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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0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行政楼十楼会议室(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416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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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叶利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吴秋婷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以现金方式购买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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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裘坚樑、长兴晟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飞琴等23名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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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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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现金收购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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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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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审议议案属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赫、陈昊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