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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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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码:临2018-68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指定媒体于2017年5月5日刊登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17-38]号)。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1民初137号),现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吕连根  男、汉族、生于1959年,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被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公司董事长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原告方吕连根《起诉状》显示,2014年3月7日,吕连根与河北久泰、合慧伟业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委托吕连根代为借款1000-1300万元,期限2个月,利息为月息5%,自款项到达吕连根账户之日计算;借款到期后由河北久泰将借款及利息一次性偿付吕连根;合慧伟业对该《借款协议》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3月8日至4月2日吕连根借款1300万元到达账户并依约将该款项支付河北久泰指定第三人。借款期满后,因实际用款人合慧伟业未能还款,三方经协商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展期一年,至2015年6月19日,同时,四海股份及马雅签署《担保函》,由四海股份为该笔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还款保证。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130万元,以上合计2730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预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1民初137号),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连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300元,鉴定费80700元,共计259000元由原告吕连根负担。鉴定费80700元由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可能会导致公司本期利润减少40350元,对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1民初137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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