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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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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8-090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投资”)出具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2、 权益变动方式

  2017年9月20日,新力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新力金融股份1,723,4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6%;2017年10月23日,新力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新力金融股份1,852,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8%;该次增持完成后,新力投资持有新力金融股份数量为100,375,966股,占新力金融总股本的20.74%。

  2017年10月26日至27日,新力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新力金融股份4,061,0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4%;2017年11月2日至27日期间,新力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新力金融股份5,051,8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4%;2017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期间,新力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新力金融股份1,57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3%;2018年1月2日至1月3日期间,新力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新力金融股份1,81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8%。该次增持完成后,新力投资持有新力金融股份数量为112,879,607股,占新力金融总股本的23.32%。

  2018年10月9日,新力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上市公司股份4,452,000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2%;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2日,新力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上市公司股份3,668,300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6%。该次增持完成后,新力投资持有新力金融股份数量为120,999,907股,占新力金融总股本的25.00%。

  本次权益变动中,新力投资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24,199,7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0%,增持完成后,新力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120,999,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力金融

  股票代码:6003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辉隆大厦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辉隆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8年10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及《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安徽省供销社(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直接持有新力投资100%的股份,为新力投资的控股股东;安徽省供销社能够对新力投资形成实际控制,为新力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供销社基本情况如下:

  安徽省供销社成立于1952年9月,原名安徽省合作总社,于1954年9月更名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于1983年更名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徽省供销社作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通过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的职责。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力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力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供销社(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控制的上市公司以外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力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供销社的核心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安徽省供销社专注金融类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的运营机构,是以农村金融服务为特色,以互联网金融为核心的综合性金融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力投资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二)最近五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信息义务披露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徐立新、副董事长荣学堂、董事兼副总经理桂晓斌因在新力金融任职期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事项,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1)2017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对徐立新、荣学堂、桂晓斌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2)2018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下达《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23号],对徐立新、荣学堂、桂晓斌等予以公开谴责。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受到上述行政处罚以外,信息义务披露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供销社(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通过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辉隆股份,证券代码:002556.SZ)40.56%的股权。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简要情况如下:

  ■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力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新力投资计划于2018年10月9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力投资已累计增持金额约人民币6,090万元,超过增持股份计划承诺金额下限。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新力投资在该次增持计划期限内将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新力投资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18 年10月8日,新力投资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增持计划。

  除上述已履行的程序外,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力投资持有新力金融股份数量为96,800,170股,占新力金融总股本的20.00%;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力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120,999,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7年9月20日,新力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新力金融股份1,723,4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6%;2017年10月23日,新力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新力金融股份1,852,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8%;该次增持完成后,新力投资持有新力金融股份数量为100,375,966股,占新力金融总股本的20.74%。

  2017年10月26日至27日,新力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新力金融股份4,061,0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4%;2017年11月2日至27日期间,新力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新力金融股份5,051,8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4%;2017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期间,新力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新力金融股份1,57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3%;2018年1月2日至1月3日期间,新力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新力金融股份1,81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8%。该次增持完成后,新力投资持有新力金融股份数量为112,879,607股,占新力金融总股本的23.32%。

  2018年10月9日,新力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上市公司股份4,452,000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2%;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2日,新力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上市公司股份3,668,300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6%。该次增持完成后,新力投资持有新力金融股份数量为120,999,907股,占新力金融总股本的25.00%。

  本次权益变动中,新力投资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24,199,7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0%,增持完成后,新力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120,999,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力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0,999,907股,累计质押股份101,252,000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83.68%,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92%。

  除上述股份质押外,新力投资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增持股份的资金全部来自于新力投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上述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2018 年 9 月 11 日,新力金融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手付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85%股份,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事项正在推进过程中。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等相关计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的计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证券监管法规,依法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经营等方面的独立性。

  二、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已经在历年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披露了相关交易情况,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力金融存在关联交易,主要为资金拆借、关联担保等,具体如下:

  (一)资金拆借

  2018年1-6月:

  1、向新力金融拆出资金

  单位:元

  ■

  说明:资金拆借采用先进先出法。

  2、向新力金融收取资金占用费

  单位:元

  ■

  2017年度:

  1、向新力金融拆出资金

  单位:元

  ■

  ■

  说明:资金拆借采用先进先出法。

  2、向新力金融收取资金占用费

  单位:元

  ■

  2016年度:

  1、向新力金融及其子公司拆出资金

  单位:元

  ■

  ■

  ■

  说明:资金拆借采用先进先出法。

  2、向新力金融及其子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

  单位:元

  ■

  3、从新力金融及其子公司拆入资金

  单位:元

  ■

  4、向新力金融及其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单位:元

  ■

  (二)关联担保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借款等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2018年1-6月:

  单位:万元

  ■

  2017年度:

  单位:万元

  ■

  2016年度:

  单位:万元

  ■

  (三)其他关联交易

  2016年度,上市公司经与安徽新华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阳光”)双方协商,将相关债权参照评估价值,以170,162,6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华阳光。为支持上市公司及时收回资金,由新力投资向新华阳光提供财务资助。

  2016年度,上市公司发生以下债权转让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受让方将所受让债权转让给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体如下:

  单位:元

  ■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新力金融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1)2017年度,新力投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租赁车辆业务未实现,委托德润租赁将其汇入德润租赁的资金支付给他人,具体受托支付明细如下:

  单位:元

  ■

  (2)2016年度上市公司向新力投资副董事长荣学堂转让车辆,作价14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日常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意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 6 个月内,新力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新力金融8,120,300股,具体情况如下:

  ■

  除前述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新力投资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二)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意见

  合肥德强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力投资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德强审字[2018]第151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新力投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新力投资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徐立新

  2018 年10月15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李   峻   樊俊臣

  法定代表人:蔡 咏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5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董事会决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六)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新力金融股票的自查报告;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新力金融股票的自查报告;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2015-2017年度财务报告及2017年度审计报告;

  (十)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人:刘洋

  电话:0551-63542160

  传真:0551-63542160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徐立新

  2018年10月15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徐立新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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