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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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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96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4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现场会议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8年10月10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朱星河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已回购的3,144,800股由原计划用于股份奖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等,变更为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变更后,公司总股本由308,006,909股变更为304,862,109股。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以上注销的相关手续。除此以外,原回购方案中其他要求均不作变更。

  经表决,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于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12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13,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27,000股,回购价格为6.129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86,000股,回购价格为3.57元/股;公司1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2017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4,000股由公司做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6.1297元/股。

  经表决,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于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于第一个限售期满后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0,5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8%。

  回避表决:董事周小根先生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经表决,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于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定于2018年11月1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97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4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现场会议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8年10月10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建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本次变更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份用途,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考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将公司已回购的3,144,800股由原计划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等,变更为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变更后,公司总股本由308,006,909股变更为304,862,109股。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42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要求,同意公司于第一个限售期满后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9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回购完成的3,144,800股由原计划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等,变更为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此以外,回购方案中其他要求均不作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前期回购方案简介

  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0日及2017年12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等议案,并分别于2017年12月11日及2018年1月2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及《回购报告书》,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回购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6元/股,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312.5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起不超过6个月(即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前期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

  2018年5月2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完成的公告》,截止到2018年5月24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3,14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3%;支付的资金总额为30,024,361.60元(含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占本次拟回购金额50,000,000.00元的60.05%。公司本次回购过程中最高成交价格为9.95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8.88元/股。至此,根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三、本次变更内容

  2018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回购完成的3,144,800股由原计划用于股份奖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等,变更为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此以外,回购方案中其他要求均不作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将已回购的3,144,800股由原计划用于股份奖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等,变更为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变更后,公司总股本由308,006,909股变更为304,862,109股。本次变更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份用途,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考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上市公司影响

  本次变更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份用途,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考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99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12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13,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27,000股,回购价格为6.129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86,000股,回购价格为3.57元/股;公司1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2017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4,000股由公司做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6.1297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均出具了相关意见。

  2、2017年11月2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

  3、2017 年 11月 7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4、2017年11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4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554.20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6.43元,授予日为2017年11月7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

  6、2018年7月11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18年7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139.00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3.57元,授予日为2018年7月11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

  8、2018年10月1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18年10月1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1)鉴于12名首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鉴于1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2017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91,00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86,000股,合计1,177,000股。

  (2)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及资金来源授予

  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43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57元/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6.129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依然为3.57元/股。

  本次公司应支付首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款6,074,532.70元、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款664,020.00 元,合计6,738,552.7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08,006,909股变更为306,829,909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经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七、律师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认为:《股权激励计划》系依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制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根据《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程序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101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根据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星期四)下午14点30分,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下午 15:00 至2018年11月1日(星期四)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6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公司股东:截至2018年10月26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2、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提案1、2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18年10月31日9:00—11:30、14:00—16:00。

  2、登记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3)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4)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5)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需在2018年10月31日下午16:00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蔡云

  2、联系电话:0791-88194572

  3、传真:0791-88194572

  4、邮政编码:330096

  5、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七、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参会。

  八、备查文件

  1、《恒大高新: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91”

  2、投票简称:“恒大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致: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股东名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股东持股性质:

  受托人名称或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兹全权委托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权限:代表本单位/本人参加股东大会并对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期限: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如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单位印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重要提示: 1.“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择项下都不打“√”的视为弃权,同时在两个选择项 中打“√”的按废票处理;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10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接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饶威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饶威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所担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饶威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饶威先生辞职之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饶威先生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1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84%,公司将根据规定对该股权激励限售股予以回购注销。

  饶威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饶威先生在任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暂由公司董事长朱星河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长朱星河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91-88194572

  传真:0791-88197020

  电子邮箱:hengda002591@163.com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103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起诉状》、《法院传票》的公告

  ■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6562)号传票及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杨昭平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请求被告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

  3、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2月17日,二被告签订了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被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百分之十五的股权转让给被告杨昭平,杨昭平又将其受让的百分之十五的股权质押给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股权转让协议质押协议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接受股权质押,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股权不稳定,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

  二、《法院传票》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恒大高新于2018年11月5日就案号(2018)京0105民初(86562)号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甲14 号)进行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杨昭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18)京 0107 民初 24869 号),并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18)京0107民初24867号),并于2018年7月16日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7月18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商事传票(2018)京0105民初(86562)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10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于第一个限售期满后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0,5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8%。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均出具了相关意见。

  2、2017年11月2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

  3、2017 年 11月 7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4、2017年11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4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554.20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6.43元,授予日为2017年11月7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

  6、2018年7月11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18年7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139.00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3.57元,授予日为2018年7月11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

  8、2018年10月1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18年10月1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11月30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二)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于第一个限售期满后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0,5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8%。

  具体如下:

  ■

  注:

  (1)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个人考核指标未达标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权益份额未统计在上表内。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进行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的142名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且公司业绩指标已达成,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周小根先生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于第一个限售期满后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42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锁的条件均已满足;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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