易上限见本公告第7页第“三(二)1”项下列示的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钢铁生产具有较强的连续性。鞍钢集团长期从事原材料、辅助材料和能源动力的开采、供应、加工、制造,是本集团供应链的一部分。同时其内部子公司拥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可为本集团提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支持性服务。同时本集团拥有较强大的国内钢铁营销能力和营销网络,可以为鞍钢集团提供钢材贸易服务。而作为本集团的客户,本集团也会向鞍钢集团销售本集团的部分产品、废钢料、废旧物资及综合性服务。攀钢钒钛集团按市场价为本集团供应合金,为本集团获取持续稳定的合金原材料供应提供了保障。
本集团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本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该等交易将通过公平磋商及对本集团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鉴于本集团与鞍钢集团、攀钢钒钛集团所建立的长期的合作关系,及鞍钢集团在矿山、钢铁相关行业拥有的优势、强大的实力、庞大的规模和良好的信誉,同时攀钢钒钛集团在钒系合金领域拥有的强大实力,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存续,有利于保证本集团的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本集团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有积极的影响。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是为了延续和规范双方日常业务往来,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不会造成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包含本次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但不包含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免于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51,127百万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独立董事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 年度)》、《原材料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1)为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2)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3)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4)协议就有关交易于2019、2020、2021 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
八、备查文件
1.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事前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3.《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
4.《原材料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5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会议董事7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了《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的议案》。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2016-2018年度)》将于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为了确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金融服务协议(2016-2018年度)》有效期满后,公司能够持续获得良好的金融服务及资金保障,经与鞍钢财务公司协商,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在鞍山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其中约定公司每年在鞍钢财务公司用于结算的资金存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最高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公司每年在鞍钢财务公司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贷款及贴现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鞍钢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委托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
根据上述数据计算,2019-2021年度,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日常存贷款关联交易总额上限为人民币109.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67%。
鞍钢财务公司控股股东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鞍钢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要求,上述事项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鞍钢财务公司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于万源
注册资本:人民币40亿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91210300118885772F
主营业务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间市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7年末,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7,082百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6,785百万元;2017年度,鞍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91百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611百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3,635百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171百万元;2018年1-6月份,鞍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21百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83百万元。
截至2018年8月31日,鞍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为25.05%。
2.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鞍钢财务公司控股股东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鞍钢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财务公司是于1997年8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筹建,于1998年3月17日正式成立,并于1998年4月18日正式营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控股股东为鞍钢集团公司,占有股权比例为70%。鞍钢财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上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1)风险控制指标分析
鞍钢财务公司2018年1-8月主要风险指标及2018年6月末五大国有银行主要风险指标如下:
财务公司2018年1-8月主要风险指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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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数据看出,鞍钢财务公司2018年1-8月的平均资本充足率27.10%,平均流动性比例42.51%,均远高于中国银监会对财务公司的10%资本充足率、25%流动性比例监管要求,鞍钢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不良贷款率一直为零,经营合规稳健。
(2)支付能力分析
2018年1-8月份鞍钢财务公司吸收存款平均规模为人民币166.85亿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的结算资金存款平均规模为18.27亿元,占鞍钢财务公司吸收存款总平均规模的10.95 %。鞍钢财务公司2018年8月末净资产人民币66.82亿元。鞍钢财务公司较高规模的吸收存款和净资产完全覆盖了公司的存款,为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和防范风险保证。
因此,我们认为鞍钢财务公司有能力履行《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中的相关约定。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 结算业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免费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收款、付款结算服务,以及其他结算业务服务。
(1)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结算资金提供协定存款服务。
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存放的结算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进行,利率水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协定存款年利率1.15%执行(随国家政策变化调整),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活期存款年利率0.35%(随国家政策变化调整),也高于规定的活期存款年利率浮动上限。同时,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2)公司存入鞍钢财务公司用于结算的资金存款最高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且公司存于鞍钢财务公司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年。
根据《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的约定,2021年公司向鞍钢集团采购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含税为人民币474亿元(含税),折合月关联交易采购上限为人民币39.5亿元,资金存款最高每日余额设为人民币35亿元后更有利于满足公司结算需要,按照此基数计算结算利息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
2. 信贷业务。
公司可以使用鞍钢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贷款业务。鞍钢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原则,且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如有可能,将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商业汇票的综合服务业务,费用水平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不高于公司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价格标准。
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年。
3. 委托贷款业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如有可能,将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委托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年。
4. 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包括财务和融资顾问业务、外汇结售汇业务等其他金融服务。
(二)关联交易协议的其他内容
1. 协议方:公司(甲方)和鞍钢财务公司(乙方)
2. 协议签署日:2018年10月16日
3. 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
4. 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双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乙方开展金融业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要求。
(4)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取得甲方相应信息。
5. 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双方享有以下义务:
(1)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2)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保密责任。
(3)乙方保证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保障甲方的支付需求。
(4)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或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1)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2)乙方发生到期债务不能按时支付、信息系统严重故障影响正常结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
(4)乙方出现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7. 出现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认为确保其资金安全的必要措施。
(2)中止、终止本协议。
8. 其他约定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乙方依法与其他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合并,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新协议。
(3)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4)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及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使公司获得高效、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的资金结算工作提供了先进的服务平台,公司对鞍钢集团公司内或公司下属各单位的资金收付以及对鞍钢集团公司外部单位的款项收付,均可通过鞍钢财务公司结算系统进行网上业务操作,提高了公司的工作效率。
2. 为公司节省资金结算费用
公司与鞍钢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之间、公司内部各下属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均在鞍钢财务公司结算系统上方便实现,不需要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划转,同时与商业银行相比鞍钢财务公司免收结算费用,并且快捷、安全,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财务费用,并有利于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管理。
3. 公司的结算资金按协定存款方式确定利率
用于结算的资金存款利率以协定存款方式进行,利率水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协定存款年利率1.15%执行(随国家政策变化调整),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活期存款年利率0.35%(随国家政策变化调整),也高于规定的活期存款年利率浮动上限。同时,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的存款是为了日常结算的用途,每日存款余额是变动的。因此,该部分资金存款无法用于定期存款,更不能用于其它理财产品。鞍钢财务公司为此项结算资金存款按协定存款的利率支付利息,有利于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4. 为公司提供贷款和委托贷款服务
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的贷款均为信用贷款,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原则,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由于鞍钢财务公司比商业银行更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在同等贷款条件下,办理贷款能更加快捷方便。
5. 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
公司目前持有鞍钢财务公司20%股份。与公司在其它商业银行存贷款相比,在鞍钢财务公司存贷款能够使公司获得额外的投资收益。
通过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使公司获得了良好的服务和资金保障。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积极影响。同时,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约定了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可开展的业务范围、定价原则和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了公司利益,可有效防范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公司董事会认为《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项下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且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其中的条款是按正常商业条款或不逊于与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款订立,因此是公平合理的;《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项下约定的2019、2020、2021年度各项交易金额上限和定价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认为公司没有理由不进行此项日常关联交易。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包含本次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但不包含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免于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511.27亿元。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独立董事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1)为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2)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3)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4)协议就有关交易于2019、2020、2021 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6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2月18日14:00时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2018年1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15:00至2018年12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6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营业时间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股东,以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香港联合交易所营业时间结束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H 股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但需要授权人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1)及本人身份证。
8、会议召开地点:鞍钢东山宾馆会议室(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 108 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将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议案一、批准《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的议案》。
议案二、批准《公司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的议案》。
议案三、批准《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的议案》。
会议将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议案四、批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五、批准《关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 2018年10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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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事项
1、 登记方式:法人股股东需持公司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公众股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委托出席者需要持授权委托书,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2、 登记地点: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3、登记时间:2018年11月27日-28日(9:00-12:00,13:00-16:00)
4、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5、联系电话:(0412)-8417273
联系传真:(0412)-6727772
联系地址: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邮编:114021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内容见附件2。
六、备查文件
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 出席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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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签名或法人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 委托书有效期: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898”,投票简称为“鞍钢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 。 具 体 的 身 份 认 证 流 程 可 登 录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