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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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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18-056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52),并于2018年10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0月15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4日15:00至2018年10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305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项洪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3,657,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75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3,657,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75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项洪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657,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逐项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657,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邵斌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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