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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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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18-034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5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14日—2018年10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4日下午3:00至2018年10月1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238号公司本部六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春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288,201,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18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8,703,2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37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59,498,3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0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60,257,8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5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59,4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59,498,3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05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转让南京华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新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数合计为227,943,839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39,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6929%;反对7,953,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990%;弃权65,1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39,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6929%;反对7,953,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990%;弃权65,1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转让南京金陵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新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数合计为227,943,839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04,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8010%;反对7,953,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04,3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8010%;反对7,953,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增补叶位杰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11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937%;反对7,952,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594%;弃权135,1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70,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781%;反对7,952,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977%;弃权135,1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焦翊、李永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8年10月1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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