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8-168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出售的补充提示性公告(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转让方”或“公司”)已就资产出售事项与山东水发众兴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水发”或“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资产出售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交易标的的详细财务指标本公告未做详尽披露,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标的资产存在被质押和对外担保的情况,因此相关标的资产过户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股权交割及价款支付前置条件的达成具有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存在失败风险。
●上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8年度业绩可能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若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对深交所198号关注函中关注的问题,如本公告中存在未尽披露事项,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披露,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9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9月27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重组首批资产处置的议案》。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东水发众兴热电有限公司
2、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30号
3、法定代表人:尚智勇
4、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5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4R7DXX
7、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供热发电、城乡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污泥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有机肥生产、销售;环保工程、环保技术、新能源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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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发为山东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具备良好的资信情况和充分的支付能力。
二、交易背景及预计交易完成时间
为整体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尽快恢复公司的正常业务,公司已就资产出售事项与山东水发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交易双方约定股权变更登记后,最迟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但股权变更登记的实现还需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一致,因此本次交易完成时间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汪清凯迪”)、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河凯迪”)、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甸凯迪”)、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凯迪”)、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嫩江凯迪”)、榆树凯迪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树凯迪”)等六家标的公司100%股权。
(一)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1汪清凯迪于2010年5月6日注册设立,工商基本信息如下:名称: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汪清镇金城街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24550498245B;法定代表人:李满生;注册资本:17,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绿色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生物质能源产品投资和开发(国家政策规定需环保达标的必须经环保达标验收后方可经营),有机农业基地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0年5月6日至2030年5月5日。
1.2凯迪生态承诺和确认,凯迪生态对汪清凯迪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7,000万元已实缴人民币17,000万。该标的企业股东为凯迪生态持股100%;
1.3历史沿革
2010年5月6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5000万元、5000万元设立汪清凯迪,其设立时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
2012年3月21日,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汪清凯迪5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7050万元)转让给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5日,汪清凯迪注册资本增至17000万元,由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2900万元,本次增资完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对应注册资本为17000万元)。
2015年6月8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汪清凯迪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17000万元)转让给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项目概况
2.1汪清凯迪建有2×30MW生物质能发电项目,该项目于2012年立项,1#机组自2014年7月11正式投入运营;2#机组自2015年11月7日并网发电。该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办理相关交接工作。
2.2汪清凯迪持有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于2016年12月13日核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020815-00301);2017年6月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向汪清凯迪核发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22424550498245B001P);2017年12月25日,汪清县水利局向汪清凯迪核发了《取水许可证》(取水(吉汪)字(2013)第0002号)等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资质证书。
2.3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8]第2-00685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汪清凯迪资产总额5.28亿元,负债总额1.17亿元,应收款总额为0,净资产4.11亿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8)第366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汪清凯迪资产总额评估值为4.89亿元,负债总额1.17亿元,应收款总额为0,净资产3.72亿元。
2.4除诉讼、仲裁等纠纷事项外,汪清凯迪股权及资产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律瑕疵或问题如下:
2.4.1凯迪生态持有的汪清凯迪100%股权目前处于股权质押状态,质押权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分行,被担保合同为汪清凯迪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分行签署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130099992013110848、2130099992013110847),借款金额合计为3亿元,借款时间自2013年4月28日实际取得贷款开始,期限为84个月。
2.4.2汪清凯迪仅完成四栋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取得房产证,办公楼、主厂房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尚未办理房产证。
2.4.3汪清凯迪目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以及部分机器设备全部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均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为凯迪生态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130099992013110848、2130099992013110847),上述合同借款自2013年4月28日开始,期限为84个月,借款金额为3亿元。
2.4.4汪清凯迪存在两项大额对外担保情况:(1)债务人平陆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13年4月11日签订“2130099992013110682”号贷款合同,2012年12月14日签订“2130099992012112453”号贷款合同、“1000201000549”号转贷协议、“10002010002551”号转贷协议,贷款金额合计人民币465,930,000元,贷款期限均为120个月。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汪清凯迪与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债务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465,930,000.00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务人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2130004232014110167”号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89,000,000.00元,贷款期限为84个月。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汪清凯迪与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189,000,000.00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4.5汪清凯迪厂区内存在50,9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出让手续的情形,该等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为汪清凯迪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预留地,汪清凯迪使用至今,未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手续。
2.4.6汪清凯迪与其关联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等发生的应收应付及资金往来金额较大。
2.4.7汪清凯迪2×30MW生物质能发电项目锅炉已安装布袋除尘器,同时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在厂区四周围墙安装除尘网。但并未安装脱硫和脱硝装置。
2.4.8截至2018年6月30日,汪清凯迪存在所得税、员工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
(二)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1蛟河凯迪于2010年5月14日注册设立,工商基本信息如下:名称: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新城区管委会红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1555253976E;法定代表人:李满生;注册资本:14,1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绿色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生物质能源产品投资和开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国家政策规定需环保达标的项目必须经环保达标验收后方可生产),有机农业基地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0年5月14日至2030年5月14日。
1.2凯迪生态承诺和确认,凯迪生态对敦化凯迪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4,100万元已实缴人民币14,100万元。该标的企业股东为凯迪生态持股100%;
1.3 历史沿革
2010年5月14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分别出资3000万元、3000万元设立蛟河凯迪,其设立时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
2011年6月10日,蛟河凯迪注册资本增至14100万元,分别由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4050万元、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认购4050万元,本次增资完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50%(对应注册资本为7050万元),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对应注册资本为7050万元)。
2012年3月19日,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蛟河凯迪5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7050万元)转让给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蛟河凯迪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14100万元)转让给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
2.1蛟河凯迪建有2×30MW生物质能源发电项目,该项目于2011年6月开工,于2014年6月投产(1号机组于2014年6月开始试运行,2号机组于2015年10月开始试运行),2014年8月首次结算电费。
2.2蛟河凯迪持有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于2015年7月10日核发许可证编号为1020815-00304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5日向敦化凯迪核发证书编号为91220281555253976E001P的《排污许可证》;蛟河市水利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敦化凯迪核发取水(吉蛟提)字[2016]第00075号《取水许可证》。
2.3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8]第2-00684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蛟河凯迪资产总额5.51亿元,负债总额3.57亿元,应收款总额为0,净资产1.94亿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8)第367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蛟河凯迪资产总额评估值为5.29亿元,负债总额3.57亿元,应收款总额为0,净资产1.73亿元。
2.4除诉讼、仲裁等纠纷事项外,蛟河凯迪股权及资产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律瑕疵或问题如下:
2.4.1凯迪生态持有的蛟河凯迪100%股权目前处于股权质押状态,质押权人为上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4.2蛟河凯迪与其关联方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发生的应收应付及资金往来金额较大。
2.4.3蛟河凯迪现已办理完成四栋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备案及房产证。但因拖欠工程款,施工方不配合办理主厂房的工程结算及暂无资金聘请第三方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等原因,主厂房至今未继续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故无法办理房产证。
2.4.4截至2018年6月30日,蛟河凯迪存在所得税、员工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
(三)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1桦甸凯迪于2011年2月11日注册设立,工商基本信息如下:名称: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公吉乡五间村公安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2565096417Y;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注册资本:17,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绿色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建设;生物质生物质能源产品开发;有机农业基地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1年2月21日至2031年8月30日。
1.2凯迪生态承诺和确认,凯迪生态对桦甸凯迪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7,000万元已实缴人民币17,000万元。该标的企业股东为凯迪生态持股100%;
1.3历史沿革
2011年2月21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4800万元、1200万元设立桦甸凯迪,其设立时持股比例分别为80%、20%。
2012年2月14日,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桦甸凯迪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转让给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9月12日,桦甸凯迪注册资本增至16000万元,由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10000万元,本次增资完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对应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
2013年9月16日,桦甸凯迪注册资本增至17000万元,由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1000万元,本次增资完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对应注册资本为17000万元)。
2、项目概况
2.1桦甸凯迪建有2×30MW生物质发电新建工程项目,于2013年1月立项,1号机组已建设完成并试生产,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2.2桦甸凯迪1#机组于2018年2月开始投入试运行,已向主管部门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文件,尚未取《电力业务许可证》。
2.3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8]第2-00686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桦甸凯迪资产总额5.77亿元,负债总额2.35亿元,应收款总额为0,净资产3.42亿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8)第368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桦甸凯迪资产总额评估值为5.73亿元,负债总额2.35亿元,应收款总额为0,净资产3.38亿元。
2.4除诉讼、仲裁等纠纷事项外,桦甸凯迪股权及资产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律瑕疵或问题如下:
2.4.1 2016年8月29日,桦甸凯迪、凯迪生态与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为30,000万元,期限为60个月,凯迪生态以其持有的敦化凯迪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桦甸凯迪以其土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桦甸凯迪以其存续期内产生的所有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因该等股权质押对应的主债权已发生违约,债权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桦甸凯迪股权处于质押且并被法院冻结状态。
2.4.2桦甸凯迪与其关联方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绿色能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等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及资金往来。
2.4.3桦甸凯迪存在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之状况。
2.4.4截至2018年6月30日,桦甸凯迪存在所得税、员工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
(四)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1嫩江凯迪于2010年12月15日注册设立,工商基本信息如下:名称: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嫩江县工业示范基地嫩多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215651697940;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绿色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产品的投资和开发(上述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内经营)。经营期限:2010年12月15日至2030年12月14日。该标的企业股东为凯迪生态持股100%;
1.2历史沿革
2010年12月15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2000万元、8000万元设立嫩江凯迪,其设立时持股比例分别为20%、80%。
2012年2月14日,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嫩江凯迪8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转让给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1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嫩江凯迪4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4900万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9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嫩江凯迪5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嫩江凯迪4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4900万元)转让给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
2.1嫩江凯迪建有1×30MW生物质发电新建工程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8月5日经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立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嫩江县城东北2公里的鲁日村附近,本期工程新建1×12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1×30MW高温超高压汽轮发电机组。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中。
2.2嫩江凯迪尚未取《电力业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
2.3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8]第2-00687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嫩江凯迪资产总额2.72亿元,负债总额为0,应收款总额为0,净资产2.72亿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8)第370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嫩江凯迪资产总额评估值为2.59亿元,负债总额为0,应收款总额为0,净资产2.59亿元。
2.4除诉讼、仲裁等纠纷事项外,嫩江凯迪股权及资产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律瑕疵或问题如下:
2.4.1凯迪生态持有的嫩江凯迪100%股权目前处于股权质押状态,质押权人为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4.2嫩江凯迪与其关联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等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及资金往来。
2.4.3嫩江凯迪生物质发电项目尚未竣工验收。
2.4.4由于嫩江凯迪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项,施工单位拒绝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材料,导致建设项目不能申请竣工验收,因此征用土地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4.5截至2018年6月30日,嫩江凯迪存在所得税、员工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
(五)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1敦化凯迪于2011年6月14日注册设立,工商基本信息如下:名称: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大石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57408002XU;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注册资本:12,627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绿色能源开发与管理(筹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1年6月14日至2031年6月13日。该标的企业股东为凯迪生态持股100%;
1.2历史沿革
2011年6月14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8000万元、2000万元设立敦化凯迪,其设立时持股比例分别为80%、20%。
2012年2月14日,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将所持敦化凯迪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转让给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4日,敦化凯迪注册资本增至12627万元,由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2627万元,本次增资完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对应注册资本为12627万元)。
2014年11月11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敦化凯迪4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6187.23万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8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敦化凯迪5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6439.77万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敦化凯迪4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6187.23万元)转让给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项目概况
2.1敦化凯迪拥有生物质能发电厂(2×30MW)工程项目1个,该项目分为两期建设,一期电厂建设规模为1×30MW高温超高压汽轮发电机组,配1台120t/h燃秸秆锅炉,二期电厂建设规模为1×30MW高温超高压汽轮发电机组,配1台120t/h燃秸秆锅炉。一期项目目前完成1#锅炉基础和全厂桩基工程施工(1,477根);料场硬化总面积52,000平方米,目前已完成48,000平方米。
2.2敦化凯迪尚未取《电力业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
2.3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8]第2-00688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敦化凯迪资产总额2.26亿元,负债总额为0,应收款总额为0,净资产2.26亿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8)第369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敦化凯迪资产总额评估值为2.35亿元,负债总额为0,应收款总额为0,净资产2.35亿元。
2.4除诉讼、仲裁等纠纷事项外,敦化凯迪股权及资产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律瑕疵或问题如下:
2.4.1凯迪生态持有的敦化凯迪100%股权目前处于股权质押状态,2015年10月,凯迪生态将其持有的敦化凯迪100%的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人民币12,627万元)出质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被担保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2,627万元。
2.4.3敦化凯迪与其关联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等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及资金往来。
2.4.4敦化凯迪与敦化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签署的供热协议时间较早历时较长,且敦化凯迪尚未实际取得相关供热特许经营许可权。
2.4.5敦化凯迪拥有一宗面积为27,367平方米的土地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4.6 2012年12月20日,吉林省能源局出具吉能新能[2012]370号《关于敦化凯迪生物质能发电厂(2×30MW)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综合性审核意见》,规定项目建设期为3年。2014年4月23日,敦化市建设局出具22240320140530010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合同开工日期为2014.5.30,合同竣工日期为2015.11。敦化凯迪生物质能发电厂(2×30MW)项目目前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2.4.7敦化凯迪生物质能发电厂(2×30MW)工程项目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六)榆树凯迪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1榆树凯迪于2016年7月13日注册设立,工商基本信息如下:名称:榆树凯迪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五棵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2MA0Y5KFL77;法定代表人:叶黎明;注册资本:8,1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绿色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有机农业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产品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6年7月13日至2036年7月12日。该标的企业股东为凯迪生态持股100%。
1.2历史沿革
2016年7月13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8100万元设立榆树生物质,其设立时持股比例为100%。
2、项目概况
2.1榆树凯迪拟建1×30MW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1×30MW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1台30MW高温超高压非调整抽汽凝汽式汽轮机配1台引进技术国内生产的12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秸秆锅炉,1台额定功率30MW的空冷式发电机;该项目于2017年3月立项,项目正在建设中。
2.2榆树凯迪尚未取《电力业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
2.3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8]第2-00689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榆树凯迪资产总额0.21亿元,负债总额为0,应收款总额为0,净资产0.21亿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8)第371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榆树凯迪资产总额评估值为0.21亿元,负债总额为0,应收款总额为0,净资产0.21亿元。
2.4除诉讼、仲裁等纠纷事项外,榆树凯迪股权及资产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律瑕疵或问题如下:
2.4.1榆树凯迪尚未实际取得相关供热特许经营许可权。
2.4.2榆树凯迪与其关联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等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及资金往来。
2.4.3榆树凯迪1×30MW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四、《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凯迪生态和山东水发于2018年9月27日签署,本协议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双方一致确认,山东水发收购上述六家标的公司100%股权的总对价为人民币206,000万元,包括股权转让价款及承债清偿资金;本次转让为部分承债式收购,转让方、受让方、标的公司共同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安排,对经交易双方确认的负债由经本次股权转让之后的相关标的公司负责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在总对价中扣除承债清偿资金,为山东水发在本次交易中需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二)交易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支付至第三方监管账户。双方一致认可,山东水发应当于本合同生效后、标的公司股权变更条件成就前15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将山东水发需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第三方监管账户。账户开立方式及监管要求由交易双方结合债委会意见以及开户银行要求等协商确定。
自山东水发向第三方监管账户支付价款之日起超过15个工作日,交易双方仍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山东水发有权撤回第三方监管账户内资金,但凯迪生态同意承担山东水发超过15个工作日之外的资金融资成本的情况除外。
2、股权转让款首期款的划拨。山东水发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前置条件均得到满足,且标的公司100%股权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至山东水发名下当日,凯迪生态有权凭股权变更手续文件从第三方监管账户款项划拨首期款。
3、股权转让款尾款的划拨。如本协议约定的股权交割日前,本协议约定的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重大条件未能实现的,山东水发可以扣留影响项目运营的部分款项作为尾款以便凯迪生态尽快协助标的公司完成相关工作。尾款扣留比例及各条件对应的款项扣留金额由交易双方根据办理进度协商确认,且尾款划拨给凯迪生态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3月31日。
(三)交易双方确认,本协议各方共同负责完成以下全部事项作为双方进行交接和山东水发同意划拨首期股权转让款的前置条件:
1、转让方应积极协调负责取得标的公司担保债权人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书面确认函或股权质押解除可以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结果;
2、转让方有关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做出的关于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并经监管部门认可。
(四)交易双方确认,工商变更登记后转让方继续配合办理标的公司留存的项目瑕疵手续(如有),包括标的公司概况中所述瑕疵事项。
1、转让方使汪清凯迪、蛟河凯迪、桦甸凯迪能正常生产,达到稳定持续运行72小时。排放达到当地环保排放要求,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2、转让方如未能使汪清凯迪、蛟河凯迪、桦甸凯迪达到满负荷运行、未能达到当地环保排放要求,受让方从交易款中扣除相应的设备费用或者维修费进行维修或更换器件,使之达到满负荷运行条件和达到当地环保要求条件。
3、转让方负责解除嫩江凯迪、敦化凯迪、榆树凯迪所有设备合同、材料合同、施工合同等,引起的相关事项由转让方全部承担。
(五)工商变更登记及交接
1、股权交割:山东水发支付对价且所有前置条件均得到满足情况下5日内,交易双方配合办理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2、资产及管理权交接:本次标的公司10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标的公司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资产交接、管理权交接,以及相应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资料、权属证书、资质证书、政府文件与批复、财务账册、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与社保资料、印章印鉴、各类合同、发票、电子信息、往来商函、证明、对外说明与声明、司法裁判书、行政处罚文件、各种与标的公司有关的网络注册账号等交接。
3、谨为标的公司的交接,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委派代表和专业人员,根据本协议及附件有关清单对标的公司财物逐一进行查验、清点并签字确认。经双方委派代表签署的转让资产交接清单。
4、转让方和受让方约定,对于标的公司管理权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截至管理权交接之日,标的公司原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总经理享有的决策权、管理权、人事权以及其他一切权利停止。此前已经作出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决议、决定、批示、安排等需经由股权转让后重新成立或选举、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执行或继续执行。
(2)自管理权交割之日起,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受让方委派的管理团队,标的公司的原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标的公司递交从交割之日起辞去其在标的公司担当职务的辞职函,并保证不向标的公司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3)自管理权交割之日起,交易双方对标的公司的账目、档案等进行移交,双方共同将标的公司的原印章销毁或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同时起用由受让方安排刻制标的公司新印章,更换银行、税务专用章。
(4)自管理权交割之日起,双方将标的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政府核发的各类资质证书、特种经营许可证等与标的公司经营相关证照进行查验和移交。
(5)自管理权交割之日起,双方对标的公司的各银行账户及存款进行查核和交割。
(6)股权交割日前,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形成的一切现金支出及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工商变更后因受让方经营行为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7)标的公司交接完成前的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完成后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8)标的公司交接完成时,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标的公司交接纪要,对资产交接的时间、参加人、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或留待解决的问题等作出记录。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9)在协议生效日至股权变更登记日前,受让方与标的公司将对标的公司全部员工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根据标的公司届时的业务情况和员工的工作能力决定是否留用有关员工。如受让方决定留用有关员工的,则标的公司将继续履行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或经双向选择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及标的公司提供协助;如标的公司决定不留用有关员工的,则标的公司将终止与该等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六)变更登记前安排
1、转让方过渡期内不得做出或允许标的公司做出任何可能对转让股权及/或标的公司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标的公司任何重大权利或利益,或使标的公司承担任何重大责任或义务。除非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应尽其所能促使标的公司的管理层在过渡期内:
(1)以正常及惯例的方式开展业务,维持良好运营;
(2)除交易双方一致同意外,不签订或不承诺签订、变更、修改或终止标的金额高于50万元的任何协议;
(3)在以正常及惯例的方式开展业务的范围之外不签订或承诺签订任何协议;
(4)不处分或承诺处分标的公司任何重要资产;
(5)不购买或承诺购买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股权、股份或其他权益,或其他任何组织中的权益;
(6)不举借任何贷款或承担任何其他债务;
(7)除正常及惯例业务所需的款项外,不支付(或同意支付)任何其他非必要的款项;
(8)不宣布分配、不支付或准备支付股息或任何其他利润分配;
(9)采取所有合理行动维持及保护其自有的或拥有使用权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知识产权);
(10)不修改任何标的公司的会计准则或政策;
(11)不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12)不在任何转让股权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13)尽快披露转让方获悉的任何可能违反本协议下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事实(不论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存在或在本协议签署日后与标的公司交接日前发生)。
2、自受让方向第三方监管账户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起5日内,转让方应尽其所能促使标的公司的管理层确保在本协议签署之后:
(1)标的公司与受让方就标的公司运营事项开始全面交接合作;
(2)受让方的授权代表可充分参与标的公司日常的管理和运营过程,且对于对标的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标的公司管理层或相关人员应征询该等授权代表的意见。
五、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18年6月14日,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和湖北省银监局组织召开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大会,并形成《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债务风险化解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债委会会议纪要”),要求公司采取“瘦身自救+资产、债务、股权三大重组”思路实施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同时,债委会已书面要求“公司结合债委会有关要求,抓紧做好瘦身自救重组推进工作。”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是根据上述债务风险化解精神开展的瘦身工作,剥离资产将有效减轻上市公司经营负担,同时获取较大数额的现金对价。根据湖北省政府金融办、湖北省银监局及债委会债务风险化解的精神,所获现金将优先用于清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欠付农户债权、补发员工工资及恢复运营生产,此外将根据债委会及各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安排意见开展金融机构债务清偿、推动债务重组、化解公司债务危机。
若上述协议经各方有权机构批准并经债权人同意最终完成资产交割,将有利于按照上述安排推动债务重组,同时提升公司2018年度业绩,并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恢复正常经营,帮助公司最终回到健康经营轨道。
六、备查文件
1、相关中介报告
2、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8-169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出售的补充提示性公告(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转让方”或“公司”)已就资产出售事项与湖南中战红森林林业产业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受让方”)签署了关于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等20家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下称“本协议”),本次资产出售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受让方湖南中战红森林林业产业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拟收购标的资产的资金暂未募集到位,受让方的实际控制人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交易标的的详细财务指标本公告未做详尽披露,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标的资产存在被质押和对外担保的情况,因此相关标的资产过户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股权交割及价款支付前置条件的达成具有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存在失败风险。
●上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8年度业绩可能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若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对深交所198号关注函中关注的问题,如本公告中存在未尽披露事项,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披露,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9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9月27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重组首批资产处置的议案》。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中战红森林林业产业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住所: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柳叶湖清科基金小镇I型号C栋03号
3、委托代表:彭崇武
4、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沙红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P1005412)
5、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5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PXPH389
7、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8、经营范围: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发起人情况:
■
长沙红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舆情战略研究中心,舆情战略研究中心系经中国战略与发展研究会于2012年4月9日批准、经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批成立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二、交易背景及预计交易完成时间
为整体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尽快恢复公司的正常业务,公司已就资产出售事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交易双方约定股权变更登记后,最迟于2019年3月31日前或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81%交易价款;19%交易价款部分,于目标公司资料交接及核实工作完成后支付,该工作于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其中,股权变更登记需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债务安排、债务清偿、解除权利限制后实施。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3.1 此次交易中所指目标公司详见附件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凯迪阳光直接持有本协议所述41家子公司100%股权,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协议所述2家子公司100%股权,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回绿色”)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绿色”)分别持有本协议所述1家子公司100%股权。转让方通过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正在开发的林业资产面积合计10,064,628.18亩,其中已取得林权证的面积合计8,457,162.89亩;已签订流转合同但尚未办理林权证的林业资产面积合计1,607,465.29亩。相关林业资产由凯迪生态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得,相关林业资产历史沿革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公告的《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3.2 截至协议签署日,凯迪阳光现行有效的业务经营资质如下:
三、持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编号/注册号:“丙17-079”;资质内容:“1、资质等级:丙级;2、业务范围: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荒漠化土地调查监测评价;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方案编制;林业专项核查;林业作业设计调查;营造林设计;林业数表编制”;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四、持有永新县林业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号“36083020160001”,资质内容“1、生产经营种类:樟树、茶花、油茶桩景、广玉兰、樱花、重阳木、乌桕、栾树、紫叶李、蝴蝶兰、君子兰、绿萝、一串红等花卉苗木;2、生产地点:江西省永新县才丰建兴村乡;3、江西省永新县”;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8日。
目标公司有林权证的林业资产状况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估值报告以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均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无林权证林业资产状况详见附件。
3.3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8]第2-00696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林业资产总额为12.87亿元。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4.1股权转让及对价
双方一致认可,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出具的沃克森估报字(2018)第1001号估值报告在估值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199,487.54万元估值为基础,并结合林业资产整体状态,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乙方收购林业资产对应的本协议所涉目标公司100%股权,甲乙双方在上述评估结果基础上商定的收购价款为31.8 亿元,较评估值增值约为59.41%。
4.2债务处理及资产剥离、相关权利限制解除
4.2.1债务处理:
双方一致同意原股东应于首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前将目标公司金融机构借款、林地流转费、职工薪酬、欠付甲方债务(如有)、或有债务及其他债务予以全额清偿或达成整体债务安排,并确保不存在新增债务(含或有债务)负担,以便目标公司股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目标公司所有对外负债均需全额清偿或达成整体债务安排,本次交易所确定价格为目标公司不含负债之交易价格。交割后,若目标公司新增负债系由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在交割前行为所致,则该等负债应由转让方承担。
4.2.2子公司剥离: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除本协议附件二所列子公司之外尚有如下公司需要剥离:
(1)凯迪阳光另有对外投资企业4家,分别为武汉凯迪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吉安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大姚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嫩江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回县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4家子公司,分别为桂阳县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祁东县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凯盈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仁县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隆回绿色对外投资企业1家,为隆回县凯迪农林废弃物回收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3)宿迁绿色对外投资企业1家,为宿迁市凯发农林废弃物回收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凯迪阳光、隆回绿色、宿迁绿色共同将上述非林业资产相关的子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将凯迪阳光、隆回绿色、宿迁绿色下属非林业资产类子公司从目标公司剥离,剥离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剥离方式由甲方及目标公司自行处理,相关非林业资产类子公司权益归属甲方,如有收益与乙方及新公司无关,均归属甲方所有。股权交割前,上述资产未能及时剥离的,乙方应促使新公司协助甲方继续就资产剥离事宜提供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要求签署相关转让协议或其他交易协议。届时,本协议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对具体事项作出约定。
4.2.3业务及人员剥离: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林业资产外,另有生物质项目开发,本协议双方一致确认上述生物质项目权益归属甲方所有,在乙方对保留在目标公司内的资产及人员进行确认后,由甲方、目标公司共同将非林业资产及相关人员从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下属子公司剥离,剥离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剥离方式由甲方及目标公司自行确定。
股权交割前,上述资产未能及时剥离的,乙方应促使新公司协助甲方就生物质资产剥离事宜提供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甲方办理非林业资产剥离至甲方其他关联方或直接向甲方选定的买方出售等方式、签署相关转让协议或其他交易协议,相关收益与乙方及新公司无关,均归属甲方所有。届时,本协议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对具体事项作出约定。
4.2.4解除目标公司股权限制: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部分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原股东应于本协议第5.1条首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后将前述相关权利限制解除并确保不存在新增权利限制,以便目标公司股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4.3 股权交割及价款支付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待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之收购价款:
4.3.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第4.1、4.4条办理进度,于相关事项办理完结前【7】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51%收购价款,即【16.218】亿元,支付至第三方监管账户,暂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以办理进度为准。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共同指定收款主体或选定代收主体,以该主体名义开立第三方监管账户。
4.3.2 双方一致同意原股东对本协议第4.1条所述债务予以清偿或达成整体债务安排、对本协议第4.4条所述目标公司股权限制予以解除,以便目标公司股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上述债务清偿工作完成且目标公司股权限制得以解除、具备股权转让条件之日起【7】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目标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乙方支付首期收购价款且目标公司100%股权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至乙方名下当日,甲方有权直接划拨上述收购价款至甲方指定账户。若债务清偿工作完成且目标公司股权限制得以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尚未完成目标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从共管账户中撤回全部资金。
4.3.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登记后,乙方应最迟于2019年3月31日前或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30%收购价款,即人民币【 9.54 】亿元,该价款将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4.3.4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对目标公司资料的接收、转移至新公司办公地址保存(如需)、林权证面积核实无误且无因甲方及目标公司交割前行为导致的新增负债后,支付剩余收购价款;若因甲方及目标公司交割前行为导致新增负债,乙方可先行偿还,并从剩余收购价款中相应扣除。
4.3.5 除甲方已披露的情形之外,如目标公司林业资产已办理、尚处于有效状态的林权证记载林业资产与本协议所述林权证记载的林业资产面积存在差异的(指林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或林权证被注销或因甲方欠付流转费导致流转户单方面终止流转合同等情形),则本次交易价格按面积减少比例相应减少。
4.4 转让交接
目标公司10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目标公司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产交接、管理权交接,以及相应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资料、权属证书、资质证书、政府文件与批复、财务账册、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与社保资料、印章印鉴、各类合同、发票、电子信息、往来商函、证明、对外说明与声明、司法裁判书、行政处罚文件、各种与公司有关的网络注册账号等交接。
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委派代表和专业人员,根据本协议及附件有关清单对公司财物逐一进行查验、清点并签字确认。经双方委派代表签署的转让资产交接清单。
4.5 过渡期经营
转让方过渡期内不得做出可能对转让股权及/或目标公司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放弃目标公司任何重大权利或利益,或使目标公司承担任何重大责任或义务。除非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应尽其所能促使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在过渡期内:
(1)以正常及惯例的方式开展业务,维持良好运营;
(2)在以正常及惯例的方式开展业务的范围之外不签订或承诺签订任何协议;
(3)不处分或承诺处分目标公司任何重要资产;
(4)不购买或承诺购买目标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股权、股份或其他权益,或其他任何组织中的权益;
(5)不举借任何贷款或承担任何其他债务;
(6)除正常及惯例业务所需的款项外,不支付(或同意支付)任何其他非必要的款项;
(7)不宣布分配、不支付或准备支付股息或任何其他利润分配;
(8)采取所有合理行动维持及保护其自有的或拥有使用权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知识产权);
(9)不修改任何目标公司的会计准则或政策;
(10)不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在转让股权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4.6 承诺及保证
4.6.1 转让方承诺并保证
4.6.1.1 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股权,且已缴纳/支付完毕相应的认缴出资、股权转让价款(如有),该等股权不存在未披露的争议或纠纷,且该等股权依法可转让,不存在委托、信托和其他任何协议安排导致第三方间接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质押标的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对标的股权设定任何限制,不从事其他有损标的股权价值的行为。
4.6.1.2 转让方负责解除标的股权上存在的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并确保不再新增冻结等保全措施。
4.6.1.3 转让方承诺依法履行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6.1.4 转让方承诺截至股权交割日,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负债;若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发现目标公司在股权交割日前发生的未披露债务或股权交割日后新增负债系由转让方或目标公司在股权交割日前的行为所致,则该等负债由转让方承担;由此给受让方和/或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全额赔偿。
4.6.2 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共同承诺并保证
4.6.2.1目标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需予以终止、解散的情形。
4.6.2.2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与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原股东方及目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承诺、协议等所承担的权利及义务相冲突。
4.6.2.3在向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林业资产转让方支付流转费前,取得其签署的放弃解除权的确认文件,并配合受让方完善林业资产流转手续(如需)。
4.6.2.4原股东方及目标公司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及重大遗漏事项。
4.6.2.5与受让方共同配合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政府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
4.6.3 乙方承诺并保证
4.6.3.1受让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4.6.3.2保证其依据本协议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来源合法。
4.6.3.3与转让方共同配合目标公司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政府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
4.6.4 协议双方共同承诺并保证
4.6.4.1 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为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所签署的和即将签署的所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已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获得了有效的批准和所要求的一切内部授权,签署所有具有约束力法律文件的签字人均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4.6.4.2 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协议双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4.6.4.3本协议生效前,任何一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及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18年6月14日,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和湖北省银监局组织召开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大会,并形成《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债务风险化解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债委会会议纪要”),要求公司采取“瘦身自救+资产、债务、股权三大重组”思路实施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同时,债委会已书面要求“公司结合债委会有关要求,抓紧做好瘦身自救重组推进工作。”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是根据上述债务风险化解精神开展的瘦身工作,剥离资产将有效减轻上市公司经营负担,同时获取较大数额的现金对价。根据湖北省政府金融办、湖北省银监局及债委会债务风险化解的精神,所获现金将优先用于清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欠付农户债权、补发员工工资及恢复运营生产,此外将根据债委会及各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安排意见开展金融机构债务清偿、推动债务重组、化解公司债务危机。
若上述协议经各方有权机构批准并经债权人同意最终完成资产交割,将有利于按照上述安排推动债务重组,同时提升公司2018年度业绩,并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恢复正常经营,帮助公司最终回到健康经营轨道。
六、备查文件
1、相关中介报告
2、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一 目标公司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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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目标公司所持林业资产子公司(即剥离后情况)明细
(1)凯迪阳光所持林业资产子公司(即剥离后情况)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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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余目标公司所持林业资产子公司(即剥离后情况)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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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勉县绿能”)的工商登记股东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根据凯迪生态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凯迪生态将所持勉县绿能100%股权(包括股权及其所有的附属权利)转让给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自转让完成之日起,凯迪生态基于标的股权享有的分红权、表决权、提名权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和勉县绿能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由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协议中还约定自转让基准日起满4年等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凯迪生态须回购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勉县绿能100%股权,回购价款=回购本金(转让价款)+回购溢价(为回购本金或回购本金余额×回购溢价率×回购期间÷360)。根据凯迪生态公告的《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记载,凯迪生态认定勉县绿能为其全资子公司,本协议中将其与凯迪生态全资子公司作统一归类。如有变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附件三 各林业公司林业资产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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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8-170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出售的补充提示性公告(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转让方”或“公司”)已就资产出售事项与长沙红森林一号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森林一号”或“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资产出售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受让方长沙红森林一号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拟收购公司标的资产的资金暂未募集到位,受让方的实际控制人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交易标的的详细财务指标本公告未做详尽披露,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标的资产虽未有质押,但凯迪生态本部债权人对标的资产有查封,因此相关标的资产过户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杨河煤业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公司询问其购买意向后尚未确认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其书面放弃文件,交易存在失败风险。
●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股权交割及价款支付前置条件的达成具有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存在失败风险。
●上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8年度业绩可能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若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对深交所198号关注函中关注的问题,如本公告中存在未尽披露事项,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披露,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9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9月27日在武汉市东湖区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重组首批资产处置的议案》。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长沙红森林一号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2、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029号0栋801
3、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沙红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成立日期:2017年7月31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YDRL81
6、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经营范围: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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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森林一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沙红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舆情战略研究中心,舆情战略研究中心系经中国战略与发展研究会于2012年4月9日批准、经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批成立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二、交易背景及预计交易完成时间
为整体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尽快恢复公司的正常业务,公司已就资产出售事项与红森林一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交易双方约定股权变更登记后,最迟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但股权变更登记的实现还需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一致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时间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60%股权。
1、基本情况
1.1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注册设立,工商基本信息如下:名称: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新密市裴沟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834315434;法定代表人:李方宏庄;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铁路货运(本企业自营铁路货运);设备租赁;通讯器材、矿用物资、机电设备销售;煤炭政策咨询服务;原煤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期限:长期。
1.2历史沿革
2005年12月5日,由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0万元、出股比例40%,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5,000万元、持股比例30%,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5,000万元、持股比例30%,共同设立杨河煤业。
2007年4月30日,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杨河煤业30%股权以10,385万元价格转让给凯迪生态。
1.3凯迪生态承诺和确认,凯迪生态对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0,000万元,已实缴人民币30,000万。该标的企业股东为凯迪生态持60%,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40%。
2、项目概况
2.1目标公司于2007年11月3日取得国土资源部核发的1000000720106号《采矿许可证》,载明裴沟煤矿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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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现行有效的业务经营资质如下:
2.2 杨河煤业现持有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7年5月9日核发的(豫)MK安许证字[2017]0043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记载的单位名称: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裴沟煤矿;隶属关系:郑煤集团;设计生产能力:205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180万吨/年;产品名称:煤;许可范围:煤矿井工;有效期:2017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
2.3,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杨河煤业资产总额20.11亿元,负债总额5.30亿元,净资产14.81亿元;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8]第2-00697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杨河煤业资产总额13.88亿元,负债总额2.50亿元,应收款总额2.40亿元,净资产11.37亿元。
四、《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凯迪生态和红森林一号于2018年9月27日签署,本协议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双方同意,股权转让及对价:
根据双方一致认可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沃克森估报字(2018)第1002号估值报告,杨河煤业100%股权在估值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估值结果为:161,322.51万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乙方拟收购甲方所持目标公司60%股权,甲乙双方在上述评估结果基础上商定的收购价款为【9】亿元,较评估值9.68亿元差异7.02%,交易作价与估值不存在较大差异。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权交割前,若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投资人提出要求的,乙方有权聘请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进行二次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二次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估值报告与本次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所记载的标的股权价值差异超过10%的,甲乙双方可以在参考二次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变更收购价款,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及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交易双方同意,股权交割及价款支付: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待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之股权收购价款:
1、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按照本协议第6.1条“转让方承诺并保证”事项作出买方满意的安排结果或得到本协议双方一致确认的,乙方于本协议6.1.4条抵押、质押手续解除前【1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51%收购价款,即【4.59】亿元,支付至第三方监管账户。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工作日内共同指定收款主体或选定代收主体,以该主体名义开立第三方监管账户。
2、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支付首期收购款至第三方监管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解决标的股权冻结事宜,并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在乙方支付首期收购价款且标的股权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至乙方名下当日,甲方有权直接划拨上述首期收购价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登记后,乙方应最迟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剩余收购价款,即人民币【4.41】亿元,该价款将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过渡期经营:
1、转让方在过渡期内不得做出可能对标的股权及/或目标公司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在标的股权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2、过渡期内,标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分红权及其他股东权利由乙方行使。
(四)转让方承诺并保证:
1、原股东方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及重大遗漏事项。
2、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需予以终止、解散的情形。
3、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股权,且已缴纳/支付完毕相应的认缴出资、股权转让价款(如有),该等股权不存在未披露的争议或纠纷,且该等股权依法可转让,不存在委托、信托和其他任何协议安排导致第三方间接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质押标的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对标的股权设定任何限制,不从事其他有损标的股权价值的行为。
4、转让方负责解除标的股权上存在的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并确保不再新增冻结等保全措施。
5、转让方负责协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负责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政府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
6、转让方承诺依法履行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 转让方承诺截至股权交割日,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负债;若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发现目标公司在股权交割日前发生的未披露债务或违法行为并在股权交割日后受到有权机关的处罚,由转让方承担;由此给受让方和/或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全额赔偿。
(五)受让方承诺与保证:
1、受让方签署协议并履行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保证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来源合法。
3、配合转让方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政府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
(六)协议双方共同承诺并保证
1、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双方承诺为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所签署的和即将签署的所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已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获得了有效的批准和所要求的一切内部授权,签署所有具有约束力法律文件的签字人均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在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协议双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3、双方一致同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前,任何一方可单方终止协议及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18年6月14日,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和湖北省银监局组织召开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大会,并形成《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债务风险化解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债委会会议纪要”),要求公司采取“瘦身自救+资产、债务、股权三大重组”思路实施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同时,债委会已书面要求“公司结合债委会有关要求,抓紧做好瘦身自救重组推进工作。”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是根据上述债务风险化解精神开展的瘦身工作,剥离资产将有效减轻上市公司经营负担,同时获取较大数额的现金对价。根据湖北省政府金融办、湖北省银监局及债委会债务风险化解的精神,所获现金将优先用于清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欠付农户债权、补发员工工资及恢复运营生产,此外将根据债委会及各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安排意见开展金融机构债务清偿、推动债务重组、化解公司债务危机。
若上述协议经各方有权机构批准并经债权人同意最终完成资产交割,将有利于按照上述安排推动债务重组,同时提升公司2018年度业绩,并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恢复正常经营,帮助公司最终回到健康经营轨道。
六、备查文件
1、相关中介报告
2、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8-17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98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后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并积极准备回复工作,现就关注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请按照《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以下简称《7号备忘录》)对三份《出售公告》逐一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交易背景、交易实施的可行性、股权转让款和股权交割的前置条件达成的可行性以及预计时间、工商过户完成预计时间、款项支付预计时间,并说明如交易失败,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有);
(2)交易标的的账面价值、审计或评估情况,交易标的核心资产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设立时间、注册地等,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如适用);
(3)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收款项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
(4)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是否存在过渡期安排;并结合交易对手方主要财务数据和资信情况对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作出判断和说明;
(5)交易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是否与帐面值、评估值差异较大;如是,请说明原因,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6)在公告中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对交易标的权属瑕疵风险、股权转让款和股权交割的前置条件达成风险、款项收付风险、交易失败风险、你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风险等风险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上述问题1(5)详见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其他问题详见公司同日补充披露的《关于资产出售的补充提示性公告(1)》、《关于资产出售的补充提示性公告(2)》、《关于资产出售的补充提示性公告(3)》。
问题2(1):《出售公告》显示,标的资产存在大额未清偿债务和对外担保。请说明:
相关债务发生时的决策程序及该等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名称、债务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原因等;同时说明是否已取得相关债权人的书面认可等;
公司回复:相关债务中,为标的公司单独作为债务人的,其发生均根据标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为标的公司与公司共同作为债务人的,其发生均根据标的公司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截至2018年6月30日,各标的公司存在的大额金融机构负债情况如下:
1)生物质项目
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汪清凯迪”)对应债务本金余额为1.17亿元,对应融资方式为银行借款,债权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债务发生日为2013年5月2日,债务到期日为2020年4月28日;
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河凯迪”)对应债务本金余额为3.507699亿元,对应融资方式为融资租赁,债权人为上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债务发生日为2017年12月22日,债务到期日为2023年12月29日;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甸凯迪”)对应债务本金余额为2.321348亿元,对应融资方式为融资租赁,债权人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发生日为2016年8月30日,债务到期日为2021年8月30日;
凯迪生态对应债务本金5亿元(敞口余额3.5亿元),对应融资方式为信托融资,对应债权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债务发生日为2015年11月4日,债务到期日为2018年11月3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担保,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敦化凯迪”)100%股权、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50%股权作质押。
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嫩江凯迪”)、榆树凯迪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树凯迪”)两家在建生物质项目未有待清偿负债。
2)林业项目
林业项目对应各标的公司金融机构债务本金余额共计45.519155亿元,债务发生期间自2014年1月2日至2018年3月19日,债务到期期间自2018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7日,对应债权人具体为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松滋农商银行杨林市支行、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阳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
特别说明:
上述标的公司项下除林业资产外还存在大量生物质电厂资产并因电厂建设经营发生金融负债,因该类资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负债将根据债委会关于债务清偿的统一意见达成清偿安排,同时该类资产将根据转让协议双方协商逐步剥离。
3)杨河煤业项目
杨河煤业无自有金融机构负债。
本次出售系结合公司整体债务重组安排实施,出售回款将根据债委会确定的整体债务清偿方案偿还债权人债务,并将取得债权人、被担保人同意并解除相关权利负担后进行股权交割。
问题2(2):《出售公告》显示,标的资产存在大额未清偿债务和对外担保。请说明:
相关担保发生时的决策程序及该等担保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名称、担保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原因等;同时说明是否存在后续一定期限内解除担保等安排。
公司回复:截至2018年6月30日,各标的公司以其自有股权、土地、房产、设备、收费权等资产提供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相关对外担保发生时均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1)生物质项目
敦化凯迪对外担保债务本金余额3.5亿元,为凯迪生态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信托提供担保。
汪清、蛟河凯迪为凯迪生态在汉口银行4.48亿综合授信提供了碳排放权质押。
2)林业项目
林业项目各标的公司对外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共计11.71569亿元,对外担保债务发生期间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对外担保债务到期期间自2018年8月29日至2020年11月21日,担保债务对应债权人具体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对应被担保人具体为凯迪生态、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共公司、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3)杨河煤业项目
凯迪生态所持杨河煤业60%股权未设定质押和对外担保。
本次出售系结合公司整体债务重组安排实施,出售回款将根据债委会确定的整体债务清偿方案偿还债权人债务,并将取得债权人、被担保人同意并解除相关权利负担后进行股权交割。
问题3:结合你公司2018年8月3日披露的《关于筹划资产出售的提示性公告》内容,说明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手方是否直接收购你公司资产;如否,进一步说明交易对手方是否成立并购基金,是否存在其他方认购并购基金,如是,请按照《7号备忘录》的相关要求披露并购基金认购方的详细情况。
公司回复: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手方山东水发众兴热电有限公司为直接收购公司资产。湖南中战红森林林业产业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长沙红森林一号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均为长沙红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长沙红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开展基金募集工作,并将根据与上市公司的交易协议约定及资产交割实施情况开展合伙人缴款工作;目前,基金募集工作尚未完成,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问题4:补充披露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的损益及对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回复:本次交易林业资产作价31.8亿元较账面值12.87亿元有一定程度溢价,本次交易杨河煤业60%股权作价9亿元较账面值6.82亿元有一定程度溢价,本次交易生物质项目作价20.6亿元较账面值14.67亿元、评估值13.98亿元有一定程度溢价。因此本次交易预计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018年6月14日,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和湖北省银监局组织召开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大会,并形成《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债务风险化解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债委会会议纪要”),要求公司采取“瘦身自救+资产、债务、股权三大重组”思路实施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同时,债委会已书面要求“公司结合债委会有关要求,抓紧做好瘦身自救重组推进工作。”
本次交易协议的签署是根据上述债务风险化解精神开展的瘦身工作,剥离资产将有效减轻上市公司经营负担,同时获取较大数额的现金对价。根据湖北省政府金融办、湖北省银监局及债委会债务风险化解的精神,所获现金将优先用于清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欠付农户债权、补发员工工资及恢复运营生产,此外将根据债委会及各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安排意见开展金融机构债务清偿、推动债务重组、化解公司债务危机。
若此次交易经各方有权机构批准并经债权人同意最终完成资产交割,将有利于按照上述安排推动债务重组,同时提升公司2018年度业绩,并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恢复正常经营,帮助公司最终回到健康经营轨道。
问题5: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审计报告。如有评估报告,请一并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详见同日补充披露的标的资产相关专项审计报告。
问题6:补充披露你公司需进一步说明的其他事项(如有),并对公司前期披露的重组事项及时披露进展公告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无进一步说明的其他事项。
问题7:《董事会决议》显示,你公司部分董事因资料收阅仓促而对相关议案投弃权票。请说明你公司在董事会召开前是否及时地将内容完整的董事会议案发送至董事审阅,是否存在议案内容不完整就进行表决的情形。请在本次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说明,针对《处置议案》是否充分调查了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资金支付能力及资产处置对你公司的实际影响等事项,针对《董事候选人议案》是否充分审阅了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如是,请说明履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回复:因一段时间内公司办公秩序处于非正常状态,诸多工作(包括审计、评估工作)进展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在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知时未能将完整的董事会议案以文件形式发送至各董事审阅,发出通知至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均在全力推进相关工作,并陆续发送了议案材料,在董事会召开当天(2018年9月27日),公司将纸质版的董事会议案提交给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审议。
投赞成票的董事说明:
1.自收到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知至2018年9月27日董事会召开,我们陆续收到相关议案材料,并认真阅读了议案材料,了解了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
2. 陈义龙、孙守恩、罗廷元对《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投赞成票,基于:(1)董事候选人陈义龙、孙守恩和方宏庄由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提名人和候选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2)董事候选人王海鸥由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提名,提名人和候选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3)董事候选人沈朝阳为中战华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战华信”)推荐,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中战华信是公司重组的组织者,为了更好地开展重组工作而提名了此董事;(4)董事候选人王伟为债权人委员会推荐,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由于公司目前面临着严重的债务危机,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债务重组,公司董事会提名了此董事;(5)独立董事候选人何威风、王学军和谢科范三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符合提名为独立董事的资格。
唐宏明对《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中,提名王伟、何威风、王学军、谢科范投赞成票,基于:(1)董事候选人王伟为债权人委员会推荐,公司目前面临着严重的债务危机,为了更好地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债务重组,赞成由公司董事会提名;(2)独立董事候选人何威风、王学军和谢科范三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符合提名为独立董事的资格。
张兆国、徐长生作为独立董事对《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投赞成票的理由是:(1)董事候选人陈义龙、孙守恩和方宏庄由大股东阳光凯迪提名,提名人和候选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2)董事候选人王海鸥由公司第二大股东华电资本提名,提名人和候选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3)董事候选人沈朝阳为中战华信推荐,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中战华信是公司重组的组织者,为了更好地开展重组工作而提名了此董事;(4)董事候选人王伟为债权人委员会推荐,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由于公司目前面临着严重的债务危机,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债务重组,公司董事会提名了此董事;(5)独立董事候选人何威风、王学军和谢科范三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符合提名为独立董事的资格。
3.陈义龙、孙守恩、罗廷元对《关于资产重组首批资产处置的议案》投赞成票,基于:(1)出售资产的价格均高于其账面价值;(2)此次资产出售是在各级政府、债委会等指示精神下推进的“瘦身自救+三大重组”工作中的重要一步,交易一旦达成,所获现金将优先偿还农民、员工债权及用于恢复生产、推进债务重组等,对化解公司危机、恢复生产经营及推进重组意义十分重大,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唐宏明对《关于资产重组首批资产处置的议案》投赞成票,基于:(1)生物质电厂的出售同意,但债权问题交易困难;(2)杨河煤业和林业的出售投弃权票,因中战华信下属的红森林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有不确定性。因该议案是一个整体,故投赞成票,但在表决票中已作出说明。
张兆国、徐长生作为独立董事对《关于资产重组首批资产处置的议案》投赞成票的理由是:(1)目前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面临很大困难,投赞成票是为了推动公司资产重组工作;(2)出售资产的价格均高于公司的账面价值;(3)如果独立董事不敢担当,公司的重组工作就难以进行,公司就可能会破产,中小股东利益就会受到巨大损失。
问题8: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你公司截至目前尚未就上述临时提案相关事项进行公告。请说明你公司是否收到临时提案,如是,请说明收到提案的具体时间、提案内容以及你公司未进行公告的原因,并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公告了临时议案的部分内容并发出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和2018年10月6日收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富邦”)和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发来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方正富邦的提案为《关于提名覃西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管自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要求公司立即向法院申请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的议案》、《关于要求公司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中盈长江等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议案》,华宝信托的提案为《关于提名倪阿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须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要求公司立即向法院申请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的议案》、《关于要求公司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阳光凯迪、中盈长江、中薪油化工等三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议案》,相关议案未及时公告是由于议案收取时间处于国庆长假期间,且部分议案的内容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公司需要一定时间取得相关法律意见及有效文件支持。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8-172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深交所公司部第206号关注函延期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发来的《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06号)(以下简称“206号关注函”),因涉及2017年度报告中相关事项,公司需要进一步核实,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目前206号关注函的回复延期至2018年10月23日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8-173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延期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发来的《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50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公司已联系相关业务单位、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核查并回复相关问题,因年报涉及内容复杂,核查及回复工作量较大,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8月2日、2018年8月9日、2018年8月16日、2018年8月23日、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6日、2018年9月14日、2018年9月21日发布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延期回复的公告》,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目前公司对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延期至2018年10月24日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独立董事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第198号)中
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沈烈)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98号)。该关注函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为“一.1(5)交易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是否与帐面值、评估值差异较大;如是,请说明原因,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1.出售部分资产是公司“瘦身自救”,解决目前所面临的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的无奈之举。相对于公司难以为继,面临退市甚至破产清算而言,公司自救更有利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基于这一考虑,我认同公司在这方面的努力。
2.第八届第62次董事会审不审议“关于资产重组首批资产处置的议案”,会议通知几经变动,也未得到该议案的具体材料(应该是9月27日会议现场才发放相关材料的,但我因病住院未现场与会),所以只能委托张兆国教授投了“弃权”票。之后只是通过公告了解了些相关定价信息,因此无法对该议案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沈烈
2018年10月15日
独立董事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第198号)中
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张兆国 徐长生)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98号),对关注函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一.1(5)交易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是否与帐面值、评估值差异较大;如是,请说明原因,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数据差异较大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出售资产的定价依据问题。出售资产的定价由多种因素所决定,既要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也要考虑资产出售对解决公司目前面临的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所带来的巨大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
2.出售林业资产的成交价格31.8亿元较其账面价值12.9亿元增加18.9亿元,其增长率为146.5%;较其评估价值19.9亿元增加11.9亿元,其增长率为92.2%。
3.出售杨河煤业60%股权的成交价格9亿元较其账面价值6.82亿元增加2.18亿元,其增长率为24.18%;较其评估价值9.68亿元减少0.68亿元,其增长率为-7.55%。
4.出售6家生物质电厂的成交价格20.6亿元较其账面价值14.67亿元增加5.93亿元,其增长率为40.42%;较其评估价值13.98增加6.62亿元,其增长率为47.35%。
总之,一方面,出售资产的成交价均高于其账面价值;另一方面,资产出售对解决公司目前所面临的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至关重要。如果资产出售失败,公司会面临退市甚至破产清算的困难处境,中小股东面临血本无归的巨大风险。基于这些考虑,我们独立董事认为,上述资产的出售价格是可行的,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张兆国 徐长生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