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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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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8年10月22日

  公告日期:2018年10月17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上的《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恒生国企

  5、基金代码:159960

  6、基金份额总额:510,573,960.00份(截至:2018年10月15日)

  7、基金份额净值:0.9468元(截至:2018年10月15日)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10,573,960.00份(截至:2018年10月15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10月22日

  11、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1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包括: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280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自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13日止。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8 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13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13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基金发售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510,407,000.00元,认购款产生的利息为166,960.33元;上述净认购资金510,407,000.00元已于2018年9月1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上述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166,960.33元已于2018年9月1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本基金通过网上现金、网下现金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2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510,573,960.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9、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9月21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48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10月2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平安大华恒生中国企业ETF

  5、基金场内简称:恒生国企

  6、基金交易代码:159960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510,573,960.00 份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三)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四)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18年10月22日。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273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86,749.80份。

  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904,003.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0.57%。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07,669,957.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99.43%。

  (二)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3、 总经理:肖宇鹏

  4、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6、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7、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30071788478XL

  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0、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陈特正  0755—22626828

  11、 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股东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60.7%、25%、14.3%。

  1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13、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

  14、 人员情况:截止2018年10月8日,公司共有员工312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99名,占员工总数95.8%。

  15、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8年10月8日,本公司已成立公募产品数量为62只。

  ■

  16、 本基金基金经理:

  施旭先生,哥伦比亚大学金融数学硕士,曾任职于西部证券、Mockingbird Capital Management、EquaMetricsInc、国信证券,于2015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任衍生品投资中心量化研究员,现任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05-19至今)、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2-27至今)、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2-27至今)、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01-25至今)、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05-17至今)、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05-11至今)、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7-11-01至今)、平安大华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2-01至今)、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9-21至今)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38只,QDII基金3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严峰、朱立元

  电话:0755-25946013、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陈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2018年10月15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0.9468元,基金总份额510,573,960.00份,其中场内基金份额510,573,960.00份,场外基金份额0.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2018年10月15日其他资产构成:

  ■

  4、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投资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的说明。

  注: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 截至2018年10月15日,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汇率调整)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参与融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8)、(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本基金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八、争议解决方式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关于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非港股通交易日申购赎回

  安排的公告

  根据《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17年岁末及2018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17年底及2018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为了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持有人利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2018年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下列非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并自下列非港股通交易日结束后的首个开放日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

  注:

  1、 上述中国香港证券市场节假日已剔除和国内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重合的日期。

  2、若上述节假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在境内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次日的(如周一),本基

  金自节假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前一个开放日15:00开始也将暂停接受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

  回等相关业务。

  3、如遇本基金因其他原因暂停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若非港股通交易日安排发生变化或将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需要调整上述安排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为避免因假期原因带来的不便,敬请投资者提前进行相关的业务安排。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7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0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港股通、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申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申购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2)申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申请一定成功。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处理,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日间完成RTGS交收部分,登记机构在T日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日间未完成RTGS交收部分,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申购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如T+1日至T+3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3日交收;如T+1日至T+3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4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4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基金销售机构受理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如T+1日至T+3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3日交收;如T+1日至T+3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4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4日交收。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143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7日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700004)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566号),于2012年8月13日至2012年9月7日进行募集,并于2012年9月11日正式成立。本基金每个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第二个保本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

  鉴于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即将到期,且本基金无法为转入下一保本期确定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本基金将不能满足继续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避险策略基金运作的条件,为此,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更后的‘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的规定,决定将本基金转型为非避险策略的基金,即“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

  本基金转型后,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仍为“700004”;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按照《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前述转型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

  现将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安排及转型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的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安排

  1、到期期间的操作选择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基金转换业务参见《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关于基金转换的相关规定);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项到期选择,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持有转型后的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登记机构将会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全部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转型后的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3)项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到期操作期间的时间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含)起至2018年10月29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到期选择。

  3、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对于不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换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基金转换费用),则根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约定支付赎回费用或转换费用。具体赎回费率如下(其中一年为365天):

  ■

  (2)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3)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的相关业务操作

  (1)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2)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使用“平安大华保本混合”的简称,每个工作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转换转入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5)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6)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二、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是转入转型后的“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3、保本赔付差额的具体赔付方式:

  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转型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安排

  1、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2018年10月30日起“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更名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亦于该日同时生效。

  2、本基金本次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因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的基金份额的,因本次到期操作而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初认购/申购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日起连续计算。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续又将其所持有的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关转换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3、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的投资转型期

  自2018年10月30日(含)起6个月内的时间区间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本公司在该期限内,将根据《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投资转型期结束,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投资转型期内,使用“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的简称,并根据《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的申购、赎回业务自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本公司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提交的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相关交易申请,遵循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的费率体系。

  5、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收益分配、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2018年10月17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的《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和到期后转型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详情,请登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阅读相关公告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型安排做适当调整。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转型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而言,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转型后的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再属于避险策略基金或保本基金,与转型前的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其预期风险高于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7日

  附件: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如下述销售机构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具体销售业务的情况,请联系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1、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转换业务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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