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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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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90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股权冻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受理并已执行财产保全,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被告)

  ●涉案的金额:55,514.35万元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一、本次重大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

  原告基本情况:

  名称: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明理路正商木华广场3号楼301-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告一: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北航路19号2幢102室2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二: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科研楼3楼

  法定代表人:宋雪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三:张朋起

  男,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号院*栋

  被告四:宋雪云

  女,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号院*栋

  被申请人一: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803-8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二: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宋雪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

  因保证合同纠纷,原告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向河南高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于2018年9月30日向河南高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价值55,514.35万元的财产。2018年9月29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河南高院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函,承诺如因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造成经济损失,其愿意在担保金额55,514.35万元范围内赔偿。

  三、诉讼裁定情况

  河南高院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价值55,514.35万元的财产。

  四、案件执行情况

  (一)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1、张朋起持有的公司股份152,999,169股被冻结。其中已质押无限售流通股133,000,000股;无质押限售流通股9,169 股;已质押限售流通股19,990,000股。冻结起始日2018年10月11日,冻结终止日2021年10月10日。

  2、宋雪云持有的公司股份31,212,344股被冻结。被冻结股份均为限售流通股,其中已质押31,210,000股,无质押2,344股。冻结起始日2018年10月11日,冻结终止日2021年10月10日。

  3、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9,845,500股被冻结,被冻结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冻结起始日2018年10月11日,冻结终止日2021年10月10日。

  4、鹏起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30,987,658股被冻结,被冻结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冻结起始日2018年10月11日,冻结终止日2021年10月10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98,474,975股,本次冻结股份合计225,044,671股,本次冻结股数占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56.48%,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2.84%。

  (二)公司资产被冻结的情况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三年,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冻结期三年,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冻结的股权如果被强制过户,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可能性。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所提及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涉及的保证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高度重视本案,积极准备应诉,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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