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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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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变更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109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变更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上市公司”或“康达新材”)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企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洪珊先生、储文斌先生(以上统称“甲方”或“转让方”)的书面函告,为响应国家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正在筹划协议转让公司股权事项。上述人员于2018年10月14日与唐山金控产业孵化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唐山金控孵化”或“受让方”)签署了《关于协议转让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 “协议”或“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就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细节进行进一步磋商,合作细节以最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等正式法律文件为准。如合作成功,该事项将涉及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鉴于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为了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康达新材,证券代码:002669)于2018年10月15日(周一)开市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现将该事项的相关合作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陆企亭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37,518,01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6%;徐洪珊先生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26,991,4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19%;储文斌先生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2,591,4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2%。

  唐山金控孵化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公司总股本26%的股份,如若本次股份转让能够顺利实施,则陆企亭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唐山金控孵化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框架性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1、甲方(转让方)

  (1)陆企亭(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4003******)

  (2)徐洪珊(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5310******)

  (3)储文斌(公民身份号码:310222196911******)

  2、乙方(受让方):唐山金控产业孵化器集团有限公司

  ■

  (二)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甲方将持有的康达新材62,7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6%),转让给乙方。

  (三)标的股份的转让定价原则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取本协议签订日前1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区间交易金额/区间交易量,后同)与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前9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中间值,即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本协议签订日前1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前9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

  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须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四)组织架构及人员调整

  标的股份过户后,交易双方同意维持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席位,并依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三、本次交易是否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

  唐山金控孵化就本次控制权收购尚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主管机关的批准。

  本次交易康达新材尚需提交国防科工局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军工事项审查程序、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等审批程序。

  四、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风险提示

  1、该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交易方案仅为交易各方达成的初步意向,双方就本次交易事项尚需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鉴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预计将在5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后复牌。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2、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双方签订的《关于协议转让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框架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编号:2018-110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0日以邮件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6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蒋华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五)〉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10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2)。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2018年10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故本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111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0日以邮件及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1名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邬铭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五)〉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10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112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与

  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交易标的资产交付与过户、新增股份登记与上市等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17日、2018年7月18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分别向刘志远、曾文钦、盛建强、张文琴、范凯、韩炳刚、姜华、朱丽双、刘强、荣晨羽、施常富、刘国洪、陈霞、刘东、徐兵、刘家沛、韩宏川、侯彦伶、袁永川、刘道德、赵健恺、杨润、雷雨等23名交易对方支付了全部现金对价。

  3、为了交易购买资产协议整套文件的一致性,本次补充协议标题的主要内容未作变动。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五)〉的议案》。

  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故本次相关事项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协议双方介绍:

  甲方: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盛杰、李成惠、龙成国、李东、曾健、佟子枫、任红军、徐珮璟、曹洋等共计9人。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订的背景:

  (1)甲方与乙方等32名交易对方于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1月16日、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19日、2018年7月15日分别签署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以下合称“《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甲方已向乙方等32名交易对方支付完毕本次交易的股份对价,甲方新增股份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甲方已于2018年7月17日、2018年7月18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分别向刘志远、曾文钦、盛建强、张文琴、范凯、韩炳刚、姜华、朱丽双、刘强、荣晨羽、施常富、刘国洪、陈霞、刘东、徐兵、刘家沛、韩宏川、侯彦伶、袁永川、刘道德、赵健恺、杨润、雷雨等23名交易对方支付了全部现金对价(其中,刘强的现金对价为0元)。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甲方尚需向乙方各方支付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现金对价。

  (3)根据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实施的实际进展情况并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双方拟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现金对价支付安排作出相应调整。

  为此,协议双方在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商业原则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及《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签署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2、对价支付安排之现金支付

  甲方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现金对价按如下方式支付:

  乙方各方依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应取得的现金对价,由甲方在2018年12月20日前向乙方各方一次性支付。如截至2018年12月20日,甲方仍未支付完毕乙方各方应取得的现金对价,则甲方应于5日内向乙方各方支付完毕乙方各方应取得的现金对价。乙方各方应取得的对价明细如下:

  ■

  甲乙双方确认,因本次交易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现金对价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乙方各方支付。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余税费由乙方自行依法缴纳。

  三、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补充协议于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于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补充协议可提前解除或终止。

  四、违约责任

  1、本补充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补充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各方支付完毕相应现金对价的,甲方应当自2018年10月15日起算直至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各方相应现金对价之日,以应付乙方各方的未付现金对价金额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三/日计算违约金相应支付给未支付完毕现金对价的乙方,但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现金对价逾期支付的除外。

  五、 其他事项

  双方确认,本补充协议系对《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补充与修改,与《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适用《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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