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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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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 2018-05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9,148,648股,占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的27.298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9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10万股,并于2017年10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40,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7,310万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5487%,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7,3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513%。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2名,分别为中山中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中科”)和珠海横琴中科白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科白云”)。

  (一)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1、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 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股东中山中科、中科白云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对上述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则暂停转让其持有或拥有权益的公司的股份。

  (2) 关于股份禁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股东中山中科、中科白云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期限届满后,其因自身经营或投资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股份在禁售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的减持比例最高可至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额的100%;在前述期限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其进行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 承诺的约束措施

  中山中科、中科白云承诺,如违反其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所披露的承诺,该等主体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一致。

  3、 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4、 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无。

  5、 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其所做出的承诺。

  (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10月15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9,148,6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98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2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减持行为还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一)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做的承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所作相关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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