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0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18-095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8年10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本次交易项下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部分资金拟以公司自有资金投入,根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调整本次交易项下配套融资方案,即本次配套融资的资金总额由不超过107,500万元调减为不超过97,780万元。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具体用途调整如下:

  ■

  除上述事项调整外,本次交易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项下配套募集资金规模调减事项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项下配套募集资金规模调减事项属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授权范围,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鉴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等事宜,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新编制了《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详情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因本次交易项下配套募集资金规模调减事项,公司与标的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批准重组有关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本次交易专项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交易更新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已于2018年8月25日公告。结合公司2018年半年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更新了《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说明》。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18-097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组方案调整的公告

  ■

  经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易创新”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兆易创新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联意香港,青岛海丝、上海正芯泰、合肥晨流、上海思芯拓、青岛民芯、杭州藤创、北京集成、上海普若芯、赵立新和梁晓斌合计持有的上海思立微100%股权,同时拟采取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4nm工艺嵌入式异构AI推理信号处理器芯片研发项目、30MHz主动式超声波CMEMS工艺及换能传感器研发项目、智能化人机交互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费用。

  公司拟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方案项下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予以调整,并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规定,该等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一、重组方案及相关事项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本次重组的调整方案,上市公司调整了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兆易创新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事项的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8年10月15日,兆易创新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本次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规定,调减配套募集资金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兆易创新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进行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综上,兆易创新本次重组方案的相关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重组调整的主要内容详见《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86            股票简称:兆易创新          编号:2018-098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

  ■

  重大提示: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易创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思立微”)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本次重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就上述规定中的有关要求落实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向联意香港、青岛海丝、上海正芯泰、合肥晨流、上海思芯拓、青岛民芯、杭州藤创、北京集成、上海普若芯、赵立新和梁晓斌发行股份数量为22,588,706股,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将由目前的284,644,488股增加至307,233,194股。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假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2018年完成)主要财务指标,关于测算过程的主要假设说明如下:

  1、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8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假设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宏观经济环境、集成电路芯片行业的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不考虑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数量,假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的数量合计为22,588,706股,未扣除本次重组相关的发行及中介费用的影响;

  5、根据上海思立微2018年盈利状况预测表,2018年预计净利润为6,026.66万元人民币。假设以该预计净利润作为标的公司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指标进行测算;

  6、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上市公司2018年上半年实现未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21,947.16万元,假设上市公司2018年下半年业绩与上半年持平,即2018年全年度上市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43,894.32万元;上述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7、假设公司2018年不存在其他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对股份数有影响的事项;

  8、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9、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影响。

  经测算,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后每股收益指标具体影响如下:

  ■

  注1:2018年5月21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公司以实施2017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9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计算2017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假设2017年初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经完成。

  注2:2017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2017年4月28日为授予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41.7万股。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因激励对象离职或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调整授予数量,实际授予数量为267.97万股,授予价格为45.055元/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计算2017年基本每股收益时未考虑限制性股票因素对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影响。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该因素的影响。

  注3: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74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11.3689万股。该部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8年6月21日上市流通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计算2018年基本每股收益时已考虑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对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影响。

  注4:2018年7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8年7月12日为授予日。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股份登记过程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的股票期权合计24.3760万股,因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实际授予对象为189人,首次实际授予数量为93.2150万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计算2018年基本每股收益时未考虑限制性股票因素对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影响。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该因素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上市公司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发行前增长1,004.44万元,上市公司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1.58元/股,较2018年重组完成前的基本每股收益增加0.02元/股,增幅为0.93%,重组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有所上升。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形。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假设条件进行分析,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较不实施重组均有提升。但鉴于上述假设条件依赖于对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及自身经营状况的判断,存在实际实现的盈利水平与假设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的可能性,且本次重组的最终完成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

  兆易创新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上海思立微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首先,兆易创新和上海思立微同为芯片设计公司,在技术研发、产品类型、客户渠道和供应链等多方面都存在协同效应。本次重组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公司在智能人机交互传感器、信号处理和相关算法等方面的研究开发能力,丰富产品结构,有助于公司拓展客户渠道和供应商渠道,使公司在综合实力、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得到有效强化,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其次,作为本次重组双方的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自有货币资金大多已有明确用途,随着上市公司和上海思立微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营运资金需求也将保持同步持续增长。鉴于上市公司的生产运营模式,属于轻资产公司,相对较难通过债务融资的方式支付本次重组的现金对价部分,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必要性。

  最后,本次配套融资为标的公司发展所需,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生产经营规模、资产规模相比较为匹配,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四、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并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

  在前述假设条件下,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若因经营环境等的变化导致上市公司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一)加强收购整合,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现对标的公司企业文化、研发、采购、营销和综合管理业务的全面整合,最大化发挥规模效应。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整合,力争保证对标的资产的控制力又保持标的资产原有的市场竞争活力,将自身管理体系、财务体系、内控体系有效贯彻至标的公司,充分实现本次交易的预期效益。上市公司将帮助标的企业尽快实现与上市公司在企业文化、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融合,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四)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顺序用于规定的用途、配合独立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五)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体现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五、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兆易创新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直接或间接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单独及/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相关制度及规定,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审核委员会在制定及/或修订薪酬制度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本人进一步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朱一明先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在持续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具有合理性,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18-099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易创新”、“上市公司”、“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06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会同各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对《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本次修订、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市场法评估具体情况”和“一、上海思立微100%股权评估的基本情况”中分别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采用市场法评估的适当性及合理性,以及本次交易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合理性。

  2、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市场法评估具体情况”中结合上海思立微报告期净利润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市场法评估中预测上海思立微承诺期首年净利润及业绩承诺合计净利润较报告期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合理性及可实现性。

  3、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及相关盈利承诺”之“(二)相关盈利承诺及业绩补偿”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盈利承诺中相关业务指标最终实现与否的确认方式是否明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并逐项分析业务指标中“新增全球前十的移动终端客户”、“第三方机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等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操作。

  4、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及相关盈利承诺”之“(二)相关盈利承诺及业绩补偿”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盈利承诺业务指标中第3项“完成MEMS超声波传感器工艺和工程样片的研发”的详细情况,以及与“30MHz主动式超声波CMEMS工艺及换能传感器研发项目”的关联性,并进一步披露本次交易中将募投项目实施或其关联技术实施作为本次交易盈利承诺中技术指标进行考虑的合理性。

  5、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及相关盈利承诺”之“(二)相关盈利承诺及业绩补偿”、“第八章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五、本次交易中有关利润承诺补偿安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盈利承诺中设置业务指标,且仅由联意香港承担以及各交易对方业绩补偿总额不超过各自基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获得的交易对价的合理性,以及相关业绩补偿人是否具备充分业绩补偿履行能力,补偿条款设置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6、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支付方式以及募集配套资金安排”之“(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以及“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方案”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补充披露了支付现金对价金额高于报告期末上海思立微净资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7、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一、其他重大事项”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停牌时间点距离前次交易终止时间较近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8、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其他重要事项”之“六、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之“(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其他重要事项”之“十、朱一明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朱一明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情况。

  9、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其他重要事项”之“六、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之“(四)本次交易的具体策划时间,交易停牌时间是否及时”中补充披露了本次重组交易的具体时间表情况,以及本次交易的具体策划时间,交易停牌时间是否及时。

  10、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其他重要事项”之“十一、本次交易审计机构变更的相关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本次重组更换会计师的具体原因。

  11、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其他重要事项”之“十一、本次交易审计机构变更的相关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中兴华会计师独立完成相关审计和尽职调查程序的情况及履行相关程序所用的时间,未使用瑞华所底稿的情形。

  12、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其他重要事项”之“十一、本次交易审计机构变更的相关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中兴华会计师履行审计和尽职调查的具体情形。

  13、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市场法评估具体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两次评估结果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14、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章本次发行股份情况”之“二、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说明”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募投项目经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募投项目投向中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及其他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试制费用、员工费用、可行性研究费用等是否为费用性支出,预备费的具体性质及实质,以及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规定。

  15、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章本次发行股份情况”之“二、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说明”之“(二)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介绍”中结合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主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及异同点,补充披露上述3个募投项目在技术上与标的资产目前现有主业电容触控芯片、指纹识别芯片的关联,以及上述募投项目与上市公司研发项目的关联。

  16、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章本次发行股份情况”之“二、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说明”之“(四)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中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净资产和总资产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披露本次交易3个募投项目规模远超标的资产规模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标的资产运作3个募投项目的运营能力情况。

  17、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章本次发行股份情况”之“二、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说明”之“(四)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中结合上市公司报告期末货币资金及财务性投资余额较高及资产负债率较低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18、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章本次发行股份情况”之“二、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说明”之“(三)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情况”中结合上市公司2017年认购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发行配售股份的实际情况,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上市公司IPO募集资金募投项目的变更情况,以及募投项目的收益情况。

  19、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分别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和“第十三章其他重要事项”之“九、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之“(五)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20、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标的资产情况”之“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一)标的公司概况和历史沿革”中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公司自成立后历次股权转让的时间、股东情况、公司性质、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21、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以及“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的报批事项”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是否需要取得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审批。

  22、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以及“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的报批事项”中补充披露除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外,是否还需取得商务部、相关自贸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如是,补充披露相关程序履行进展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23、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以及“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的报批事项”中补充披露对境外股东现金支付是否涉及外汇、外资管理等审批程序,以及相关程序的履行进展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24、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以及“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的报批事项”中补充披露标的公司股东变更程序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应对措施。

  25、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以及“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的报批事项”中补充披露上述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事项是否为本次交易的前置程序。

  26、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章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九、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相关核查事项”以列表形式穿透披露上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信息。

  27、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章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九、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相关核查事项”补充披露上述穿透披露情况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是否曾发生变动。如发生变动的,补充披露是否构成重大调整。

  28、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章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九、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相关核查事项”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及资管计划约定的存续期限。

  29、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章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九、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相关核查事项”中补充披露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合伙企业,其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

  30、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章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九、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相关核查事项”中补充披露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涉及的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以及无结构化安排情形下的相关承诺。

  31、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标的资产情况”之“二、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十)标的资产人员稳定性情况”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32、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标的资产情况”之“二、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十)标的资产人员稳定性情况”补充披露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及加入标的公司的时间。

  33、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标的资产情况”之“二、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十)标的资产人员稳定性情况”补充披露对于核心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团队,合同是否设置了能够保障其稳定性的条款,相关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限、竞业禁止、违约追偿等。

  34、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标的资产情况”之“二、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十)标的资产人员稳定性情况”补充披露其他防范核心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团队外流风险的具体措施。

  35、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财务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之“(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分析”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在业务、资产、人员、资金、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的管控措施;

  36、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中结合朱一明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补充披露总经理辞职对本次重组的影响,及对上述整合及标的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37、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二、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之“(三)上市以后的历次股本变化情况”补充披露上述股份回购当前进展、是否履行股东大会程序、回购具体安排及预计完成时间。

  38、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二、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之“(三)上市以后的历次股本变化情况”补充披露股份回购的合规性及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影响。

  39、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标的资产情况”之“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七)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增资、股权转让及资产评估或估值情况”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上海思立微估值较前次银信评估出具估值报告的估值有较大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估值增长率远高于上海思立微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合理性;银信对上海思立微的估值是否合理,前次股份支付费用确认是否存在低估的情况;以及银信评估对上海思立微股权价值评估中收益法预测的简要情况,并针对2017年及2018年1-3月上海思立微实际实现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自由现金流量等与收益法评估主要参数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补充披露上海思立微2017年及2018年1-3月主要盈利指标实现情况是否较前次银信评估预测有较大增长。

  40、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市场法评估具体情况”之“(五)本次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合理性”中结合前次银信评估针对上海思立微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实际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采用市场法评估作为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41、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章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概况”之“(一)联意(香港)有限公司”中补充披露思立微开曼、格科微开曼的设立、历史沿革、股东及其股权情况,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的自然人。

  42、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章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概况”之“(一)联意(香港)有限公司”中补充披露“第二次股权转让中为解决标的资产上层股东格科微开曼现金退出以及格科微开曼部分股东拟股权下翻”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并于联意香港的历史沿革披露中进行穿透披露。

  43、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标的资产情况”之“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七)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增资、股权转让及资产评估或估值情况”中补充披露第二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受让方青岛海丝等股东是否为原间接持有标的资产的股东,并进一步补充披露上海思立微在停牌期间进行该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

  44、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释义”中补充披露报告书所涉及的全部公司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如有)、简称等。

  45、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2017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2018年1-3月营业收入出现回落的合理性。

  46、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业务转型的具体情况,指纹芯片业务规模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47、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补充披露了2017年欧菲科技及其下属企业营业收入金额及占比出现大幅增长的合理性,上海思立微对欧菲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存在较为重大的依赖。

  48、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补充披露了主要经销客户的简要背景情况。

  49、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标的公司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之“(一)行业整体发展情况、(七)行业主要企业及竞争格局及(八)标的公司核心竞争力及行业地位”中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的主要技术能力优势和行业地位,主要产品在市场上具备竞争力的情况。

  50、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标的资产情况”之“二、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五)主要业务的经营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并进一步分析上海思立微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稳定。

  51、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交易标的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分析”之“(一)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报告期末存货金额远高于在手订单金额的合理性,大量备货符合行业惯例。

  52、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交易标的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分析”之“(一)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报告期各期均计提大额存货跌价损失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末存货不存在重大滞销风险,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53、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交易标的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分析”之“(一)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补充披露了报告期末上海思立微存货中存在因为手机更新换代、客户需求变动等因素存在无法销售的情况。

  54、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晶圆代工和封装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存在较大变化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55、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之“(三)营业毛利及毛利率分析”补充披露了2017年上海思立微电容触控芯片、指纹识别芯片毛利率均出现明显下降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56、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期间费用率2017年出现较大下降,2018年1-3月再次上升的合理性。

  57、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2017年销售费用中专业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出现大幅上升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指纹识别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58、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之“(七)净利润与净利率分析”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2016年、2018年1-3月净利润为亏损的合理性,上海思立微持续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59、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交易标的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分析”之“(一)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2016年、2018年1-3月应收欧菲科技及其下属企业账款金额高于当年/期对欧菲科技及其下属企业营业收入的合理性。

  60、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交易标的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分析”之“(一)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2017年对欧菲科技及其下属企业营业收入规模大幅增长,应收账款增长幅度低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的合理性。

  61、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交易标的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分析”之“(一)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应收账款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

  62、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标的公司现金流量分析”之“(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各期上海思立微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变化情况的匹配性分析。

  63、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标的公司现金流量分析”之“(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各期上海思立微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的变化金额、期间费用等科目的匹配性分析,并进一步分析了2017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43,526.48万元远高于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金额的合理性。

  64、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标的公司现金流量分析”之“(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各期上海思立微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净利润的差异分析。

  65、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标的公司现金流量分析”之“(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未来生产经营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量的可行性。

  66、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交易标的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分析”之“(一)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补充披露了报告期末上海思立微购买理财产品的简要情况及合理性。

  67、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财务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之“(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补充披露了备考报表编制过程中对上海思立微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确认了上海思立微净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68、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财务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之“(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确认大额商誉的合理性,已充分辨认了相应的可辨认无形资产。

  69、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章风险因素”之“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八)商誉减值风险”中进行了风险提示。

  70、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市场法评估具体情况”之“(四)市场法评估过程”之“1、可比交易案例的选取”中补充披露了市场法评估选取4项可比案例是否具备可比性,下游终端应用领域的差异是否会影响本次评估结果的可比性与公允性,并进一步分析、披露采用市场法评估及选取上述案例的适当性。

  71、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市场法评估具体情况”之“(四)市场法评估过程”之“3、被评估企业与可比交易案例的对比分析”中补充披露了上海思立微净资产收益率19.24%的计算过程。

  72、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市场法评估具体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中财务指标选取的合理性及财务指标打分的公允性。

  73、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市场法评估具体情况”中补充披露了:1)本次市场法评估选取指标是否适用于上海思立微及杰发科技等全部4家公司,是否为上海思立微及杰发科技等4家公司的关键指标。2)上海思立微在供应商稳定性及主要供应商行业知名度上远高于锐能微和亚光电子的合理性,给供应商知名度打分的标准和依据。3)在不同行业的最终客户中针对主要终端客户行业知名度进行公允打分的过程。4)在不同应用、终端行业针对知识产权数量及发明专利数量占比的可比性,以及对上海思立微和杰发科技等4家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和核心技术人员研发实力进行准确打分的情况。5)本次交易中业务指标选取的合理性及业务指标打分的公允性。

  74、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市场法评估具体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市场法评估其他因素修正指标选取的具体依据、评分方法及系数选取和评分的公允性。

  75、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市场法评估具体情况”之“(四)市场法评估过程”之“4、价值比率的计算”中补充披露了评估上海思立微市盈率为29.10均高于杰发科技等4家可比公司的合理性及公允性;

  76、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市场法评估具体情况”之“(四)市场法评估过程”之“6、评估结论计算”中补充披露了承诺期首年预测净利润为6,026.66万元的具体预测依据及可实现性。

  77、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章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十、交易对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中补充披露合肥晨流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进展。

  78、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标的资产情况”之“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三)标的公司股权及其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中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两处物业租赁期限届满后研发和办公场所的安排。

  79、根据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了重组报告书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易创新”)于2018年7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06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延期回复的申请》,申请自回复期届满之日起延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报送反馈意见书面回复材料。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关于申请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对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一次反馈意见答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