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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第1项专利系发行人与深圳市天坤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坤元”)共同研发取得,为发行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应用的非主要技术。根据天坤元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的《深圳市天坤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共有专利权事项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在该专利技术的研发中占主导地位,若在未来期间该专利技术为发行人带来任何收益,天坤元承诺该部分收益全权归发行人所有,天坤元放弃对该收益的追索权。
上表第19-22项专利系交建市政与重庆科技学院共同研发取得,为发行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应用的非主要技术。根据重庆科技学院于2017年6月7日出具的《重庆科技学院与新疆交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共有专利权事项的声明与承诺》,交建市政在上述专利技术的研发中占主导地位,若在未来期间该专利技术为交建市政带来任何收益,本院承诺该部分收益全权归交建市政所有,本院放弃对该收益的追索权。
上表第31项专利系新疆交建与交建科技院共同研发取得,为发行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应用的非主要技术。交建科技院系新疆交建控股子公司,未来双方就该专利实施所产生的收益均归入新疆交建合并报表范围,双方对此专利不存在纠纷。
上表第36项专利系新疆交建与新疆中合大正商贸有限公司共同研发取得,为发行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应用的非主要技术。根据新疆中合大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出具的《新疆中合大正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共有专利权事项的声明与承诺》,新疆交建在上述专利技术的研发中占主导地位,若在未来期间该专利技术为新疆交建带来任何收益,本院承诺该部分收益全权归新疆交建所有,本公司放弃对该收益的追索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拥有与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专利共有6项,分别为第7、10、11、14、16、17项,该等专利主要应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中,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重要影响,其他37项专利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影响一般。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0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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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权均系发行人及子公司自主申请取得,或与相关合作方共同申请取得,发行人及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专利权,上述商标权、专利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目前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新疆国资委。新疆国资委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行政机构,主要职责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其本身并无任何生产经营行为,也不干涉所监管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决策,同受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无法因此而形成利益冲突和利益倾斜。
具体情况如下:
(1)新疆国资委下属企业之间未因同受其控股形成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4条“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 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等规定,发行人与新疆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2)新疆国资委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新疆国资委控制的的除发行人以外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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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除交投控股外,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盈利组织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亦不存在上下游业务。
(3)交投控股的基本情况
新疆交通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控股”)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出资成立的一家从事股权投资与管理、项目投资与融资等资本经营为主的国有独资企业。其成立于2014年1月26日,目前注册资本为40.20亿元,新疆国资委持有其100%股权,发展目标为成为自治区级产融结合的专业投融资平台、资产管理平台和资产运营的平台。交投控股目前控股10家企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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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投控股与发行人的关系
1)国资委所持发行人股权2014年4月-12月由交投控股短暂持有
2014年1月新疆国资委出资成立交投控股,作为新疆国资委旗下的投资控股平台。交投控股与发行人同属新疆国资委直接监管和控股。
2014年4月-2014年12月发行人股权曾由交投控股短暂持有,上述股权划转行为系新疆国资委根据对交投控股作为国资委旗下的专业投资控股平台的定位,而对其下属企业持股架构调整所致。随着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快速增长和资产规模的逐步扩大,为提高新疆交建决策审批效率,支持新疆交建的发展壮大,2014年12月,新疆国资委再次将发行人股权由交投控股划转至新疆国资委名下,由新疆国资委直接持有。
2)发行人股权由交投控股持股期间,发行人部分董监高曾在交投控股兼职
经核查,在公司股份由交投控股短暂持有期间,公司存在部分董事、高管被新疆国资委任命为交投控股的董事、高管,在公司股权自交投控股转回至新疆国资委后,除部分高管被新疆国资委调离新疆交建而全职于交投控股任职外,有关董事、高管在交投控股的兼职亦同时被新疆国资委免职。此外,由于发行人与交投控股均为新疆国资委控股的企业,其监事均由新疆国资委委派,因此,存在部分监事在两家均任职的情形,但上述监事主要为新疆国资委的专职监事,因此,公司与交投控股目前不因上述兼职行为构成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交投控股兼职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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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交投控股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管于交投控股兼任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董事的情形,2015年3月后发行人与交投控股不存在董事、高管相互兼职的情形。
(5)交投控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报告期内交投控股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及PPP项目中的社会投资方,其自身未实际开展其他业务。除交投控股作为社会资本方投资的PPP项目公司外,交投控股控制的有实际业务并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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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路桥”)虽然与发行人存在相似业务,且同受新疆国资委最终控制,但新疆国资委仅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其本身并无任何生产经营行为,也不干涉所监管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决策,同受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无法因此而形成利益冲突和利益倾斜。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4条“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等规定,发行人与新疆国资委控制的交投控股及其下属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已书面承诺不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今后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自治区国资委已签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新疆国资委承诺,其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行政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本身并无任何生产经营行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为保证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控股权期间,将不采取任何行为或措施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实际控制人并保证遵循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保证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及业务、财务、机构独立,确保发行人按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
2017年10月20日,新疆国资委出具《关于交投控股与新疆交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新疆交通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控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本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交投控股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矿业投资;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养老产业、互联网产业及农、林、牧、渔产业的投资与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养护及运营管理;矿产勘查、开采、加工、销售及矿山工程施工;土地整理及开发、园区开发与建设、房地产开发与建设;酒店开发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与销售;建筑施工材料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与管理;项目管理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安全评价与环境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4条“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等规定,交投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虽与发行人同受本单位控制,但不存在交投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即《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本委仅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不参与交投控股的日常经营,因此发行人与交投控股不构成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2)主要股东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变电工集团、通海投资已经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下属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存在未予披露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从事该等业务的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
(2)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承诺人将不采取任何行为或措施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承诺人及其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承诺人及其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发行人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承诺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4)对于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承诺人及其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承诺人及其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发行人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5)若承诺人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承诺人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赔偿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承诺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发行人所有,直至承诺人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完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失。”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从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和向关联方出售商品等。具体情况如下:
(1)从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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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适用”表示该公司与发行人不再具有关联关系。
1)向兴亚工程采购劳务
(交易的原因、必要性
发行人在路桥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向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采购劳务,通过劳务分包方式能有效补充本公司的施工能力,并提升合同的履行效率。
由于公司地处新疆,大部分的项目处在地广人稀、劳务分包市场总体发展较慢的地域,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较少,而随着近年来国家重点加强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地区劳务用工需求快速增长,兴亚工程主营业务为路桥工程施工,其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因此,发行人向其采购劳务以补充本公司的施工能力。
(定价合理性及公允性分析
根据新疆交建现行的招投标相关管理制度,公司项目实施中的劳务采购均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劳务供应商首先需要向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合同经营部提交其具备的相应资质、证书等资料,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其录入劳务供应商信息库内。公司项目需要采购劳务时,公司项目管理中心根据项目情况,从劳务供应商信息库内选择一定数量的劳务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在劳务采购评标过程中,公司充分考虑投标单位资质、业绩、设备、人员和价格等因素,最终确定劳务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向兴亚工程采购的劳务主要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
由于新疆地区幅员辽阔,而劳务采购单价受地理位置、施工地质条件、道路施工难度等多种因素影响,为保证可比性,此处选取与兴亚工程参与同一项目的其他非关联劳务供应商相同工程细目的结算单价,与公司向兴亚工程的劳务采购单价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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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发行人向兴亚工程采购劳务的价格与其他非关联方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向兴亚工程采购的劳务定价公允。
2)向交建宏升采购劳务
(交易的原因、必要性
发行人在路桥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时通过劳务分包方式能有效补充本公司的施工能力,并提升合同的履行效率。由于公司地处新疆,大部分的项目处在地广人稀、劳务分包市场总体发展较慢的地域,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较少,而随着近年来国家重点加强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地区劳务用工需求快速增长。
交建宏升主营业务为各级公路的路面铣刨、路面养护和修复工程的施工,交建宏升地处乌鲁木齐,主要承接当地大型路桥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业务,发行人遂向其采购劳务以补充本公司的施工能力。
(定价合理性及公允性分析
根据新疆交建现行的招投标相关管理制度,公司项目实施中的劳务采购均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劳务供应商首先需要向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合同经营部提交其具备的相应资质、证书等资料,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其录入劳务供应商信息库内。公司项目需要采购劳务时,公司项目管理中心根据项目情况,从劳务供应商信息库内选择一定数量的劳务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在劳务采购评标过程中,公司充分考虑投标单位资质、业绩、设备、人员和价格等因素,最终确定劳务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向交建宏升采购的劳务主要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
由于新疆地区幅员辽阔,而劳务采购单价受地理位置、施工地质条件、道路施工难度等多种因素影响。交建宏升参与发行人项目少、金额小,其参与的项目中无其他从事相同细目工作的劳务供应商,为保证可比性,此处选取同期参与相近项目的非关联劳务供应商相同工程细目的结算单价,与公司向交建宏升采购劳务的单价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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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发行人向交建宏升采购劳务的价格与其他非关联方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向交建宏升采购的劳务定价公允。
3)向川疆劳务采购劳务
(采购劳务的原因、必要性
川疆劳务成立于2003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租赁,办公用品及设备销售及租赁,建筑安全用品、服装、设备销售与租赁;建筑标志牌制作、安装、销售及租赁,混凝土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贰级,钢筋作业分包贰级;销售:建筑材料,农畜产品,机械设备,机电产品,通讯器材(二手手机除外);国内劳务派遣”。
由于发行人地处新疆,大部分的项目处在地广人稀、劳务分包市场总体发展较慢的地域,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较少,而随着近年来国家重点加强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地区劳务用工需求快速增长,川疆劳务主营业务为路桥工程劳务分包业务,其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因此,发行人向其采购劳务以补充本公司的施工能力。
(定价合理性及公允性分析
根据新疆交建现行的招投标相关管理制度,公司项目实施中的劳务采购均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劳务供应商首先需要向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合同经营部提交其具备的相应资质、证书等资料,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其录入劳务供应商信息库内。公司项目需要采购劳务时,公司项目管理中心根据项目情况,从劳务供应商信息库内选择一定数量的劳务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在劳务采购评标过程中,公司充分考虑投标单位资质、业绩、设备、人员和价格等因素,最终确定劳务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向川疆劳务采购的劳务主要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
由于新疆地区幅员辽阔,而劳务采购单价受地理位置、施工地质条件、道路施工难度等多种因素影响,为保证可比性,此处首先选取与川疆劳务同期参与同一项目,且从事相同细目的劳务供应商单价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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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015年与川疆劳务参与同一项目且从事同一工程细目的非关联劳务供应商较少,此处另选取发行人2015年采购川疆劳务100万以上的项目,与发行人同期向相近项目采购金额100万以上无关联第三方的从事相同细目采购单价与川疆劳务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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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发行人向川疆劳务采购劳务的价格与其他非关联方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向川疆劳务采购的劳务定价公允。
4)向大地租赁租赁设备
(租赁设备的原因、必要性
大地租赁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本243.5万元,经营范围为“机械、车辆、房屋的租赁服务;公路施工辅助工程;销售:仓储销售、施工用料、沥青、矿粉、水泥、钢材、土木材料、五金材料、交电、化工(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的生产及销售。道路拌合料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大地租赁系以提供机械、车辆、房屋的租赁服务,从事公路施工辅助工程,销售各种销售施工材料为主营的公司。
发行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工程机械,公司往往就近租用相关设备,大地租赁多年来一直向发行人提供机械的租赁服务,系发行人长期合作的机械租赁服务供货商之一。
(定价合理性及公允性分析
由于远距离设备运输成本较高,因此在公路施工项目中一般在项目当地租赁相关设备,而由于各地区可提供设备多少的不同、市场的紧俏程度、以及地区的差异,各地之间以及同一地区不同时间的设备租赁价格均存在差异。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在租赁机械设备时,经过市场询价、比选后确定设备租赁商。由于公司施工地点海拔、气候、现场状况各不相同,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机械租赁市场紧俏程度也不同,因此不同项目租赁同一种设备的租赁单价也会有所差异。
为保证可比性,如同一项目上存在提供同一型号机械设备租赁的供应商,则优先选取该机械设备的租赁价格进行比较;如果同一项目不存在其他提供同一型号机械设备的供应商,则选取同一时期发行人在同一区域或相近区域其他项目向无关联第三方租赁同一型号机械设备的价格进行对比,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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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与公司从其他设备租赁供应商租赁设备的价格相比,公司从大地租赁租赁机械设备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5)关联交易的履行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对公司前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及确认;全体独立董事亦于同日就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及确认。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均认为,公司前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等情形。
6)关联交易的金额、占营业成本和同类交易的比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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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71%、0.58%、0.002%和0.00%,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金额较小,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较低,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影响很小。
(2)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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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适用”表示该公司与发行人不再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下属子公司交建物流从事路桥工程施工主材料(钢材、水泥、沥青等)的贸易,子公司交建路友从事改性沥青产品销售业务,子公司天山路桥提供路桥工程施工等服务,子公司交建设计、交建科学院和创思特等提供工程设计、安全评价咨询等服务。公司报告期发生的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出售商品
①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方式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材料销售协议主要为框架式协议,供货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供货数量以实际执行为准。单价包括出厂价、装车费、各种税费等费用,价格因生产厂家销售政策变化或出厂挂牌价变化等原因,合同单价需作相应调整时,双方及时另行签订调价补充协议或以供需双方确认的调价函作为结算依据。
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A.向关联方销售沥青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新疆地区主要的沥青生产厂商为中石油克拉玛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炼油厂(以下简称“克拉玛依炼油厂”)、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天山环保库车石化有限公司,其中主要生产厂商为克拉玛依炼油厂,因此其挂牌价格较为准确、权威。公司向关联方销售沥青的价格主要以克拉玛依炼油厂沥青挂牌价作为定价基础。因此在克拉玛依炼油厂沥青挂牌价发生变化时,公司向关联方销售沥青的价格一般都要作相应调整,最终以双方另行签订调价补充协议或以供需双方确认的调价函作为结算依据。
发行人子公司交建路友向关联方生产和销售的改性沥青价格组成主要为产品生产、加工、装车、税金及沥青原料成本等费用,合同单价在合同期内随市场价格波动,双方共同确认后适当调整。
公司向兴亚工程和同期向其他企业销售同型号沥青的价格比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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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的比较可以看出,公司在相近时间向兴亚工程和其他企业销售相同型号产品的价格比较接近,其价格差异主要是由采购数量和采购时间的差异造成,上述数据表明公司均按照市场价格兴亚工程销售沥青,销售价格公允。
公司向新疆交建宏升和同期向其他企业销售同型号沥青的价格比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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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合同约定本合同单价在合同期内随市场价格波动,由于交建路友与交建宏升的交易实际发生在2015年5月至9月间,此处单价列示为实际销售单价,并选取与实际销售期间相近的销售合同进行比对。
从上表的比较可以看出,公司在相近时间向交建宏升和其他企业销售同型号产品的价格比较接近,其价格差异主要是由采购数量和采购时间的差异造成,不存在显著差异,价格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