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4日下午15:00 至2018年10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1号。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与主持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7,418,3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87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7,400,7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82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60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3%;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3%。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梁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400,76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7,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